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基金会

更新时间:2023-10-14 18:50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基金会是全国性社团法人机构,1999年5月在北京成立。其成员主要是中国资深外交官、著名国际问题专家、学者及企业家。现任理事长徐坚。

基金会概况

基金会的资金主要来自国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家和其他友好人士的捐赠。

基金主要用于:赞助中国学术界对国际问题和我国对外关系重大课题的研究和出版书刊;支持本会各研究中心组织的会议及其他国际问题研讨活动;参加中国同外国国际问题研究机构进行的双边和多边交流与合作;支持其他有益于提高国际问题研究水平的活动。

基金会设学术委员会、公共事务委员会、秘书处。理事会为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总部设在北京。

基金会现任理事长为中国前驻瑞典、印度尼西亚、加拿大大使兰立俊。执行理事长为外交部前部长助理、前驻联合国大使、前发言人沈国放。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基金会理事会

理事长:

兰立俊 前驻瑞典、印度尼西亚、加拿大大使

执行理事长:

沈国放 外交部原部长助理,前驻联合国大使,外交部原发言人

副理事长:

徐 坚 前驻罗马尼亚、波兰、斯洛文尼亚大使

关华兵 前驻老挝大使,前驻朝鲜大使馆公使

孙海潮 前驻中非大使

王炳南 外交人员服务局原副局长

朱 敏 中国商业联合会对外联络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

秘书长:

杨云龙 国务院国际问题研究中心办公室原主任

监 事:

石 泽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院国际能源战略研究中心主任、高级研究员

理 事(姓氏笔划为序):

李长华 前驻哥斯达黎加、智利、哥伦比亚大使

陈士良 上海市公共关系研究院名誉院长

陈明明 前驻新西兰、瑞典大使

陈钰夫 北京油画协会副会长

宫小生 中国中东问题前特使,前驻土耳其、约旦大使

柴 玺 前驻马来西亚、孟加拉国、马耳他大使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基金会特邀副理事长

于振起 前驻白俄罗斯、保加利亚大使

郭崇立 前驻牙买加、肯尼亚大使,基金会国际网总编

关 军 北京国慧文欣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基金会高级指导

马灿荣 外交部原部长助理,前驻德国大使

马毓真 国务院新闻办原副主任,前驻英国大使,外交部前驻香港公署特派员

王 殊 外交部原副部长,前驻联邦德国、奥地利大使

王英凡 外交部原副部长,前常驻联合国代表,前驻菲律宾大使

卢树民 外交学会原副会长,前驻印度尼西亚、加拿大大使,外交部前驻澳门公署特派员

卢秋田 外交学会原会长,前驻德国大使

田曾佩 外交部原党委书记、副部长

吉佩定 外交部原副部长,前驻纳米比亚大使,外交部前驻香港公署特派员

吕凤鼎 国务院外办原副主任,前驻瑞典、尼日利亚大使

刘古昌 外交部原副部长,前驻俄罗斯、罗马尼亚大使

关呈远 前驻欧盟、比利时大使

杜起文 中央外事办公室原副主任,前驻肯尼亚、希腊大使

李凤林 前驻保加利亚、罗马尼亚、俄罗斯大使

李金章 外交部原副部长,前驻巴西大使

李道豫 外交部原部长助理,前常驻联合国代表,前驻美国大使

李肇星 外交部原部长,前常驻联合国代表,前驻美国大使

杨文昌 外交学会原会长,外交部原副部长,前驻新加坡大使,外交部前驻香港公署

特派员

杨福昌 外交部原副部长,前驻科威特、埃及大使

沙祖康 联合国前副秘书长,中国前常驻日内瓦联合国办事处和

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和大使

张德广 外交部原副部长,前驻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大使,上海合作组织首任秘书长

陈 健 联合国原副秘书长,外交部原部长助理,前驻日本大使

武大伟 外交部原副部长,前驻韩国、日本大使

武东和 外交部原纪委书记,前驻尼日尔、马里、朝鲜大使

金永健 联合国原副秘书长,联合国协会原会长

周文重 亚洲博鳌论坛原秘书长,外交部原副部长,前驻美国大使

赵进军 外交部原部长助理,前驻法国大使,外交学院原院长

查培新 国务院外办原副主任,外交学会原副会长,前驻加拿大、英国大使

夏道生 国务院外办原副主任,外交学会原副会长,前驻比利时、欧盟大使

钱永年 国务院外办原主任,外交部原副部长,前驻印度尼西亚大使

徐敦信 外交部原副部长,前驻日本大使

梅兆荣 外交学会原会长,前驻德国大使

程永华 外交部前驻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大使

蔡方柏 前驻瑞士、法国大使

法律顾问

赵小鲁 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基金会特邀理事

安惠侯 前驻阿尔及利亚、突尼斯、黎巴嫩、埃及大使

陈永龙 前驻以色列、约旦大使

程 涛 前驻马里、摩洛哥大使

刘宝莱 前驻阿联酋、约旦大使

吴长胜 前驻玻利维亚、巴哈马、哥伦比亚大使

谷源洋 中国社会科学院名誉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原所长

王海运 前驻俄罗斯使馆武官(少将)

