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更新时间:2024-02-03 21:42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China Real Estate Valuers and Agents Association,CREVA),简称“中估协”,成立于1994年5月,原名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2014年8月更名为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协会是由具有土地估价资格、土地登记代理资格及从事土地估价、登记代理工作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全国行业自律性社会团体。

主要职能

组织宗旨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的宗旨是:联合全国土地估价、登记代理组织和人员,开展自律管理;制订行业发展目标和规划,指引行业发展;引导从业人员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执业道德、执行专业守则和土地估价、登记代理规范,规范执业行为;促进土地估价师、土地登记代理人专门知识及专长技能的发展和提升;保障从业人员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发挥政府、社会与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估价师、土地登记代理人的专业特点、地位及利益;促进行业交流;调解执业中产生的争议;维护国家、企业和个人在土地方面的权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业务范围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的业务范围有:

(一)制定、实施土地估价、登记代理行业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形成完善有效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

(二)承担土地评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和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以中介机构执业注册、土地估价师和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登记的方式实行市场准入,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三)负责会员的管理及组织联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提升行业地位,保障土地估价师、土地登记代理人依法执业的权利,代表会员向有关部门反映诉求;

(四)组织土地估价、登记代理理论、方法和政策的研究与交流,制定土地估价和登记代理专业技术指南,为会员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开展业务培训和考核,向社会提供专业咨询服务,提升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

(五)根据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安排与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和实践考核工作;协助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实施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考试;

(六)协同业务主管单位开展对土地评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和人员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并按有关程序对违反土地估价、登记代理行业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的协会会员进行相应处理或处罚;

(七)受理土地估价、登记代理业务活动中发生纠纷的调解和裁定;

(八)建立土地估价师和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土地登记代理人和登记代理中介机构信用档案;

(九)编辑印发土地估价、登记代理书刊、资料,开展与国内外各相关组织的合作、交流与宣传工作;

(十)建立交流合作平台,协调相关单位会员合作开展涉及全行业的自律工作;

(十一)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组织结构

历届领导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已历经四届理事会,第一届会长王先进,常务副会长马克伟,秘书长张瑜;第二届会长刘文甲,常务副会长向洪宜,秘书长秦海荣;第三届会长鹿心社,常务副会长胡存智,副会长兼秘书长杨于北;第四届第一任会长鹿心社,第二任会长胡存智,副会长廖永林,秘书长王军。

机构设置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设有专门委员会和研究机构:专业规划与发展委员会、考试与教育委员会、会籍与组织委员会、技术审裁委员会、财务行政委员会、法律事务委员会和研究中心。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内设七个办事部门:综合部、财务部、考试部、会员服务一部、会员服务二部、技术部和信息宣传部。

组织章程

(1999年5月26日制定,2004年7月25日修订,2010年6月19日修订,2014年8月17日再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以下称协会),简称中估协;英文名称为China Real Estate Valuers and Agents Association,缩写为CREVA。

第二条 协会是由具有土地估价资格、土地登记代理资格及从事土地估价、登记代理工作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全国行业自律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联合全国土地估价、登记代理组织和人员,开展自律管理;制订行业发展目标和规划,指引行业发展;引导从业人员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执业道德、执行专业守则和土地估价、登记代理规范,规范执业行为;促进土地估价师、土地登记代理人专门知识及专长技能的发展和提升;保障从业人员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发挥政府、社会与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估价师、土地登记代理人的专业特点、地位及利益;促进行业交流;调解执业中产生的争议;维护国家、企业和个人在土地方面的权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土资源部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办公地点: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冠英园西区37号。邮政编码:10003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实施土地估价、登记代理行业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形成完善有效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

(二)承担土地评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和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以中介机构执业注册、土地估价师和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登记的方式实行市场准入,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三)负责会员的管理及组织联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提升行业地位,保障土地估价师、土地登记代理人依法执业的权利,代表会员向有关部门反映诉求;

(四)组织土地估价、登记代理理论、方法和政策的研究与交流,制定土地估价和登记代理专业技术指南,为会员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开展业务培训和考核,向社会提供专业咨询服务,提升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

