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01 20:15
中国少年儿童报刊工作者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的少年儿童报刊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合法社会团体,接受共青团中央的领导和全国少工委的业务指导,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团结全国少年儿童报刊工作者,加强联系,协作交流,探讨少年儿童报刊的业务发展和工作经验,关心、统护少年儿童报刊工作者的利益,促进少年儿童报刊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中国少年儿童报刊工作者协会常务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由各会员单位推荐其报刊负责人一名出任理事会理事,协会设会长、秘书长各一名,副会长、副秘持长各数名,专职干部两名。海飞同志现任中国少年儿童报刊工作者协会会长,王怀倜同志现任中国少年儿童报刊工作者协会秘书长。协会秘书处设在中国少年儿童报刊新闻出版总社内,为便于开展活动,本协会经民政部批准,设办公室、培训部、联络部、人事部、组织部、调研部和财务处,216家会员按专业分设综合性报纸、综合性期刊、文学艺术性报刊、低幼报刊、学习辅导报刊、科普报刊、少数民族报刊和中学报刊等8个专业委员会,每个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中国少年儿童报刊工作者协会,是全国性的国家一级协会,以新闻出版署批准发行的、全国各地的少年儿童报刊为会员。现已有遍布中央和各省市自治区16个系统的会员216家。这些会员报刊所拥有的国家正式编辑、记者、职工总数已达6000多人,其中具有正副高级职称的编辑、记者近千名,在海内外最具彰响的我国少年儿童报刊,几乎都是本协会的会员单位。
协会自成立以来,每年举行全国少年儿童报刊工作者业务研讨会;每两年举行一次中国少儿报刊奖(论文评奖和好作品编辑奖)评选活动;每四年进行一次换届选举;每四年举行一次全国少年儿童报刊优秀工作者评选和“叶圣陶杯”少儿工作者评选。同时,在专业委员会每年都召开专业委员会会议,探讨、交流本专业报刊的发展经验和规划。
十年来,协会分别举办了群众工作研讨会、美术编辑研讨会、编校质量研讨会、少儿报刊经营管理研讨会等,分别在北戴河.安徽、宜昌、重庆等地召开了16届年会,分别在北京、海南等地召开了三届理事会。举办了多届“中国少儿报刊奖”(论文评选和好作品编辑评选);配合团中央、全国少工委工作,组织全国少年儿童报刊,开展了《文化扶贫、送少儿报刊下乡》活动和手拉手捡回一个希望,还母亲河一片绿色活动;“救助失学女童”活动;配合素质教育,举办了全国少年儿童防灾、减灾金点子大奖赛;倡议中小学生每天课外阅读十分钟活动;中国20世纪成长快乐少儿歌曲十大金曲评选等大型活动。同时,协会积极致力于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少年儿童报刊建立联系、交流经验,发展友好往来,连续五年组织出访团,让全国少年儿童报刊工作者有机会赴越南、朝鲜、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等10几个国家参观访问,对扩大协会影响,提高队伍素质,发挥了积极作用,协会除内部出版《中国少儿报刊界》(原名《中国少年儿童报刊工作者协会会刊》)外,还与中国少年报社共同编辑出版《中国少年文摘》月刊,全国发行。1997年被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评为“全国语言文字工作先进集体”。
中国少年儿童报刊工作者协会且在新的世纪将继续发挥作用,推动我国少年儿童报刊走自新的繁荣,为促进当代中国少年儿童报刊事业的发展,中国少年儿童报刊工作者协会设立了专项基金,该基金正在不断扩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少年儿童报刊工作者协会。英文名称为:THE WORKERS′ ASSOCIATION OF CHINA CHILDREN′S PRESS。
第二条 本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的少年儿童报刊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少年儿童报刊工作者,加强联系和协作,探讨少年儿童报刊的业务发展和工作经验,为少年儿童报刊工作者服务,关心和维护少年儿童报刊工作者的利益,促进少年儿童报刊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本会在自己的活动中,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共青团中央和全国少先队工作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接受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为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组织和推动少年儿童报刊工作者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培养有思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服务。
(二)组织评选少年儿童报刊上的好新闻好作品;组织评选有关少年儿童报刊工作的优秀论文;组织评选全国少年儿童报刊优秀工作者。
(三)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少年儿童报刊建立联系,交流经验,发展友好往来。
(四)举办各种培训班、研讨会,进行业务交流和咨询工作,组织全国性或地区性采访活动,帮助少年儿童报刊培养专业人员,提高少年儿童报刊工作者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五)编辑出版《中国少年文摘》杂志。
(六)出版协会《会刊》,交流信息。
(七)筹集协会基金,待条件成熟时,创办经济实体。
(八)为少年儿童报刊工作者提供服务。
(九)关心少年儿童报刊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身心健康,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关心离退休的少年儿童报刊工作者,鼓励和帮助他们参与力所能及的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公开出版的以少年儿童为读者对象的报刊及成人报纸上的少年儿童专刊。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 本会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批准入会的通知。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是连续二年不参加本会活动亦无正当理由,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经秘书处审核并报会长会议审议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理事会。理事会由加入本会的各少年儿童报刊单位推派一名负责人组成。理事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届中开会一次。理事在任期内工作如有变动,由原单位另派并及时报秘书处备案。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决定本届理事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订或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常务理事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理事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中央和全国少先队工作委员会审查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全国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负责执行理事会决议并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报告。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审定本会秘书处制定的工作计划。
(四)审查协会的财务收支报告。
(五)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议案须有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信形式决定方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调离原单位或因故缺额,由原单位举荐继任人选,经会长会议确认。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协会的主持日常工作的机构。日常工作中重大问题由会长会议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设在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进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交办的工作。
(二)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查和批准少年儿童报刊的入会申请。
(四)负责协调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
(五)编辑《会刊》及其他交流业务经验的资料。
(六)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并配备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处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少年儿童报刊界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般由少儿报刊单位的现职人员担任,如由已离退休的人员担任,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共青团中央和全国少先队工作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作为候选人或人选。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连续担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过两届,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共青团中央和全国少先队工作委员会审查并以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作为候选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协会所属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会长、副会长调离原单位或因故缺额,由原单位举荐继任人选,经常务理事会选举增补。秘书长、副秘书长调离原单位或因故缺额,由会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一条 协会推举有名望有经验的同志担任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和特邀常务理事。
第三十二条 协会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会员按本单位的性质加入相应的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推动本专业的会员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并根据本专业的情况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各专业委员会的会员推选,任期四年。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有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入会议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常务理事会和财政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共青团中央和全国少先队工作委员会的财产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以三分之二的多数表决通过后报全国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全国理事会通过后,经共青团中央和全国少先队工作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后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过全国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中央和全国少先队工作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共青团中央和全国少先队工作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共青团中央和全国少先队工作委员会、民政部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第三届全国理事会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常务副会长:陈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