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7-22 19:53
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学位和学历的区别:学位不等同于学历,获得学位证书而未取得学历证书者仍为原学历。如今经常出现将学位与学历相混淆的现象,如有的人学历为本科毕业,之后通过在职人员学位申请取得了博士学位,这时,学历仍为本科,而不能称之为取得 “博士学历”。
现代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学位制度一般有所不同,有3个、4个甚至是5个等级,但每个等级划分中,一定会有学士、硕士、博士这三级,有些国家或地区还会有副学士,副博士这样的等级。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学位设置有着本地独有的特色。
由教育部门主管的高等院校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依据 《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第三条:遵守宪法和法律,爱国爱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思想品德良好,有志于宗教事业的宗教院校本科以上毕业生,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宗教学位。
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本科阶段授予的学位名称。它表明学位申请人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硕士是一个介于学士及博士之间的研究生学位(Post-Graduate)。拥有硕士学位者,通常象征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在主攻的领域中,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或者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并且比学士更能解决复杂问题,拥有更加独立和缜密的思考能力。
博士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的学位称号。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学位体系中,博士学位是最高的一级。日常生活中也只有博士学位会特别与姓氏结合被尊称为某某博士。
学位申请人必须在学术研究领域或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并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方能取得博士学位。
副博士学位(俄制):俄罗斯、乌克兰、朝鲜等流行俄式学制的欧亚国家的1种颁授给研究生的学位,级别比硕士学位高,相当于博士学位,低于俄式学制的全博士学位(相当于博士后)。在取得副博士学位后,研究生才能够修读全博士。
副学士是一种源自美国和加拿大的学位等级,四级学位系统中等级最低的一种,低于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修读者一般须在社区学院或专科学院修读两年,通常无需通过论文考核。与之最接近的中国内地教育资历为专科文凭(但通常专科文凭的取得者须在大学全职学习三年)。在中国台湾和香港有这种学位。
中国的学位制,严格说来是近代才开始建立的,但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已有类似现代学位制的涵义。
隋炀帝大业三年(607年)正式设进士科,实行以策取士,这是科举取士的开始。
唐代的科举制度已经比较完备﹐而且科目繁多,武则天统治时期已有殿试。
宋代大体沿用唐制,以明经﹑进士两科为最普遍,而考取最多者为进士科。由“道”(当时行政区划的名称)考试及格者称“贡士”和“举人”,送中央礼部考试﹐及格者称“进士”。
明代科举制度尤为完备,省试取中者称“举人”;殿试取中者称“进士”,前三名称“状元”﹑“榜眼”﹑“探花”。
清代科举制度与此大致相同。
中国引进西方学位制始于20世纪30年代。1935年4月,当时的南京国民政府仿效英美等国的学位体制,制定并颁布了《学位授予法》,但并未能全部实施。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曾先后三次拟实施学位制度,但由于种种原因也一直未能真正实行。1980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明确规定中国实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推行的三级学位制,并从198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1982年6月中国的首批博士学位产生。至此,中国的学位制度才全面趋于完善和成熟。
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学位法是自1981年1月1日学位条例实施以来的第一次全面修订,规定了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自主审核制度,扩大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权。
中国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由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硕士学位授予资格,由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审核,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博士学位授予资格,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核,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学位申请人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习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接受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由学位授予单位授予相应学位。
在国外,学位制度是从中世纪开始出现的。它的历史是和文凭﹑证书密切联系的。
埃及的埃尔-艾扎学校(Al-Azhar)和摩洛哥的艾尔-夸拉维因学校(Al-Qarawjyin)都曾向毕业生授予过一种ijazah(伊斯兰世界的任教证明)。欧洲中世纪大学对符合教师条件的人加以认可,由基督教教会当局批准,授予硕士学位。这种学位仅仅是“教师”的代名词。1180年后,法国巴黎大学授予了第一批神学方面的博士学位。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已有很多国家建立了学位制度,但在近几十年学位制度才得到迅速发展和进一步完善。
