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7 18:01
中国家用电器协会(英文名称CHINA HOUSEHOLD ELECTRICAL APPLIANCES ASSOCIATION,简称CHEAA)成立于1988年12月,是由在中国登记注册的家用电器行业的制造商企业、零配件和原材料配套企业等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受业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中国家用电器协会的宗旨:代表本行业企业的利益,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反映会员企业诉求,协调会员之间关系,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联系政府,为行业、会员、政府提供服务,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行业发展服务;维护行业健康的竞争秩序;代表会员企业利益,向政府反映企业的意见与要求,在企业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产业发展、维护产业安全。协会的基本职能为,维权、服务、自律、协调和监督,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
(一)参与政府有关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的研究,提出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和立法建议;组织开展行业发展、战略规划等重大问题的研究;
(二)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开展行业数据统计调查,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为会员、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咨询服务;
(四)组织和参与制订、修订国家标准或行业的技术标准、服务标准和行业准入标准,开展协会标准的制订工作;
(五)健全行业自律管理制度,规范会员企业之间的竞争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六)促进品牌建设,推进产品质量的提高,配合政府部门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管理;
(七)组织开展新技术的交流与推广,组织新产品鉴定和推广,推动新技术在本行业中的推广和应用,推进技术创新和科学管理,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八)组织和推动行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开展绿色设计、废家电产品资源回收和再利用,促进家电产品的节能水平不断提高;
(九)促进国内、国际贸易活动开展,促进消费知识的普及,组织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维护企业在贸易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参与协调国际贸易争端;
(十)组织开展本行业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政策法规等培训,指导、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十一)积极发展与国外相关协会、国际组织的联系与合作,组织行业参加有关国际交流活动;
(十二)宣传行业,创办协会出版物和行业网站;
(十三)发展公益事业,承担社会责任;
(十四)承担政府委托的职能和工作;
(十五)开展有益于会员企业及国家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依据《中国家用电器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会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主动提出申请,并保证相关材料准确真实。
3.已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家用电器行业的企业(整机企业、零配件和原材料配套企业、设备制造商等)可申请成为团体会员,家电销售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可申请成为“联系会员”。
4.关心本行业发展,热心本行业工作,并对本行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员(包括侨胞、港澳台胞和外籍人员),或经协会业务指导部门推荐的人员。
二、会员分类:
1.团体会员: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法人资格(须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两年以上)的家电制造企业(整机企业、设备制造商、零配件和原材料配套企业等,拥有制造实体。整机年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配件2000万元以上),经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2.联系会员:家电销售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地方协会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还有规模较小的零配件原材料供应商、设备制造商和服务类机构等,经批准可成为联系会员。联系会员为非正式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名誉会员:协会聘请有关人员担任协会名誉理事长或理事,成为名誉会员。
三、申请程序:
1.申请单位首先需要向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提交申请书后请耐心等待初审结果,如果初审通过,再按照要求填写中国家用电器协会会员申请表,同时提交有关材料(材料内容详见本办法第四部分)。
2.协会秘书处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批准入会申请,并向理事会通报备案。
3.通过审批的企业可以获得相应的会员资格,协会秘书处在该企业交纳第一次会费后向其颁发会员证,该企业正式成为协会会员。(每年7月1日前通过审批成为会员的企业须交纳当年会费,7月1日后通过审批的企业则直接交纳下一年会费。)
四、提交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生产的主要产品的目录和近两年的产量统计。
3.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4.家电销售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及相关社会团体应提供与家电有关的工作情况。
五、协会办理入会的部门
协会会员部负责办理会员入会的相关事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家用电器协会是由在中国登记注册的家用电器行业的制造商企业、零配件和原材料配套企业等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本团体英文名称:CHINAHOUSEHOLDELECTRICALAPPLIANCESASSOCIATION,简称CHEAA。
第二条本团体的宗旨:代表本行业企业的利益,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反映会员企业诉求,协调会员之间关系,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联系政府,为行业、会员、政府提供服务,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支部,开展党的活动。
第四条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六条本团体的会徽为红底白色图案的圆形标志。整体图形为中国家用电器协会的英文缩写,并配有CHEAA字母。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政府有关家电产业政策的研究,提出有利于家电产业发展的政策和立法建议;组织开展产业发展、战略等重大课题的研究;
(二)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维护行业和会员合法权益;
(三)根据授权开展行业数据统计调查,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为会员、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咨询服务;
(四)组织和参与制订、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服务标准和行业准入标准,开展协会标准的制订工作;
(五)制订行业公平竞争自律公约,规范会员企业之间的竞争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六)促进品牌建设,推进产品质量的提高,配合政府部门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管理;
(七)积极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组织开展新技术的交流与推广活动,要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在产业技术创新中的作用,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八)组织和推动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开展绿色设计、废家电产品资源回收和再利用,促进家电产品的节能水平不断提高;
