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6-25 14:33
中国军转民》杂志社主管,由中国著名商业摄影师联合发起的包括全国(含港、澳、台)各省市地区商业摄影师、商业摄影服务机构、摄影爱好者、摄影器材商、摄影专业院校等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学术性的摄影机构。
中国商业摄影发展委员会的宗旨:服务商业摄影师、商业摄影机构、交流技艺,打造一个展示商业摄影师风采的平台。坚持摄影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推动和支持全国的商业摄影组织和商业摄影师开展摄影创作、交流商业摄影技艺、研究商业摄影理论。
中国商业摄影发展委员会的成立,将积极的推动商业摄影与文旅产业、商业摄影与军转民产业、商业摄影与经济发展相结合。探讨商业摄影的良性发展之路,提升民众对商业摄影的认知,提高商业摄影师的自身修养和职业技能。为发展中国的商业摄影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欢迎全国商业摄影师、商业摄影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摄影爱好者、大专院校师生、港澳台摄影师、旅居海外的中国摄影师、旅居中国的外国摄影师加入中国商业摄影发展委员。
中国商业摄影发展委员的联合发起人有:周中华、梁榕刚、姜健、顾勇、贺建华、严冬、胡黎明、谢墨、赵卫民、吕继林、林添福(台湾)。
主任:周中华
常务副主任:梁榕刚
秘书长:梁榕刚(兼)
常务副秘书长:陈鲁阳
副主任:傅欣、郭瑞罡、何连海、季涛、吕继林、李鹏、刘方、苏卫、徐立国、杨书坤、杨大靖
秘书处,
顾问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
会员工作管理部,
资格认证管理中心,
新媒体运营中心,
广告摄影专业委员会,
影视文化专业委员会,
美食摄影专业委员会,
影像收藏专业委员会,
建筑摄影专业委员会,
儿童摄影专业委员会,
儿童摄影引导专业委员会,
色彩管理/后期修图专业委员会,
水下摄影专业委员会,
航空航拍摄影专业委员会,
婚礼婚纱摄影专业委员会,
风光摄影专业委员会,
人像摄影专业委员会,
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专业委员会,
院校工作委员会
策展专业委员会,
残疾人士摄影技能培训专业委员会,
摄影器材专业委员会,
大活动部。
还将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增设相关专业委员会。
第一条 名称:中国商业摄影发展委员会(CHINA COMMERCIAL PHOTOGRAPHY DEVELOPMENT COMMITTEE)。
第二条 性质:是由全国各省市地区商业摄影师、摄影爱好者、摄影团体、摄影器材商、摄影专业院校等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学术性的摄影机构。
第三条 宗旨:服务商业摄影师、商业摄影机构、交流技艺,打造一个展示商业摄影师风采的平台。坚持摄影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推动和支持全国的商业摄影组织和商业摄影师开展摄影创作、交流商业摄影技艺、研究商业摄影理论。
第四条 中国商业摄影发展委员会经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合法成立。
第五条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7号新时代大厦7层。
第六条 中国商业摄影发展委员下设以下机构(专业委员会):
秘书处、顾问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会员工作管理部、资格认证管理委员会、新媒体运营中心、广告摄影专业委员会、影视产业专业委员会、美食摄影专业委员会、影像收藏专业委员会、建筑摄影专业委员会、儿童摄影专业委员会、儿童摄影引导/色彩专业委员会、水下摄影专业委员会、航空航拍摄影专业委员会、婚礼婚纱摄影专业委员会、风光摄影专业委员会、人像摄影专业委员会、教育培训专业委员会、策展专业委员会、残疾人士摄影技能培训专业委员会、摄影器材专业委员会、大活动部。将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增设相关专业委员会。
第七条 业务范围:
(一)为全国商业摄影师、商业摄影服务机构提供展示自我风采的平台。
(二)积极推动和支持全国商业摄影师、商业摄影组织开展摄影创作,交流商业摄影技艺,研究商业摄影理论,发展商业摄影教育。
(三)积极发展商业摄影文化产业,架起摄影器材生产者、摄影器材经销商与商业摄影师和广大用户间的桥梁。
(四)开展商业摄影文化交流,扩大友好往来,增进相互了解,加强商业摄影信息沟通。
(五)策划与组织全国性的商业摄影比赛、展览、评选活动,征集、编辑、出版摄影书刊、画册。
(六)宣传推广优秀商业摄影师,支持商业摄影师出作品、出成果。
(七)组织评审商业摄影师认证。
(八)建立会员权益保护组织机构,依据法则维护会员的权益。
(九)促进商业摄影产业的发展。
(十)组织开展其它与本会相关的业务。
(十一)表彰奖励商业摄影创作、理论研究、教育人才、组织策划、编辑出版、器材研发、器材销售等方面的突出贡献者。
第八条 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一)个人会员分为三个级别:
1.普通会员。
2.认证商业摄影师(认证商业摄影师在普通会员中产生)。
3认证高级商业摄影师(认证高级商业摄影师在认证商业摄影师中产生)。
(二)团体会员:
全国(地区)的摄影团体、组织、商家、院校、经销商、热心摄影事业的团体、机构、工作室。
第九条 入会条件:
(一)自愿申请加入;
(二)没有犯罪及不良记录;
(三)具备一定的商业摄影技术或理论水平或组织能力的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台居民、旅居海外的中国公民、旅居中国的外国公民)均可申请加入个人会员;
(四)全国的商业摄影团体、组织,热心支持商业摄影事业的单位可申请加入团体会员;
(五)两次以上在市级以上摄影比赛中有作品获奖,或有两件以上作品参加过市级以上摄影展;
(六)需本人或团体代表填写入会申请表,报送相关材料;
(七)组织审查委员会评审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有本会提供的服务、支持和奖励;