世界上第一批大学诞生于12世纪或13世纪的欧洲。当时,在大学里担任教师的必须是具有一定资历而且能够胜任教学工作的人。
在大学里,只有那些在3至4年时间内完成3门学科(即语法、逻辑、修辞)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并且通过了相关考试的人才能被授予bachelor学位。当时所谓的“学位”仅仅是成为一名完全合格的大学教师的一个步骤或条件。这从英语单词“graduate(动词毕业,名词毕业生)”源于拉丁语中的词汇“gradus(即英语单词“step”,步骤)”也可见一斑。
如今,“master(硕士)”“doctor(博士)”和“professor(教授)”这些代表学位与头衔的称谓表示了一个人在学术领域内取得的地位或成就的不同,但在中世纪的欧洲,这些术语所代表的含义并无明显的差别。
学位与学历
中国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中的高等教育学历分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四个层次;从学历系列上讲,主要包括专科、本科、第二学士学位班、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等五个方面。此外,还包括1970年至1976年普通高校举办的大学普通班。高等教育学历文凭主要有三种,即: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结业)证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结业)证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结业)证书。
以上学历证书由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独立设立的普通高等学校(含设在成人高等学校、军事院校中的普通班,提供现代远程教育的机构)、成人高等学校(即开放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民办学历高校发给其所举办的高等学历教育的毕业生,以及由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发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
学位不等同于学历,获得学位证书而未取得学历证书者仍为原学历。取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证书的,却不一定能够获得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而取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的,却不一定能够获得学士学位证书
在职申请学位不是学历教育。申请人在获得学位后,只表明其在学术上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具有硕士学位毕业研究生的同等学力(能力的“力”),不涉及学历。因此申请人的学历并没有改变,也不能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博士与博士后
博士后,又称博士后研究员,指那些在取得博士学位之后在大学或科研机构中有限期地专门从事相关研究或深造的人。博士后工作的机构称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作为有期限的工作(研究)人员,在工作期满后,必须退出博士后站点。它不是一种学位,将博士后看成是一种高于博士的学位,是对中国学位制度的一种误解。
副博士与全博士
副博士学位(俄制),俄语Кандидат наук,苏联、分裂的俄罗斯、乌克兰等流行俄式学制的欧亚国家的1种颁授给研究生的学位,级别比硕士学位高,低于俄式学制的全博士学位(相当于博士后)。在取得副博士学位后,研究生才能够修读全博士。
要修读副博士必须先完成4年的大学本科专业教育和2年的硕士研究生专业教育(或者是直接完成5年的大学专业教育获得俄式学制的专家学位),再经过数年研究生阶段的学习(一般为3年),通过专业、外语、哲学(含文史等各门社会科学)的资格考试,最终提出论文,并通过口头答辩,才能得到学位。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获得苏联、东欧国家副博士学位人员回国后待遇的通知》:“获得苏联及东欧国家副博士学位人员回国工作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与国内获得博士学位人员相同”,也就是说:在中国,副博士学位(俄制)学位被认定相当国内大学或欧美日各国大学授予的博士学位。
台湾最高教育行政部门2000年12月7日出台(89)审字第89155812号函显示:“大学毕业后修业3年,或硕士毕业后修业2年,取得俄国Kandidat Nauk学位文凭者,可直接采认等同博士学位送审助理教授资格。”也就是说:在台湾,这个学位被认定为相当于欧美日各国和台湾本土的大学授予的博士学位,Kandidat Nauk是西里尔字母词组的拉丁化,中文译名为“副博士”。
2014年4月18日,中国学位认证受理预审中心正式启动,开始受理中国学生学历学位认证预审。据了解,该中心受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委托并授权,由北京留学服务行业协会承办,主要负责中国学生学历学位认证的材料接收、预审和复核工作,为留学生减轻认证过程中的繁琐手续和不便,提供一站式服务。
2018年8月,教育部发出通知,凡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信息管理系统和学位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中注册的学历学位,一律实行网上查询和电子认证。实施电子注册制度前的国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即2002年以前毕业的学历信息和2008年9月以前授予的学位信息,将继续通过人工核查提供书面认证。
学位制度:国家或高等学校为授予学位和保证授予学位的质量以及对学位工作实施有效的管理所制定的有关法令、规程或办法的总称。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标志了新中国学位制度的正式诞生。
学位等级:对学位划分的层次。为表明学位获得者学术水平的差异,对学位划分等级,形成学位层次,以不同的学术称号授予学位。不同国家文化传统和授予学位历史的不同,对学位等级的划分也不同。目前多数国家将学位划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学士学位:学位等级的名称。世界上多数国家通行的高等教育的初级学位。各国通常按照本国的规定或惯例,由高等学校授予不同学科门类的学士,例如文学学士、理学学士等。中国学士学位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12个学科门类以及建筑学专业学士学位。
