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友好城市联合会

更新时间:2022-03-14 12:14

中国国际友好城市联合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由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发起,于1992年3月在北京成立,共有包括中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在内的400多个会员城市(不包括台湾省和港、澳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姐妹组织,本会积极推动中外城市及地方政府缔结友好城市关系,加强双方在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以发展国际友城、推动务实合作、奉行和平外交、服务地方发展为宗旨。

发展历史

中国国际友好城市联合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由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发起,于1992年3月在北京成立,共有包括中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内的400多个会员城市(不包括台湾省和港、澳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姐妹组织,本会积极推动中外城市及地方政府缔结友好城市关系,加强双方在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以发展国际友城、推动务实合作、奉行和平外交、服务地方发展为宗旨。

主要职责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协调管理我国同外国建立和发展友好城市关系工作,服务指导中外地方政府在平等、互利、自愿基础上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组织代表团参与国际交流,建立中外城市交流平台和机制,举办专题论坛、展览演出等活动;解决会员在开展国际友好城市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向地方政府提供与开展国际友好城市交流活动有关的信息咨询服务、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等。

组织机构

根据章程规定,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负有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等职权。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权利机构:本会全国理事会

常设机构:本会常务理事会

领 导 层: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办事机构:

国内事务部

国际事务部

网络信息部

交流活动

我国自1973年开展友好城市活动以来,对外结好工作取得不断进展,多年来,中国各城市本着讲友谊、讲互利、讲实效的原则,与外国各城市在多个领域开展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合作与交流。中国国际友好城市联合会在推动中外友城发展的同时,努力发展同各国友好城市组织和有关国际机构的友好合作关系。已与日本、美国、韩国、俄罗斯、澳大利亚、德国、法国、意大利、巴西、英国、新西兰、泰国、菲律宾等国家的友好城市组织以及联合国文明联盟、欧洲委员会地方和地区政权代表大会、欧洲-地中海地方和地区政权伙伴关系常务委员会、东南欧地方政府协会联盟、非洲维多利亚湖地区地方政府合作组织等多边国际性组织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

会员城市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国际友好城市联合会,英译名为china international friendship cities association,简称cifca。

第二条本会宗旨是推动中国城市和地方政府与外国城市和地方政府之间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个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本会作为参加国际友好城市活动的各省、区、城市的联谊组织,要发挥社会团体参与社会管理的职能,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为友好城市活动的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为中国城市与外国城市在平等、互利、自愿基础上建立友好城市关系提供咨询、介绍等方面的服务。

第五条本会与外国友好城市组织和机构建立联系,开展合作,并向本会会员提供参与交流、合作的机会。

第六条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协助解决各会员城市在开展友好城市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对有关管理规定的制订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本会遵守国家有关社会团体活动的法律,督促各会员城市认真贯彻中央政府制定的友好城市管理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形象。

第八条本会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及时提出新的工作任务并认真落实。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与外国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的中国省、区、市经确认后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也可根据需要接纳个人会员。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内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

(四)得到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服务。

第十一条会员应尽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承担并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按规定交纳本会活动经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理事会,执行机构是全国理事会选举的常务理事会。

第十三条全国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届首和届中应各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全国理事会的职责是:确认全国理事会组成人员;批准对章程的修改;听取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批准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会;决定聘请全国理事会顾问;决定接纳个人会员;听取常务理事会其他各项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其职责是:决定召开并负责向全国理事会全体会议提交工作报告;贯彻落实全国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提交决定或变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建议;听取秘书处会务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在全国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会务,处理日常工作。会长会议下设秘书处作为本会的办事机构。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六条本会经费来源:会员所交活动经费,国内外各界的捐助,政府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全国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全国理事会,解释权属会长会议和秘书处。

第二十条 本会终止需经全国理事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讨论通过。

理事成员

第一届(1992年)

中国国际友好城市联合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理事会会议于3月10日-11日在北京举行。138个省(自治区)、城市及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外交部代表出席。国家副主席、中日友好协会名誉会长王震、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名誉会长邓颖超致信祝贺。

顾问:张劲夫、黄华、雷洁琼(女)、谷牧、刘毅、刘述卿、孙平化、郑鸿业、王逎

会长:韩叙

副会长:张健民、陈昊苏、刘庚寅、黄世明、王效贤(女)

秘书长:许群

第二届 (1996年)

中国国际友好城市联合会第二届理事会会议于5月7日-9日在北京举行。210个省(自治区)、城市及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外交部、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代表240人出席。国务院总理李鹏会见与会全体代表。

顾问:雷洁琼(女)、张劲夫、谷牧、何光暐、刘述卿、郑鸿业、孙平化

会长:齐怀远

副会长:陈昊苏、陆宇澄、许群、苏光、陈永昌

秘书长:卞庆祖、韦东

第三届(2001年)

中国国际友好城市联合会第三届理事会会议于4月24日-26日在安徽省合肥市举行。240个省(自治区)、城市及外交部、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代表340人出席。国务院副总理钱其琛致信祝贺。

顾问:王光英、布赫、司马义艾买提、钱正英、何光暐、俞晓松、王洛林

会长:陈昊苏

副会长:张茅、李小林、苏光、陈永昌、王运泽、罗勤

秘书长:何及锋

第四届(2005年)

中国国际友好城市联合会第四届全国理事会暨全国友好城市工作会议于9月10日-12日在河南省郑州市举行。180个省(自治区)、城市及外交部、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代表252人出席。国务委员唐家璇致信祝贺。

顾 问:司马义·艾买提 王光英 布赫 钱正英 厉有为 王洛林 万学远邵琪伟 万季飞

会 长:陈昊苏

副会长:张茅 李小林 陈永昌 王运泽 刘志明 罗勤

秘书长:何及锋

现任领导人

会长:李小林

副会长:

冯佐库

李建平

谢元

户思社

林怡

李希奎

秘书长:卿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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