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01 21:18
中国国家诗书画院于2007年正式注册成立,是由海内外诗书画艺术家、专家、学者自愿结合的国际民间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以弘扬中国诗书画艺术,促进诗书画产业发展为宗旨,以发掘与培养优秀艺术家,发布与传承优秀诗书画作品为己任的中国诗书画艺术发展研究机构。中国国家诗书画院将为我国的诗书画工作者及爱好者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及全方位的发展支持,为海内外文化艺术领域推出诗书画艺术名家、培养扶植诗书画艺术后起之秀,组织国内外文化艺术交流和名家诗书画作品展览活动,更好的为祖国文化事业做贡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院名为中国国家诗书画院。
第二条 本院由海内外诗书画艺术家、专家、学者自愿结合的国际民间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中国国家诗书画院一切活动均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准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院的宗旨是:团结海内外诗书画艺术家、专家、学者进行诗词、美术、书法、创作、研究、教育、展览、学术交流,组织开展诗书画交流,搜集发布诗书画学术信息,促进诗书画艺术发展。
第五条 本院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院的办公地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研究员
第七条 本院研究员分个人和团体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院的研究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院章程。
(二)有加入本院的意愿。
(三)在本院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诗书画的创作、研究、编辑、教学、评论,提供或保存资料等方面做出明显成绩。
第九条 研究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相关学术单位介绍或本会理事1人介绍。
(三)经秘书处审核、讨论通过,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四)由秘书处发给研究员证。
第十条 研究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院组织的学术活动。
(三)获得本院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研究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院的决议。
(二)维护本院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院交办的工作。
(四)按照规定按期交纳会费。
(五)向本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端正学术态度,尊重学术规范,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二条 研究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学术不端行为者,经院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一十三条 本院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一十四条 本院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个人研究员会费每人每年100元,新会员交纳方式为三年一交,即第一次交纳会费300元,续费为100元/年,凡年满60周岁之会员,一次性交纳会费300元,以后终生不再缴纳;团体研究院会费每年3000元,多交不限。
第一十五条 本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研究员中分配。
第四章 附则
第一十六条 本章程于2007年3月1日中国国家诗书画院第一届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一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国家诗书画院理事会。
第一十八条 本章程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国国家诗书画院第一届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