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业联合会洗染专业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4-01-07 17:44

中国商业联合会洗染专业委员会,简称 “洗染专业委员会”或“中商联洗染委”(英文译名是:China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Laundry Business Committee或China Laundry Association,缩写CLA),是经国资委和国家商务部同意,由国家民政部批准,我国洗染行业唯一的全国协会性组织,是中国商业联合会负责洗染业的分支机构。

协会简介

服务行业,联系政府是洗染专业委员会的基本宗旨。维护行业的正当利益,促进行业总体水平的提升,积极倡导“科学洗涤、绿色洗涤、诚信服务”的行业发展理念,推动我国洗染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是洗染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目标。

内设机构

秘书处(下设办公室、综合业务处、培训交流处、会展处、信息处、皮革护理专业办公室)

中国商业联合会洗染业专家委员会

中国商业联合会洗染服务质量检测中心

全国洗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筹)

具体职能

1、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企业和从业者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从业者的合法权益贯彻国家有关服务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

2、促进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促进行业自律,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以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权益;洗染专业委员会承担着“全国洗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接受政府委托组织制定(修订)本行业各类国家标准工作,如技术标准、服务质量标准、服务收费标准、质量管理标准以及洗涤环保标准等;

3、开展教育培训和信息服务。建立全国性的洗染业培训体系,开展洗染业基本理论、专业技术、经营管理、职业资格等方面的培训,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研发能力的提高,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开展全方位的信息资讯服务;

4、推介国内外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以举办各种技术以及相关产品的展示会、博览会,制作期刊、技术简报和举办网站等形势发布和推广适合行业发展的新技术、新成果,使其在最短的时间内转化为生产力;

5、促进行业的交流与合作。以互惠互利的原则推动横向经济联系,协调协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共同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服务水平提高;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和相关信息;加强同国内外同行业组织与机关组织间的联系与交流,派遣研修人员、开展互访与合作。

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商业联合会洗染专业委员会”(英文China Laundry Association,缩写CLA),简称“洗染专业委员会”或“中商联洗染委”。

第二条 本会是报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商务部同意,国家民政部批准,全国各地方洗染行业协会洗染及洗涤设备和相关材料制造企业及从事与洗涤行业相关业务工作的单位自愿加入的全国洗染行业非营利性的协会组织,是中国商业联合会(简称“商会”)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按照“改革、联合、科技、服务”的工作方针维护行业的正当利益,开拓进取,勇于创新,促进洗染行业服务质量和科技含量的提高,强化洗染行业环保意识,倡导绿色洗涤,致力于不断提升全国洗染行业的总体水平。

第四条 本会受商会领导,代表商会管理会员中从事洗染业相关活动的单位,发展会员,组织与洗染行业相关的各项活动。接受国家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徽标:以商会徽标图案为基础图案,在下三分之一处画草绿色“W”型水波纹。图案整体似洗衣机仓门、颜色蓝绿相间,象征洗染专业委员会倡导“科学洗涤、绿色洗涤”的理念。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成员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协会及企业的愿望和要求,贯彻国家有关服务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针对本行业的发展和管理的有关问题,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承担和完成行业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

(二)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以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权益。

(三)受政府委托制定全国行业发展规划,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各类国家标准工作。

(四) 举办各种技术以及相关产品的展示会、博览会,发布和推广适合行业发展的新技术、新成果,使其在最短的时间内转化为生产力。

(五) 以互惠互利的原则推动横向经济联系,协调协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共同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服务水平提高。

(六)发挥专家作用,开展咨询服务,以多种形式向会员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七) 开展国际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内外同行业组织与机关组织间的联系与交流,开展互访与合作。

(八) 行业培训,提高从业者素质,围绕组织洗染业基本理论、专业技术、经营管理、职业资格等方面开展培训、研讨、信息交流等活动。

(九)接受政府或机关行政部委托(授权)、承担行业机关的审核、检查、考评、评比、鉴定等工作。

第三章 成员单位

第八条 本会成员为团体成员,统称“成员单位(或会员)”。分为主任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成员单位四种类型。

第九条 被批准加入本会的成员单位的同时就具备了“中国商业联合会会员”资格。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均可自愿申请参加,成为洗染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

(一)是各级洗染协会或洗染业相关的组织,洗染企业及洗染设备和相关产品制造、销售企业,单位(团体)内的洗衣厂(部门),从事服装、鞋帽、纺织品和皮革制品洗涤保养的企业(单位),从事与洗染相关的教育、培训、研究的单位。以上单位员工人数应在10人以上;

(二)企业或经营单位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在全国或当地拥有一定知名度或影响力。

(三)拥护本条例和《中国商业联合会章程》;

(四)遵纪守法,规范经营,履行《中国商业联合会洗染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诚信服务公约》;

(五)按要求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洗染专业委员会入会申请表,并提供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和相关补充材料;

(二)经洗染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审核,提交常务主任会讨论同意后,寄送入会通知;

(三)收到入会通知后,交纳相关费用,领取“牌匾”和“证书”即为“中国商业联合会会员、中国商业联合会洗染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

(四)退会须交回成员证,撤除相关标识。

第十二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举行时相关选举表决活动中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一切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免费获得本会提供的相关信息服务。如《中国洗衣》期刊,和“中国洗衣”网免费邮箱、黄页等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及商会的名誉和权威;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五)及时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六)积极为本会的管理和发展出谋划策,为发挥本会的整体优势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十四条 成员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经常务主任会讨论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一)严重违反本条例和《中国商业联合会章程》或不规范经营,在行业和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

(二)严重损害本会或本会其他成员单位名誉,并不及时纠正的;

(三)累计二年不缴纳相关费用,即被视为自动离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主任、常务副主任、秘书长为本会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六条 按照商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会的主任由商会法定代表人提名,经中国商业联合会理事会审议并任命。

第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经中国商业联合会审批。

第十八条 本会的秘书长、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时,须由主任提议,经中国商业联合会审批。

第十九条 本会的成员单位由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成员单位构成。常务理事单位由主任会提名,理事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单位由常务理事会提名,成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每五年换届一次。

第二十一条 最高决策机构是成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成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代表半数发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成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时,须由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

(二)筹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

(三)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本会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多种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的各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遵守国家法律、法令,了解国家相关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三)热心协会工作,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

(四)主任、常务副主任、秘书长执行商会章程规定,一般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另报商会审批。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主任为本会法定代表,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督促检查成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常务副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协助主任工作,分工管理部分具体工作。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办理成员的吸收或除名手续;

(二)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相关费用收入;

(二)捐赠和赞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各种培训、展览、展示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活动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与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工作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主任、秘书长、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有关会务管理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条例的修改,先由秘书长提出修改意见,经主任办公会审核、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产生议案报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后的条例,须在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由于国家相关政策或其它原因需要变更或终止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并通告全体成员。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全体成员。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发布起即时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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