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23 20:00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是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从事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其他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及开展相关活动的单位依法自愿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行业社会团体。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于1988年4月成立。商会的工作理念:建设会员之家,促进会员企业携手同心,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合作事业更快发展。
1、代表行业利益,表达行业意愿。参与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的制订,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建议。代表行业进行对外交涉,维护会员企业及劳务人员的合法利益。
2、实施行业自律,维护经营秩序。制定行业行为规范和公约,协调会员业务和会员关系,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和社会责任建设,维护国家利益,维护经营秩序,保护公平竞争。
3、开展专业服务,满足企业需求。开展行业研究,提供信息、咨询、培训服务,协助企业解决业务问题,组织市场考察和开拓活动。
4、加强国际交流,促进同行合作。代表本行业参加国际同行业组织,出席有关国际会议,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地区、国家同行业组织建立联系,促进行业的国际间合作。
5、履行政府委托的、会员共同要求的及行业发展所需要的其他职责。
会长:房秋晨
副会长:于晓虹
副会长:辛修明
副会长:张湘
秘书长:姚丹波
(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旭升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王绍锋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
白绍桐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宁文泽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
朱广侠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任鸿鹏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闫永军 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孙 申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杜贞利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李 杰 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李道松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吴 飞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吴书义 青建集团股份公司
余 军 中国电力技术装备有限公司
汪文忠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张克宇 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
张建安 中国江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陈 重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陈晓华 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武宪功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林晓东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季晓勇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周 勇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孟 岩 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
胡 南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胡修奎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秦军满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徐晓冬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集团有限公司
殷延辉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郭 蕾 国家开发银行
陶 扬 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常永春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蒋亚非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蒋鞠华 中国进出口银行
薛永申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 军 中国大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刘法光 威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纪为民 中地海外集团有限公司
李 涛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宋勤波 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
夏建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葛春尧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戴雄彪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鞠国江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服务国家对外开放总体布局,坚持合作共赢发展理念,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基建合作,秉持“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促进会员企业境外业务发展,维护行业整体利益,推动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对外投资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对外承包工程
本会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会员约800家,主要由各级、各类专业企业集团及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组成,业务金额占全国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的90%以上。企业实力雄厚,经验丰富,能够在世界各国和地区承建工业和民用建筑、水利电力工程、交通运输设施、石化工程、电子通讯工程、污水和环保工程等各类项目;具备较强的工程咨询、勘测、设计和施工能力,能够提供成套设备、安装调试、生产管理和技术转让,拥有承担各种规模的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和投资类(BT、BOT、PPP)项目能力和业绩。目前,本会会员企业的业务已遍布世界180多个国家和地区,数十家会员企业先后进入国际225家最大承包商行列,数家骨干企业进入世界500强。
对外劳务合作
本会从事外派劳务业务和境外就业业务的企业500余家。企业守合同、重信誉,加强国内外管理,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得到了劳务人员和海外雇主的认可,建立了广泛的业务渠道。劳务外派行业不断扩展,已涵盖建筑工程、服装加工、农林牧渔、电子装配、机械加工、远洋船员等诸多领域;外派地区分布日趋多元化,包括日本、新加坡、韩国、俄罗斯、以色列、美国、毛里求斯、德国、科威特、阿联酋、泰国、约旦、越南、立陶宛等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是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投资和其他相关业务的企业和单位依法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本会简称承包商会,英文名称为China International Contractors Association,缩写为CHINCA。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国家对外开放总体布局,坚持合作共赢发展理念,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基建合作,秉持“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促进会员企业境外业务发展,维护行业整体利益,推动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对外投资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引导和促进会员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二)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提出的诉求和建议,参与相关政策、法规和行业标准的研究与制定;
(三)开展行业发展和业务研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团体标准、业务指引等行业指导性文件,引导会员企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四)制定行业规范,依法依规开展行业自律,维护国家和行业整体利益;开展境外项目统计备案、评估评价、企业推荐等工作,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企业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理念,促进行业软实力提升;
(五)提供信息、培训、会展、咨询等服务。依照相关规定出版行业期刊、建设网站、运行新媒体平台,编制并发布各类分析报告、业务排名;组建专家库,开展业务培训服务;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各类会展、论坛,组织会员开展商务考察、市场调研、合作洽谈、境内外专业会展等促进活动;整合优质资源,提供风险管理、标准合作等咨询服务;
(六)搭建与政府、企业和相关机构的交流合作平台,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七)与国际同行业组织和相关国际机构开展交流合作,依照有关规定加入或发起相关国际组织,参与国际合作机制和标准的制定;
(八)承接政府委托和采购的各类项目,配合组织经贸和交流活动;
(九)其他符合商会宗旨的业务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投资业务的企业,可申请加入本会;
(二)向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投资的业务的企业提供服务的企业或机构,可申请加入本会。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的书面入会申请扫描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类型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扫描件;
3.对外劳务企业需要提供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扫描件;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七)接受本会的业务协调。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议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20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心参与本会活动,积极为行业发展建言献策;
(二)具有较强的业务实力,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
(三)勤勉履行会员义务,积极行使会员职权;
(四)无其它不适合担任理事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党建工作机构沟通;
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38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节 监事
第四十条 本会设监事3-7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一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代表及理事、监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产生办法》《会员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议事规则》《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六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六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七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九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四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2年8月26日第八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1年12月,被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称号。
2023年11月30日,民政部发布2023年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公告,该社会组织被评为5A级全国性社会团体。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翠路17号院23号楼13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