(五)根据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安排与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和实践考核工作;协助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实施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考试;

(六)协同业务主管单位开展对土地评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和人员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并按有关程序对违反土地估价、登记代理行业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的协会会员进行相应处理或处罚;

(七)受理土地估价、登记代理业务活动中发生纠纷的调解和裁定;

(八)建立土地估价师和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土地登记代理人和登记代理中介机构信用档案;

(九)编辑印发土地估价、登记代理书刊、资料,开展与国内外各相关组织的合作、交流与宣传工作;

(十)建立交流合作平台,协调相关单位会员合作开展涉及全行业的自律工作;

(十一)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会员可按业务类别区分为相应组别。

协会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

执业会员为已通过土地估价师或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并经执业登记生效,专门从事土地估价或登记代理活动的专业人员。

非执业会员为已通过土地估价师或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但未执业登记的人员。

协会单位会员分为注册单位会员和其他单位会员。

从事土地估价、登记代理业务的专业机构,承认协会章程,自愿申请,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可成为协会注册单位会员。

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教学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其他企事业单位,承认协会章程,自愿申请,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可成为协会其他单位会员。

第八条 取得协会个人会员资格一定年限以上,在土地估价、登记代理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或对行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土地估价师、土地登记代理人,本人申请并有协会2名资深会员推荐,经特定程序评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资深会员称号。

资深会员可称为资深土地估价师、资深土地登记代理人。

第九条 多年从事土地估价、登记代理研究、教学的专家,或者专门从事土地估价、登记代理行业管理的人员,虽无土地估价师、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但承认协会章程,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特别批准,可成为特邀会员。

经协会认可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土地估价或登记代理相关专业的学生,可以申请成为学生会员,享受协会提供的相应服务。

第十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组织或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土地估价、登记代理或相关工作;

(二)拥护协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应资料;

(二)协会秘书处受理入会申请,将申请提呈协会办事机构审查,符合条件且在协会网站公示后无异议的,接纳为协会会员,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保留拒绝申请的权力;

(三)交纳会费;

(四)发布入会名单公告,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协会举办各项活动的参加权;

(三)协会提供各种服务的优先获得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协会维护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六)自愿入会、自由退会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维护行业声誉和协会合法权益;

(二)遵守执业道德,执业准则、执业规范及执业纪律;

(三)执行协会的决议,接受协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维护和增进会员间的团结与合作;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以书面形式向协会秘书处提出退会申请。协会秘书处接到退会申请后,将厘定退会会员所欠协会会费金额并要求其在退会生效前清偿。

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协会保留追缴所欠协会会费的权利。

协会颁发的会员证书,任何人员或组织因任何原因终止会籍,均须在协会网站上公示后作废。

已退会的会员,符合重新接纳条件的,可申请入会。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有关行业自律规定的,由理事会或经授权的办事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自律处分。

其中个人会员违反行业自律规定的,协会可给予警示提醒、纠错检查、通报批评、资深除名等自律处分。

单位会员违反行业自律规定,协会可给予警示提醒、纠错检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等自律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协会理事会行使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行使职权。

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召开、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批准协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报告;

(六)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罢免理事,并报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解散;

(八)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撤消会员资格及惩处;

(十)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参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理事会的决议内容应在协会的会员通讯刊物刊登公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应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参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常务理事会决议须向所有常务理事书面告知。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三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无故连续三次不参加常务理事会,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职务,在下一次理事会上予以认定并另行补选。

第二十六条 协会设立秘书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秘书处是协会综合办事机构,协助和协调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日常工作。

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设立,主要负责人由秘书长提名,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和解聘。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土地估价、登记代理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最高任职(届满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届满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为协会会长。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特殊情况下,经会长委托,理事会通过,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更换法定代表人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可受托代行会长职权。

第三十二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助和协调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和解聘;

(四)决定秘书处和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中层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协会会费限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协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门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对协会的经费使用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自有资产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八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规定由理事会或委托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一条 对协会章程进行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交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于2014年8月17日经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理事会解释。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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