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20 22:12
中国学生文化与艺术联合会是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正式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际性学生文化、艺术社团,由喜爱文化与艺术并且将来志愿在文化与艺术领域工作的中国海外留学生以及华人学生和国内外志愿相同的个人和机构组成,其联合创始人及合作伙伴现仍在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俄罗斯、马来西亚以及中国大陆和港澳台地区。中国学生文化与艺术联合会简称中国学生文联或学文会,英文名称为China Student Culture and Art Association,缩写为CSCAA。
中国学生文化与艺术联合会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和中国少年先锋队的领导、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继承、传播中华文明与艺术,开展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服务全球华人学生文化、艺术爱好者,为中华民族文化复兴、世界文化、艺术交流贡献力量。
中国学生文化与艺术联合会是中国学生、华人学生和世界其他各国家、地区学生开展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实现交流、沟通、分享、共赢的平台,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为贯彻执行国家在建国之初关于艺术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十八大以来关于文化的《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文化》、艺术方针,充分发挥政府与学生、学生团体的桥梁、纽带作用,植根中国,面向世界,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工作方式,传播光辉灿烂、博大精深的中华民族文化,吸收、引进其他国家、地区先进文化、艺术成果,通过会议、论坛、培训、表演、展览、展示、游学、比赛、讲座、沙龙、刊物、网站等形式,努力为培养中国学生在文化与艺术领域的兴趣,提高中国学生的文化艺术素养,展示中国学生的文化与艺术成果,开展国内各地区学生、世界各国家学生的文化与艺术交流活动,维护中国以及华人学生文化、艺术爱好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中国学生文化与艺术联合会设有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总会秘书处、地区秘书处、顾问委员会、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本科生、研究生活动协调办公室等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办事机构、咨询机构和协调机构,下设行政管理部、会员管理部、活动会展部、宣传培训部、对外联络部、传媒编辑部、资金财务部等职能部门,并设有学生知识产权保护专业委员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委员会、文学专业委员会、诗歌委员会、书法专业委员会、美术专业委员会、音乐专业委员会、舞蹈专业委员会、戏剧专业委员会、影视专业委员会、摄影专业委员会、主持专业委员会、曲艺专业委员会、杂技专业委员会、工艺美术专业委员会、集邮收藏专业委员会、文化金融专业委员会、网络文化专业委员会、陶瓷艺术委员会、雕刻艺术委员会、动漫艺术委员会、服装设计艺术委员会、平面设计艺术委员会、环境设计艺术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中国学生文化与艺术联合会是一个年轻的、朝气蓬勃的学生文化、艺术团体,各个机构、部门、专业委员会都在建设发展之中,热诚欢迎热爱文学、艺术,愿为学生文化、艺术交流贡献力量的单位、个人加入。
2014年8月与全国高校文学社团联合会共同主办“意林杯”全国高校文学摄影大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学生文化与艺术联合会,是喜爱文化与艺术并且将来志愿在文化与艺术相关领域工作的中国在海外留学生以及华人学生和国内外由共同愿景的个人和机构组成创办的国际性,自发性非赢利性社团。中国学生文化与艺术联合会简称中国学生文联,英文名称为ChinaStudentCultureandArtAssociation(缩写为CSCAA).
