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23 22:55
中国商业联合会珠宝首饰委员会(简称珠宝首饰委员会)是2004年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全国性珠宝行业的社团组织。由全国范围内从事珠宝首饰生产、经营科研、教学、鉴定、评估、维修、服务的企业,团队及个人自愿组成。
珠宝首饰委员会秉承“服务珠宝企业,繁荣珠宝行业”的宗旨,致力于在日益发展的中国珠宝行业里成为政府与行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以及国外同行业与国内同业之间的纽带和桥梁。
珠宝首饰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有:
一、团结中国珠宝行业中的其它行业财体、企业和个人,凝聚行业力量,共同创造中国珠宝行业的繁荣荣局面。
二、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对珠宝行业的生产和经营进行指导和监督,引导珠宝首饰委员会的会员单位服从国家各项政策、法规,积极开展行业自律活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中国珠宝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三、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对中国珠宝行业开展各项调研,并提出相应政策性建议,完善涉及珠宝行业的各项政策、法规。
四、协助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制订和修订中国珠宝行业各类行业标准工作,并组织推进各类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业内的行检、行评工作。
五、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对话,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协调会员之间的利益,制止各种不正当手段的竞争行为,调解会员之间的业务纠纷,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六、在行业内组织鉴定、营销、设计、管理等方面的业务培训,为行业发展持续培养人才。
七、组织珠宝行业的展览会、珠宝文化节、研讨会、产品推广会等各项社会公关活动,为会员开拓新的经营领域、流通领域和市场渠道。
八、积极投资银行机构、审计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开展珠宝行业的资本运营服务,促进珠宝行业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有机结合。
九、积极开展涉外业务交流,组织会员参加国际珠宝项目交流,促进海外投资与海外珠宝企业与中国珠宝市场的有机结合。
珠宝首饰委员会愿携手一切热爱中国珠宝行业的人士共同合作共创中国珠宝行业的瑰丽明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商业联合会珠宝首饰委员会是中国商业联合会所领导的直属组织。
第二条 本会接受中国商业联合会的领导,遵照国家法律和行业有关法规开展活动。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海内外热心珠宝事业的人士,为规范和发展中华珠宝业,为改革开放,振兴中华、促进祖国统一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商会依照“自筹经费、自负盈亏、自选领导、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方针,以“德”为本,以“法”治会,提倡行业自律,实现有效管理,团结、教育、引导、服务于广大会员。
第五条 商会的职能和任务是:
(一)商会是行业自我协调、自我约束和服务会员的社会团体,协调政府与行业、行业与行业之间、会员与会员之间的关系,促进国内与海外业内人士的沟通和了解。
(二)商会提倡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努力提高会员的综合素质,广交朋友,团结广大业内人士,为振兴祖国珠宝业发展而努力。
(三)商会努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商会是市场经济的中介组织,要努力促进会员的经营发展,提供市场信息、经营指导、法律咨询、科技服务。举办产品展销、拍卖和专业技术培训,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支持扶植行业龙头企业做强、做大,统筹行业宣传。
(五)承担政府和相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六)商会要弘扬中华珠宝文化,努力开拓中国珠宝市场,促进与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商会会员是由国内外从事珠宝行业的企业家和知名人士组成,分为团体会员、企业会员、个人会员。
第七条 会员承认本会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会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并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力。
本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 在商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有向商会反映要求和建议的权利;
(三) 有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的权利;
(四) 有对会务活动经费收支状况实行监督的权利;
(五) 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六) 享有本会设定的其他权利;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各项决议。
(二)按本会规定缴纳会费。
(三)按本会规定提供珠宝信息及统计资料。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接受本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应交回会员证,逾期一年不缴会费与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能是:
(一) 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理事会;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讨论决定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大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主管单位批准同意。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能: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
(三)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财务预算报告。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能:
(一)选举产生本会会长、副会长;
(二)负责筹备下届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为了保证商会的集体领导,本会设会长会议和会长常务会议,会长常务会议是商会的领导核心,负责研究决定商会的重要事项,负责商会每年工作的安排和监督,并向会长会议汇报工作。
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长常务会议成员组成由会长会议产生,会长常务会议可不定期召开。
会长主持日常工作,并向会长常务会议汇报。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会长常务会议通过,其中秘书长报请主管单位批准后聘任。
第十九条 会长会议的职能:
(一)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及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二)审核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名称和办公地址的设置;
(三)审议决定本会各项重要活动的承办、主办资格及活动的实施方案;
(四)决定常务理事会的召开;
(五)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特约顾问等;
(六)在会长会议闭幕期间,由会长常务会议行使会长会议职能。
第二十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须有三分之二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有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任职期间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会长必须驻会。因故离会3个月内,由会长指定一名副会长暂时代理会长工作,超过3个月则应由会长常务会议推举通过一名副会长代理会长工作,超过一年则应由会长会议推举新会长。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必须专职,秘书长如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提名、会长常务会议通过聘任新秘书长。秘书长负责本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列席会长会议和会长常务会议。
第四章 经 费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来自国内外机构、团体、企业和个人的赞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性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商会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二十五条 会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行业发展。商会财务状况需每年进行一次财务审计,并向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提出审计报告。
第五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中止活动须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提议,经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会议,其决议需通过到会半数以上人员表决通过,上报请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办理注销手续后终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总部设立在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