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9-22 1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英语:Office of The Commissioner of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简称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负责处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的机关。
(一) 协调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事宜 ;协调处理国际组织和机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办事机构问题;协调处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举办政府间国际会议事宜。
(二) 处理有关国际公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适用问题;协助办理须由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外国谈判缔结的双边协定的有关事宜。
(三) 协调处理外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机构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的有关事宜。
(四) 承办外国国家航空器和外国军舰访问香港特别行政区等有关事宜。
负责特派员公署的行政管理和礼宾工作,处理涉港外交的礼宾事宜和外交审批。
协调处理特区以适当身份参与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加入新的国际组织、举办政府间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活动、国际组织在港设立代表处或办事处问题、政府间国际组织负责人访港的有关事宜;特区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处理军控领域与特区有关的问题;协助特区同限于国家为单位参加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进行联系、递交报告、调查问卷、统计数据等资料。
处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双边和多边条约事宜及其他法律问题,办理特区政府与外国政府谈判和缔结双边国际协议所需的授权文件。
负责处理公署对外政策宣介和信息发布、媒体及公众外交工作等。
主管领事方面的有关业务。设有中国人证件处、外国人签证处和综合处。
中国护照(含外交、公务、公务普通和普通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证件的颁发、换发和补发等有关事宜;
领事认证。
颁发外国公民进入中国内地的各类签证。
外国驻港领事机构的设立、撤销或关闭。外国驻港总领事、名誉领事的确认。领区和领馆等级的确立和变更;
外国驻港官方或半官方机构的设立;
我国与外国签订的领事条约适用于香港特区有关事项的处理;
外国驻港领团人员的特权与豁免有关事宜的处理;
领事工作中涉及主权、外交和安全等方面重大问题的处理;
向在海外的香港中国公民提供领事保护和服务;
司法文书送达。
特派员:崔建春
1、马毓真 1997年7月—2001年3月
2、吉佩定 2001年3月—2003年7月
3、杨文昌 2003年8月—2006年2月
4、吕新华 2006年2月—2012年4月
5、宋哲 2012年4月—2017年6月
6、谢锋 2017年6月—2021年1月
7、刘光源 2021年5月—2023年7月
8、崔建春 202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