中国古代田制

更新时间:2024-10-31 16:08

井田制是西周土地制度的主要构成形式,是奴隶制国家的经济基础。井田制商两代已经实行,西周时期得到充分发展。

井田制

当时,周天子是全国土地和人民名义上的最高所有者,由他来“授民授疆土”给诸侯。诸侯再把封区内的土地分赐给自己的卿大夫与士。因此,井田制具有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性质。土地不能随意转让和买卖,这叫“田里不鬻”。当时田地上有纵横交错的道路和水渠,将土地分成了棋盘状的方块田,远远望去呈“井”字形,故称井田。

春秋战国时代,井田制逐渐瓦解,“田里不鬻”制度破坏,土地国有制向土地私有制变化。

从管仲改革中的“相地而衰征”到鲁国“初税亩”,及至商鞅时“废井田,开阡陌”,一直到始皇帝时“令黔首自实田”,在全国明确确定了土地私有。

假民公田

东汉光武帝时,为解决流民问题,实行假民公田。就是把国有的荒地和苑囿以及山林川泽租借给流民进行生产。接受假田的人,在头三五年可以享受免除租税的待遇,国家甚至可以贷给假借公田的农民种子和食粮以及耕具,但几年以后,就要缴纳40%以上的假税,并承担其他封建义务。租种公田的人实际上变成被束缚在国有土地上的国家佃农,如此,大量流民被安置,国家收入也得以增加。

屯田制

为恢复发展中原地区的农业生产并保证军需,196年,曹操下令实行屯田,将流民按军事编制起来,垦荒种田,由政府提供农资,收成与官府四六分成,这叫民屯。此外,曹操下令士兵屯田,叫军屯。屯田的施行,促进了北方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占田荫客制

西晋占田制是战国与秦汉以来“名田”制度和限田政策的产物。晋初社会经济和土地兼并有所发展,为加强对自耕农的控制,限制土地兼并,保证国家赋税徭役的征发,太康元年(280)灭吴统一全国后,西晋政府颁发占田课田令。

规定官吏按品级高低占有土地,同时荫蔽佃客和亲属作为其私属,从一品占田50顷依次递减至九品10顷,荫户自50户至一户不等。通过占田荫客制,士族门阀势力进一步发展。

均田制

太和九年(485),北魏政府采纳汉族地主李安世的建议,颁布均田令。规定丁男(15岁以上)受露田40亩和桑田20亩或麻田10亩,妇女受露田20亩,麻田5亩。实际授田时,露天加倍,以备休耕。奴婢授田与平民数量同。耕牛每头受露田三十亩,限4牛。三口人给宅基地一亩,奴婢5口给1亩。狭乡之民可迁往宽乡受田,宽乡之民可任意垦耕。地方官吏随官府所在地就近受田,刺史15顷,太守10顷,治中与别驾各8顷,县令与郡丞各6顷,离职时移交下任。

随之出现的还有租庸调制,一直延续到唐朝改行两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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