第二条联合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国家关于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政策指示要求,积极推进文艺复兴,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方针;发挥政府与学生,政府与学生团体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利用“请进来”和“走出去”的方式,协助中国学生和学生社团引进赞助资金、引进技术、引进模式,为中国学生以及学生社团扩大对外文化与艺术交流的领域和途径,致力于促进我国以及海内外华人在校注册学生以及学生社团发展的服务平台,沟通政府与学生,政府与社团的衔接;国内国际学生类文化与艺术交流活动、研讨会等相关会议的洽谈与组织。服务于两岸四地学生、学生社团、华人学生和社团与国际其他相关学生个人以及社团的合作与交流。
第三条中国学生文化与艺术联合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条中国学生文化与艺术联合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发挥组织、引导、服务、维权的作用。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努力提高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文艺社团和个人的思想道德素养、科学文化素养与业务水平,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六条尊重世界各民族文艺、各地方的艺术传统和特点,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学校文艺社团及个人,加强各民族文艺之间的艺术交流,积极促进各民族文艺的发展。
第七条努力促进各级各类学校文艺社团及个人在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思想基础上的大团结。努力在学生文艺界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气,积极发现和培养新生力量,重视学生文艺活动。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海外学校的文艺社团及个人的联系。
第八条积极开展学生对外文艺交流,扩大同各国文艺学校以及校内文艺社团同个人的联系,扩大同世界教科文组织、各国文艺组织和相关公司的联系与合作。
第九条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大繁荣大发展,保障会员从事创作、演出、评论、研究、国际文艺交流活动的正当民主权利。
第十条举办学生艺术研究、文化艺术中介服务(咨询)等专业方向领域的有关学术研讨活动;通过会刊传播国内(大陆)学生的文艺研究成果及成功经验;授权与举办各文艺类学术讲座(论坛)及开设学生文学(化)和艺术相关专业专项培训班;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及国内外有关法人、自然人委托的学生文学(化)和艺术学科体系中的科研题目和调研活动;组织对优秀的学生文化艺术研究成果(含调查报告)的评奖活动;组织策划大型文艺展演活动。
第十一条邀请、接待国内外的文化艺术专家学者与学生进行学术交流;推荐、选送国内(大陆)的文艺体系内优秀学生去国外(境外)访问、进修、交流;其他与学生文学(化)和艺术学科的建设与发展有关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十二条中国学生文化与艺术联合会实行双制管理,即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制。
第十三条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一)会员的义务:遵守中国学生文化与艺术联合会章程,执行中国学生文化与艺术联合会的决议,按期交纳会费,负责完成中国学生文化与艺术联合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二)会员的权利:参加中国学生文化与艺术联合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由选举和被选举权,参加中国学生文化与艺术联合会的各项活动,对中国学生文化与艺术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凡对中国学生文艺事业有特殊贡献的团体及个人,经联合会理事会审核报主管单位批准,可授予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名誉会员。
第十五条联合会会员如有严重违法犯罪和违反联合会章程的行为,经联合会领导讨论通过,按联合会章程取消其会籍并依据事件性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名誉会员如违法违纪,在海内外造成不利于联合会的影响,经联合会理事会批准,取消其名誉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
第十六条本联合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中国学生文化与艺术联合会全国代表大会是中国学生文化与艺术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中国学生文化与艺术联合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中国学生文化与艺术联合会常务理事会提议,并得到中国学生文化与艺术联合会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报主管单位批准,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中国学生文化与艺术联合会全国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中国学生文化与艺术联合会全国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中国学生文化与艺术联合会全国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中国学生文化与艺术联合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联合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修改联合会章程;
(四)选举中国学生文化与艺术联合会理事会;
(五)讨论、决定应当由中国学生文化与艺术联合会全国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中国学生文化与艺术联合会理事会是中国学生文化与艺术联合会在中国学生文化与艺术联合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
中国学生文化与艺术联合会理事会由当选为理事的会员组成,每届任期五年。中国学生文化与艺术联合会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
中国学生文化与艺术联合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应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中国学生文化与艺术联合会理事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才能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由中国学生文化与艺术联合会常务理事会提请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中国学生文化与艺术联合会理事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九条中国学生文化与艺术联合会常务理事会是中国学生文化与艺术联合会理事会的常设机关。