郑淑兰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副编审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基金会组织机构

一、学术委员会

主任:

徐 坚 前驻罗马尼亚、波兰、斯洛文尼亚大使

执行主任:

安惠侯 前驻埃及、阿尔及利亚、黎巴嫩大使

徐 坚 外交学院院长

委员:

于振起 前驻白俄罗斯、保加利亚大使

王海运 前驻俄罗斯使馆武官(少将)

钱文荣 新华社世界问题研究中心研究员

谷源洋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原所长

战略研究中心

主任:安惠侯

执行主任:

姚匡乙 前驻土耳其大使

王嵎生 中国原APEC高官,前驻尼日利亚、哥伦比亚大使

美国研究中心

主任:陈永龙

执行主任:

钱文荣 新华社世界问题研究中心研究员

吴祖荣 前驻瓦努阿图大使

陈明明 前驻新西兰、瑞典大使

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中心

主任:于振起

执行主任:

孙壮志 中国社会科学院欧亚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李自国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院副研究员

季志业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原院长

万成才 新华社世界问题研究中心研究员

李少捷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欧亚社会发展研究所副所长

欧洲研究中心

主任:孙海潮(兼)

执行主任:

田长春 前驻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大使

张征东 新华社高级记者

崔洪建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院欧洲所主任

亚太研究中心

主任:关华兵(兼)

执行主任:

许宁宁 中国东盟商务理事会执行理事长

张铁根 前驻古晋总领事

宋均营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院拉美所所长

非洲研究中心

主任:舒 展

执行主任:

薛金维 前驻加蓬、喀麦隆大使

中东研究中心

主任:刘宝莱

执行主任:

邓绍勤 前驻苏丹大使

拉美研究中心

主任:吴长胜

执行主任:

麦国彦 前驻秘鲁大使

沈 庆 前驻圭亚那大使

李长华 前驻智利、哥斯达黎加、哥伦比亚大使

刘玉琴 前驻智利、古巴大使

世界经济研究中心

主任:谷源洋

执行主任:

陈凤英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世界经济所原所长

周世俭 清华大学中美关系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

上海研究中心

主任:钟焰

二、公共事务委员会

主任:

沈国放(兼)外交部原部长助理,前驻联合国大使,外交部原发言人

执行主任:

程 涛 外交学会原副会长,前驻马里、摩洛哥大使

朱 敏 中国商业联合会对外联络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

张立国 前驻名古屋总领事

国际合作委员会

主任:兰立俊(兼)

执行主任:王炳南(兼)吴巍

“一带一路”工作委员会

主任:沈国放(兼)

执行主任:赵素萍

中日交流中心

主任:沈国放(兼)

执行主任:张立国

中欧交流合作中心

主任:沈国放

执行主任:杨国修

中蒙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心

主任:兰立俊

执行主任:吴巍

国际网

总编辑:郭崇立

三、秘书处

秘书长:

杨云龙 国务院国际问题研究中心办公室原主任

副秘书长:

陈士良 上海市公共关系研究院名誉院长

马向兵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基金会

办公室主任:

李 莉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基金会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各地。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募集和管理国内外各界捐赠的资金,资助中国学术界对重大国际问题的综合性和战略性研究;提高研究人员对国际形势的分析能力和预测水平;加强同外国研究机构关于国际问题的学术交流和合作;为促进我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提供必要的政治、经济信息,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企业和个人捐助。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外交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台基厂头条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赞助我国学术界对国际问题研讨领域重大课题的研究;

(二)支持在我国举行的重要国际问题学术研讨活动;

(三)促进我国学术界同国外国际问题研究机构进行双边和多边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四)支持我国学术界出版研究国际问题的刊物和书籍;

(五)支持国内有关研究机构的学术交流和其它有益于提高国际问题研究水平的活动;

(六)组织讲座、研讨会,向企业界介绍国际政治经济形势、提供信息,为我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服务;

(七)按照捐赠者意愿,资助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0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热心于公益事业,尽心尽责,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制定、修改、废除本基金会章程及规章制度;

(三)参与审议基金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及财务状况;

(四)参与审议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理事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三)接受理事会的分工并积极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6次例会。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记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连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本基金会的业务有较深的造诣和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要有一定组织策划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主持制定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报理事会审批;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保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和赞助;

(二)国际友好人士及团体的捐赠;

(三)基金存入金融机构的利息;

(四)购买俩券和企业股票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赞助我国学术界对国际问题研讨领域重大课题的研究;

(二)支持在我国举行的重要国际问题学术研究活动;

(三)促进我国同国外国际问题研究机构进行双边和多边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四)支持我国学术界出版研究国际问题的刊物和书籍;

(五)支持国内有关研究机构的学术交流和其他有益于提高国际问题研究水平的活动;

(六)按照捐赠者意愿,用于资助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它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金额达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种类捐及投资活动。

基金会所有投资活动,无论金额大小,均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制定的媒体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无法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以本基金会名义转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似的研究机构或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4年9月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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