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9-02 15:04
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即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OMOS China),成立于1993年。是由从事文化遗产保护与研究的专家学者和管理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群众性、非营利性的学术团体,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2018年被评为4A级全国性社会团体。
本协会是由从事文化遗产保护与研究的专家学者和管理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群众性、非营利性的学术团体,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
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业务指导单位为国家文物局。本协会接受上述单位的业务管理与指导,接受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成立于1993年。
2005年4月,经文化部、民政部批准,协会正式注册。
2020年,协会与中国知网签订战略协议,共同建立中国重要会议论文数据库(CPCD)-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会议论文专属数据库。
2023年3月18日,数字遗产专业委员会在北京成立。6月6日,文化景观专业委员会在天津成立。6月13日,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文化和旅游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国家文物局党组书记、局长李群同志出席大会并讲话。
2024年4月17日,考古遗产管理专业委员会在良渚成立。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和管理工作者,贯彻:“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文物工作方针,承认并遵循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的章程。从事文化遗产保护理论、方法与科学技术的研究、运用、推广与普及,为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促进对文化遗产的全面保护与研究。
截至2023年12月,协会有2274名个人会员,其中国际会员291名;团体会员方面,共有346家团体会员单位。微信公众号的总用户量已经达到35454人。
截至2024年7月,根据官网信息显示,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下设8个专业委员会: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
英文名称为:CHINESE NATIONAL COMMISSI0N FOR THE INTERNATIONAL COUNCIL ON MONUMENTS AND SITES
英文缩写为:ICOMOS Chin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文化遗产保护与研究的专家学者、管理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团结广大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和管理工作者,贯彻“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文物工作方针,从事文化遗产保护理论、方法、科学技术的研究、运用、推广和普及,为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促进对文化遗产的全面保护与研究。
本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文化和旅游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六条 古迹是指在历史、艺术、科学、建筑或人类学方面具有价值的一切建筑物和建筑群,以及其环境和有关固定陈设、附属物等,包括历史的雕刻、题记、绘画、石窟,及其他各种具有考古意义的、不可移动的纪念物。遗址指在历史、艺术、科学等方面具有价值,并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的地下或水下人类文化遗存、地上残址或景观,包括人工作品和人与自然的共同产物。据此,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
(二)推进行业自律和准入制度的建立,参与制订行业标准规范;
(三)开展针对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信用评价、达标评估工作;
(四)组织和实施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合作、交流项目,开展职业再教育,培训古迹遗址保护相关人才,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五)为政府、团体及个人提供保护古迹和遗址的联系途径,收集、研究并交流有关古迹与遗址的保存、保护、修复和加固的原则、方针、政策、法规与技术等;
(六)就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相关专业工作提供咨询、提出指导性建议,参与古迹、遗址保护法规的研讨与制定;
(七)参加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有关促进古迹、遗址保护、加固、修缮和研究活动,及其他相关活动;
(八)与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ESCO),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1CCROM),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所赞助的地区性保护中心,以及其他追求同样目标的国际或地区性机构及组织建立并保持密切合作;
(九)与本章程相符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须是热心于古迹、遗址保护事业,具有考古、建筑、规划、历史、法律、人类学、景观、档案资料、社会发展、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等专业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或担任保护、管理主要职责,并具备较高的相关研究与管理水平的人员,以及支持本协会宗旨的其他个人;
(四)单位会员须是与本协会宗旨与业务有关联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由2名(含)以上会员推荐;
(二)经协会秘书处资格初审,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后,授权秘书处注册登记,并发给申请人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在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单位会员可推荐除个人会员外的1—3名代表行使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单位会员有参加本协会负责组织与推荐的活动或专业机构的优先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实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单位会员向持有本协会有效会员证的会员提供免费参观、考察便利。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须严格遵守本协会章程宗旨和各项具体规定,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理事会成员的专业背景应该尽可能涵盖建筑、规划、考古、保护技术、法规和管理等主要领域,并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及中央直属有关单位、协会单位会员单位推荐,和会员个人自愿报名的方式,形成候选人名单,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若干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理事等额投票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每届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换届,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的任期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及工作计划;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五)听取常务理事会年度重大工作事项的报告;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协调、组织与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及各相关国际机构的合作交流项目
(十二)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含)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含)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含)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含)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连任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3年6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