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31 20:36
(一)团结全国定向爱好者和工作者;
(二)推动和指导定向运动在我国的普及和提高;
(三)加强我国定向界与国际定向界的交流与合作。
(一)根据国家有关体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组织、协调全国定向活动;
(二)宣传定向知识,普及定向活动,不断提高定向运动水平;
(三)根据《体育法》的规定,拟定并实施有关定向运动的各种管理办法、技术等级标准及竞赛规则等;
(四)负责协调、组织全国性定向运动培训、考核、竞赛、评比及其他活动;
(五)推动定向运动的市场化进程,加强体育产业发展;
(六)加强各地定向组织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增进全国定向爱好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七)参加、申办国际定向会议、竞赛等活动,保持与国际定向组织、各国家和地区定向界之间的业务联系并展开交流活动;协调地方组织的国际定向活动。
中国定向运动协会下设:裁判委员会、运动员与教练员委员会、装备器材委员会、拓展与露营委员会、定向地图委员会、定向健身跑委员会、普及与发展委员会、市场开发委员会、新闻宣传委员会和会员中心。
中国定向运动协会每年举办包括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城市系列赛、全国定向越野挑战赛、中国三日赛、山地车定向、GPS定向、汽车定向、城市定向、定向拓展、滑雪定向及百米定向在内的许多国家级、国际级定向比赛及活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定向运动协会,英文译名为Orienteering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为OAC。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定向爱好者及定向专业人士、从事定向活动的单位或团体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定向爱好者和工作者,推动和指导定向运动在我国的普及和提高,加强我国定向运动界与国际定向界的交流与合作。本协会的一切活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的有关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是中国在国际定向联合会的合法代表。
第五条 本协会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有关体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组织、协调全国定向活动;
(二)宣传定向知识,普及定向活动,不断提高定向运动水平。
(三)根据《体育法》的规定,拟定有关定向运动的各种技术等级标准、竞赛规则,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四)负责协调、组织全国性定向运动培训、考核、竞赛、评比及其他活动,加强各地定向组织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增进全国定向爱好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五)根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参加、申办国际定向会议、竞赛等活动,保持与国际定向组织、各国家和地区定向界之间的业务联系并展开交流活动;协调地方组织的国际定向活动;
(六)完成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热爱定向运动,或者从事与定向运动有关的训练、教学或经营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查合格、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 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表决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表决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由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体育总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债权,处理善后事宜。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