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0-04 12:39
中国国际报告文学研究会,创建于1980年,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的一级学术性社会团体,直属中国作家协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
第三任会长:赵宏光;
现任职会长:王晓滨。
兰州办事处,协助本会与甘肃省人大合作编辑、出版《今日中国西北角》系列丛书,并组织拍摄大型记录片, 为开发大西北的宣传做出了贡献。
1980年,著名诗人、报告文学作家元老徐迟与著名报告文学作家黄钢等共同倡议,在武汉市的湖北大学召开了“中国报告文学研究会”筹备会,全国各地的报告文学作家代表前往出席会议。筹备小组设在湖北大学中文系。黄钢返回北京后,联系新华社社长穆青及著名报告文学作家魏巍等,申报中共中央宣传部批准,成立了中国国际报告文学研究会,同时申办了《时代的报告》刊物。
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与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遵守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重大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与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继承和发扬报告文学的优良传统,发展会员并组织活动,为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为祖国的改革与开放,加强国内外报告文学的研究和交流,弘扬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加强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与相互了解,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与争取世界和平作出应有的贡献。
1、研究国内外报告文学以及其他传播文学的发展及其趋势;
2、介绍国外进步报告文学作品(包括纪实性的影视艺术作品)的发展及动态;
3、交流国内外报告文学写作、研究、教学以及纪实性的影视艺术作品的经验;
4、编辑、翻译、出版发行有关国内外报告文学方面的图书和刊物;
5、组织拍摄国内外有关报告文学方面的电影、电视剧、电视专题片;
6、主办或与其他单位合办国内外有关报告文学方面的艺术交流活动;
7、举办有关报告文学的培训班、研讨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国际报告文学研究会(CHINA RESEARCH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REPORTAGE缩写CRIIR)。
第二条 本会由国内外一大批爱祖国、爱和平的报告文学工作者、研究者资源结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学术性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遵守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重大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继续和发扬报告文学的优良传统,为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为祖国的改革和开放,加强国内外报告文学的研究和交流,弘扬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加强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与互相了解,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与争取世界和平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作家协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58号美惠大厦A-12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研究会业务范围
(一)研究国内外报告文学以及其他传播文学的发展及其趋势;
(二)介绍国外进步报告文学作品(包括纪实性的影视艺术作品)的发展及动态;
(三)交流国内外报告文学写作、研究、教学以及纪实性的影视艺术作品的经验;
(四)编辑、翻译、出版发行有关国内外报告文学方面的图书和刊物;
(五)组织拍摄国内外有关报告文学方面的电影、电视剧、电视专题片;
(六)主办或与其他单位合办国内外有关报告文学方面的艺术交流活动;
(七)举办有关报告文学的培训班、研讨班。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是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国内外报告文学的写作、研究和教学方面有一定的影响,出版或发表过一些较好的书籍或文章。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经会员一人介绍,填写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有参加本会召开的学术讨论会提交研究论文发表在会刊上的权利;
(四)有优先优惠订阅、购买本会编辑出版的书刊资料的权利;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指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作家协会审查并经过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作家协会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作家协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中国作家协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是、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作家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的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和15日内,经中国作家协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作家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作家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作家协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年12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