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9-16 11:53
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 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由商务部主管的、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非营利专业社会团体。
2024年9月15日,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企业出海咨询服务工作委员会成立。
会长 马秀红
常务副会长 刘作章
根据我国的经贸战略,充分发挥社团组织的作用,整合全国的投资促进资源和力量,建立全国性的经贸投资促进平台;
促进我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战略的实施,实施我国政府制定的投资促进战略;
协助各级政府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宣传,提高吸收外商投资的质量;
推广多元化投资促进产品,为促进外商来我国投资和我国企业到海外投资、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提供有效服务;
实现资源共享,协调发展,为繁荣经济、促进社会进步服务。
(一)积极宣传我国的经贸政策和投资环境;
(二)广泛联系境内外相关商会、协会和投资促进机构、经济团体,建立经贸投资促进业务渠道和信息交流平台;
(三)积极参与中国政府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举办的活动,并通过开展包括投资贸易研讨会、洽谈会、展览会等在内的各类投资促进活动,促进我国与我拟建立或已建立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或地区的投资贸易合作;
(四)在商务部的组织下参与投资促进国际组织的活动,加强与各国投资促进机构的沟通与合作;
(五)整合国内外投资贸易促进资源,为外商来华投资和加强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合作提供咨询、服务;
(六)参与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在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建立与国外投资促进机构的合作机制,为到海外开展投资贸易合作的中国企业提供服务;
(七)组织国内外研究机构、专家和学者对国内外经贸投资问题进行调研和研讨,出版相关刊物和报告,积极推动投资环境和投资促进方式、方法的改进;
(八)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市场调研、专业培训、投资项目评估与包装、项目开发与管理、大型投资经贸促进活动策划等服务;
(九)组织国内外企业和投资者在境内外进行商务考察、经贸交流等活动;
(十)促进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平等互利的民间经济、贸易等领域的合作;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十二)办理其他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项。
(一)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中心城市的经主管部门认可的投资促进机构;
(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投资促进机构;基础条件较好,有一定实力的省级开发区、地市级政府的投资促进机构;
(三)国内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相关社会团体和研究机构;
(四)在华投资的有影响力的、国际著名中介机构、专业机构、跨国公司和机构投资人;
(五)有关专家、学者和在投资促进工作领域有影响力的实际工作者。
权力机构和工作架构
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部分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顾问体系
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由吴仪副总理任名誉会长,商务部马秀红副部长任名誉副会长。设立在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会长领导下的顾问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两个委员会的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协调。此外,还根据需要聘请省部级领导作为特邀高级顾问,以加强对促进会工作的指导。
顾问委员会主要由国际组织负责人、中外知名专家学者组成。顾问委员会每年在中国召开一次圆桌会议,研究全球跨国投资发展趋势、讨论国际投资促进的热点与动态,为中国投资促进战略及其实施出谋划策。
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由国家有关部委、商务部有关司局和省、市、自治区商务部门领导组成,邀请商务部领导或外资司领导担任专家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专家委员会将针对共性的政策问题、重大投资促进活动进行调查研究和组织协调,共同解决投资促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广泛的社会层面推进我国的投资促进工作,不断提升我国投资促进工作水平。
二级非独立法人工作委员会
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内设全国投资促进机构联席会议、中巴企业家委员会、中智企业家委员会等二级非独立法人的工作委员会。这些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分别由各自的秘书处负责,由促进会秘书处统一协调,其工作接受商务部有关业务司局和地区司指导,成员单位按照有关管理规定交纳会费,参加促进会和各相关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
其他辅助机构
(1)中国国际投资促进网。该网站将在原全国投资促进机构联席会议网站基础上进行改建立,主要突出在投资促进方面的网上运作平台功能,建立规范、标准的项目库和评估体系;
(2)北京信诺联合投资咨询中心。北京信诺联合投资咨询中心是原全国投资促进机构联席会议的运营平台,现继续作为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的运营平台对外开展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英文名称 : China Council For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Promotion , 缩写为 CCIIP 。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投资促进机构,具有投资促进职能的中介机构以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金融机构,机构投资人,咨询服务机构,投资管理研究机构和具备条件、资质的专家、学者等自愿组成,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非营利性专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会员,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建立全国性的民间经贸投资促进平台,实施中国政府制定的投资促进战略;协助各级政府,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宣传,提高吸收外商投资的质量;推广多元化投资促进产品,为促进外商来华投资和中国企业到海外投资、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提供有效服务,为促进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商务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 中国北京市东安门大街 82 号,邮政编码: 10074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中国的经贸政策和投资环境;
(二)广泛联系境内外相关商会、协会和投资促进机构、经济团体,建立经贸投资促进业务渠道和信息交流平台;
(三)积极参与中国政府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举办的活动,并通过开展包括投资贸易研讨会、洽谈会、展览会等在内的各类投资促进活动,促进区域经济合作组织或地区的投资贸易合作;
(四)在商务部的组织下参与投资促进国际组织的活动,加强与各国投资促进机构的沟通与合作;
(五)整合国内外投资贸易促进资源,为外商来华投资和加强中国东中西部地区合作提供咨询、服务;
(六)参与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在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建立与国外投资促进机构的合作机制,调查了解有关国家的投资环境,为到海外开展投资贸易合作的中国企业提供有效的服务和指导;
(七)组织国内外研究机构、专家和学者对国内外经贸投资问题进行调研和研讨,出版相关刊物和报告,积极推动投资环境和投资促进方式、方法的改进;
(八)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市场调研、专业培训、投资项目评估与包装、项目开发与管理、大型投资经贸促进活动策划等服务;
(九)组织国内外企业和投资者在境内外进行商务考察、经贸交流等活动;
(十)促进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平等互利的民间经济、贸易等领域的合作;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十二)办理其他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能在本会当中发挥作用。
为充分体现本会的专业性和社会性,本会吸纳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与投资贸易促进工作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金融机构、投资公司、研究机构以及具备资格的国际经贸投资领域的学者、专家等作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单位会员的申请由法人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的申请由本人向本会提交申请书,同时须经两名理事推荐;
(二)单位会员须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单位基本情况介绍等资料;个人会员须提交身份证明、个人工作简历等资料;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利用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支持本会工作,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按规定时间和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会员如果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立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等名誉职务,并可根据需要聘请顾问、咨询专家和名誉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单位;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全体理事单位和个人理事组成,其中理事单位各推荐一名理事履行有关理事职责。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根据需要推选新的个人理事和理事单位;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的聘任须报业务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审批,其余人员由本会自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 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本会秘书处和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决定聘请本会的顾问、咨询专家和名誉会员;
(六)与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一起领导本会的顾问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工作;
(七)履行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其他相关职责。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在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会长领导下的顾问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等顾问机构,负责帮助和指导本会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性质的二级非独立法人专业工作委员会。本会分支机构的设立应报业务主管单位人事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会员赞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 2006 年 7 月 25 日 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