(三)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四)优先、优惠获得本会编印的刊物、图书和资料;
(五)作品优先在官方网站、杂志发表;
(六)可享受与本会合作、代理、指定合作服务机构提供的优惠;
(七)可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影展、影赛及其他活动。
(八)对会员的优秀作品本会将联系国外影展机构,给予推荐。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支持。
第十二条 会员有入会与退会的自由,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犯罪记录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本会有权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
(二)会员代表大会确定本会宗旨,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三)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
(四)会员代表大会听取、审议、批准会长所作的工作报告;
(五)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
(六)会员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为少数服从多数,各项决议获三分之二代表同意即为通过。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
(一)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二)在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其权力;
(三)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执委由中国商业摄影发展委员会秘书长提名,中国商业摄影发展委员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任命。
(五)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的产生和职责:
(一)主任是本委员会的最高首脑和形象代表。
主任的职责:
1.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决定本委员会的其它重要事项。
(二)本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副主任由商业摄影界知名人士担任,由主任提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任期与主任任期同步。
副主任的职责:
1.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2.对主任负责,协助主任工作;
3.参与重大事项的建议和决策,但没有投票和否决权;
4.代表本会出席各类活动。
(三)本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由主任提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产生。
秘书长职责:
1.筹备召开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
2.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3.提出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提案;
4.提名副秘书长、各专委会主要负责人的名单;
5.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6.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7.由主任授权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8.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 本会必要时设立名誉职务。具体人选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批准,最后由常务理事会聘请。
第十八条 本会发起创办人均为终身名誉主任。
第十九条 专业分会(地方分会):
(一)本会根据需要成立专业委员会(地方委员会),专业委员分会(地方委员会)属于本会的议事机构和二级管理机构,由专家委员组成,根据专业的不同可设立若干个专业分会。主席、秘书长、做出重要决策应征询专家委员会意见。
(二)专家委员的任职资格:
1.是本协会高级会员;
2.有较高学术造诣、在一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专家、学者。
(三)专家委员任期四年,可连任,为协会做出突出贡献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任终身委员。
(四)专家委员的任职程序:
1.经一名专家委员推荐,经专家委员会讨论通过;
2.由主任签发专家委员聘任书;
( 五)专家委员会主任由专家委员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专家委员会由主任负责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2.捐赠。
3. 政府资助。
4.利息。
5.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和国际有关惯例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从本会注册登记批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商业摄影发展委员会
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