(九)受政府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国内外展览活动,促进贸易活动开展,提高中国家电企业的形象。开展消费者指导工作,促进家电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和普及。
(十)组织开展家电行业人才、技术、管理、政策法规等培训工作,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十一)积极发展与国外相关协会、国际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参加国际交流活动;参与国际贸易争端协调工作;
(十二)宣传行业,创办协会出版物和行业网站;
(十三)发展公益事业,承担社会责任;
(十四)承担政府委托的相关工作;
(十五)开展有益于会员企业及国家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团体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主动提出申请;
(三)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在工商行政局登记注册二年以上的家用电器制造企业(整机、零部件、设备、相关原材料),经批准可成为单位会员;
(四)家用电器经销商、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地方协会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经批准可成为(联系)单位会员,但不享有第十一条第一、第四项权利;
(五)凡关心本行业发展,热心本行业工作,并对本行业和本团体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员(不包括侨胞、港澳台胞和外籍人员)、或经本团体业务指导部门推荐的人员,经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六)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本团体可聘请有关人员担任协会名誉职务。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讨论批准,并向理事会通报备案;
(三)由本团体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团体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理事会的监督权和提出罢免理事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团体决议,维护本团体和本行业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团体委托的工作,支持并积极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定期进行会员登记。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二年不交纳会费;
(二)二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不进行会员登记;
(六)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是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团体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会费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的,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也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1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审议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团体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关心支持本团体发展,热心参与本团体工作;
(二)经营家电相关产业时间3年以上,入会1年以上,是各产品领域的排头兵企业,在行业内有一定代表性;
(三)各理事单位推荐一名企业负责人参加理事会工作;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四)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会费报告;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
(十)决定会员处分;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最多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二十七条经理事长或者10%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连续2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二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经理事长或1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专职副理事长和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本团体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理事长连任不得超过2届。
第三十三条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全面工作;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会费使用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冠有本团体全称的名字,并在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十八条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九条分支机构的财务由本团体统一管理。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或资助;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免交会费。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本团体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团体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组应当包括具有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捐赠给宗旨相近的公益组织。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经2015年12月2日第六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一)参与政府有关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的研究,提出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和立法建议;组织开展行业发展、战略规划等重大问题的研究;
(二)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开展行业数据统计调查,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为会员、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咨询服务;
(四)组织和参与制订、修订国家标准或行业的技术标准、服务标准和行业准入标准,开展协会标准的制订工作;
(五)健全行业自律管理制度,规范会员企业之间的竞争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六)促进品牌建设,推进产品质量的提高,配合政府部门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管理;
(七)组织开展新技术的交流与推广,组织新产品鉴定和推广,推动新技术在本行业中的推广和应用,推进技术创新和科学管理,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八)组织和推动行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开展绿色设计、废家电产品资源回收和再利用,促进家电产品的节能水平不断提高;
(九)促进国内、国际贸易活动开展,促进消费知识的普及,组织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维护企业在贸易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参与协调国际贸易争端;
(十)组织开展本行业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政策法规等培训,指导、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十一)积极发展与国外相关协会、国际组织的联系与合作,组织行业参加有关国际交流活动;
(十二)宣传行业,创办协会出版物和行业网站;
(十三)发展公益事业,承担社会责任;
(十四)承担政府委托的职能和工作;
(十五)开展有益于会员企业及国家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
姜风
副理事长
(企业副理事长按照姓氏拼音排序)
秘书长:
朱军
副秘书长:
万春晖
刘钊
窦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