中国学生文化与艺术联合会常务理事会由当选为中国学生文化与艺术联合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不定期举行,由理事长召集。
中国学生文化与艺术联合会常务理事会决定重要事项实行表决制。
第二十条中国学生文化与艺术联合会秘书处是中国学生文化与艺术联合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向中国学生文化与艺术联合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国学生文化与艺术联合会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秘书组成。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本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国家机关拨款;
(二)会费;
(三)社会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本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三条本联合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专项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本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国内各类院校学生会文艺部、艺术团以及各类院校的各级学生会文艺部、艺术团申请加入会员时请按照《中国学生文化与艺术联合会关于国内各类院校学生会文艺部、艺术团以及各类院校的各级学生会文艺部、艺术团的入会办法》(试行)进行入会登记。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学生文化与艺术联合会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会员分类
中国学生文化与艺术联合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单位法人会员)和个人会员三类。
入会条件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单位法人会员)
从事文化艺术、文化创意产业、艺术培训、艺术品生产、投资、咨询等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
(二)个人会员
爱好文化、艺术,具有一定成果,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本会。
会员权利、义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联合会活动,
(三)有获得联合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五)优先取得本会的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六)可以请求联合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联合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可以委托联合会办理有关事项。
(九)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完成交办的任务;
(四)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如实向本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据;
(六)积极参与本会有关活动,遵循诚实信用、严格履约、互利共赢和服务社会的原则。
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报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入会程序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联合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即成为会员。
附则
本须知的解释权属于中国学生文化与艺术联合会总会秘书处。
第一条:为了做好会员会籍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学生文化与艺术联合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单位法人会员)、个人会员
第三条:入会程序
凡符合上述会员条件的团体、单位法人以及个人,承认本会章程,都可提出入会申请,并填写会员登记表,提交联合会常设机构批准,并报请下次常务理事会确认后在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复批准结果。申请单位自批准之日起按规定交纳会费,即可成为正式会员,由联合会发给会员证书。联合会会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相关分支机构备案,自动成为该分支机构的委员。
第四条:会员享有中国学生文化与艺术联合会章程规定的相关权利。
第五条:会员应该按中国学生文化与艺术联合会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六条: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如决定退会,需向联合会常设机构提交退会报告,并交回会员证书。联合会在收到退会报告和会员证书后注销其会籍。会员退会后一年内,联合会不接受其重新申请入会,一年后可以重新入会,按入会程序办理手续。
第七条:对不遵守行规行约,不履行会员义务或从事有损于本会声誉活动的会员,给予劝告、批评,性质严重的由常务理事会做出取消会籍的决定,同时收回会员证书并在联合会内通报。被取消会籍的会员单位三两年内不能再申请入会。
第八条:自动退会或取消会籍的会员,若做出有损本会声誉和利益的行为,本会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九条:会员单位可享受以下服务:
1、联合会秘书处通过向会员单位赠送相关杂志并为会员单位提供文化产业发展政策、艺术品展览、艺术交流等信息;
2、个人会员以及团体会员单位可登陆中国学生文联网站查看相关信息,同时秘书处在中国学生文联网站为会员以及会员单位提供一定的免费页面,供会员宣传自己,超过免费部分会员可享受一定的优惠。
3、帮助会员单位寻求国内外合作伙伴及有关信息;
4、协助会员申请有关活动举办资质;
5、积极组织、协助会员单位申报相关文化与艺术合作项目等;
6、会员参加联合会举办的各种文化交流、开设培训班等可享受一定的优惠。
7、受会员的委托,协助团体会员单位开展艺术交流、作品推广、信息发布,为会员单位出谋划策等;
8、优先享受联合会为会员提供各方面关系的其他服务。
第十条:为做好与会员的联系工作,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法人会员)要指派专人与本会保持联系,联系人如有变化应及时通报本会。
第十一条:会员会籍工作由联合会专门部门管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属于中国学生文化与艺术联合会总会秘书处。
联合会为了能够更好的服务会员以及广大学生特邀请来自海内外的专家学者担任联合会资深顾问,顾问并组成顾问团服务大家。
中国学生文化与艺术联合会现有来自全国各省份各职业资深顾问22名,其中教授13名,副教授1名,高级以及资深记者4名,出版社负责人1名,青年学者1名,著名青年豫剧演员1名,青年作家1名,青年电影家1名等,顾问团队仍在扩充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