第二学士学位:学位等级的名称。第二学士学位的授予标准是:已经修完一个学科门类中某专业的本科课程,准予毕业并获得该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再攻读另一个学科门类中的某本科专业(根据国家需要,也允许选择同一学科门类中的另一本科专业),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准予毕业者,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修业年限,一般为二年。
硕士学位:学位等级的名称。世界多数国家通行的研究生教育的初级学位。硕士学位以大学本科教育和学士学位为基础,分为学术性硕士学位和专业(或职业)硕士两种类型。硕士学位是中国三级学位中的第二级学位。中国硕士学位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军事学、艺术学等13个学科门类以及40种专业硕士学位。
博士学位:学位等级的名称。世界多数国家通行的研究生教育的最高等级学位。博士学位是中国三级学位中的最高级学位。中国博士学位分为学术性博士学位和职业型博士学位。中国博士学位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军事学等13个学科门类以及6个专业博士学位。
名誉博士学位:世界多数国家通行授予的一种名誉性学术称号。在授予的对象和条件上,各国要求不一,但一般都称名誉博士学位。中国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目的在于表彰国内外卓越的学者、科学家或著名的政治家、社会活动家在学术、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和卫生等领域,以及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事业中的突出贡献。中国从1983年起,开始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学术性学位:按照学科门类授予,分别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艺术学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侧重学生基础理论知识和科研能力的培养,有明确的论文答辩要求。
专业学位:是相对于学术性学位而言的学位类型,是为培养适应社会特定职业或岗位实际工作需要的应用型专门人才而设置的。专业学位与相应的学术性学位处于同一层次,培养规格各有侧重。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与学术性学位在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理念、培养模式、质量标准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同时,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的规定,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并不一定都是学术论文。
学位授予:指学位授予单位接受学位申请者的申请,审核和决定向其授予学位以及颁发学位证书的活动和工作过程。学位授予活动必须在有相应的学位授予权的单位中有相应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进行。
学位授予权:学位授予权简称学位授权。特指经批准获得的向学位申请人授予学位的资格和权利。学位授权的来源在世界各国不一,主要有由国家授予,由大学授予,由地方政府授予等;还有一种情况是通过某种公认的形式,如大学协会或其它形式的大学评议组织等进行评价、审定和认可。中国的学位授予权在1985年以前由国务院批准,之后改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
学位授予单位:指经批准可以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或科学研究机构。根据获得授予权的学位等级,分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博士学位授予单位。
学位证书:颁发给个人的表明其获得学位的证明文件。学位证书须由授予学位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编号,加盖授予学位单位的钢印,并由授予学位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方为有效。如发现学位获得者有不符合条件的,授予学位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做出撤销授予其学位的决定,并收回发给本人的学位证书。
自2016年1月1日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证书将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设计印制,但不得使用国徽图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再使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在2015年7月14日印发的《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将结束“全国学位证书一个样”的历史。
学位服:是学位获得者、攻读学位者及学位授予单位的校(院、所)长、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及委员(或导师)出席学位论文答辩会、学位授予仪式、名誉博士学位授予仪式、毕业典礼及校(院、所)庆庆典等活动所穿着的正式礼服。学位服由学位帽、流苏、学位袍、垂布等四部分组成。学位帽为方形黑色;
博士学位帽流苏为红色,学士学位帽流苏为黑色,校长帽流苏为黄色;博士学位袍为黑、红两色,硕士学位袍为蓝、深蓝两色,校长袍为红、黑两色;垂布饰边处按文、理、工、农、医和军事六大类分别为粉、灰、黄、绿、白和红色。
学位课程指定申请学位者必须经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毕业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在申请某一级别的学位时,必须通过相应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这些课程通常称为学位课程。
2024年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学位法共7章,包括总则、学位工作体制、学位授予资格、学位授予条件、学位授予程序、学位质量保障、附则。
制定学位法,对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