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业环保促进会

更新时间:2023-10-02 15:50

中国工业环保促进会(China Council for Industri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CIEP))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民政部注册登记,由我国产业界、环保界、金融界、科技界和学术界等各方有志人士,自愿发起成立的国家级、综合性、无主管的社会团体。

主要职能

CIEP以“保护环境,造福人类”为宗旨,以“促进生产过程清洁化,实现产业发展生态化”为指导,坚持“会员为根、服务为本”的理念,致力于环保技术产业化推进,务实于工业企业的绿色发展,专注于产业经济的生态化建设,努力推进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CIEP搭建五个服务平台:

——中国工业环保论坛 通过举办年度性工业环保论坛以及各类季度性专业研讨会、学术交流会等活动,建立常态化的行业交流研讨平台,形成“协会、专家、企业、政府”的有效互动机制。同时,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模型,对工业环保领域的一些建设成果经验以及示范区域、优秀企业、杰出人物等进行表彰。

——中国工业环保研究报告 在国家有关部委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充分发挥促进会的智力优势和人脉优势,针对工业环保领域热点、难点问题撰写研究报告,每年发布一次《中国工业环保研究报告》,向政府部门提出我们的建议和意见。

——中国工业环保产业基金 汇集工业、科技、金融等方面的优质资源,促进工业环保产业健康发展。一是创立产业投资基金旨在从优化资本结构入手,为工业环保企业搭建投融资服务平台;二是通过资金投入、股权投资等形式,解决工业环保领域存在的资金供给不足和投资效率不高等问题;三是通过资本的引导作用,带动和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工业环保领域,促使中国工业环保产业的健康发展。

——中国工业环保展览会 通过搭建完整的上下游产业链展示和交易平台,展示工业环保各领域的前沿技术与产品,有效促进行业与产业间的沟通交流和项目对接。

——中国工业环保促进会网站 通过建设完善促进会网站,宣传促进会的工业环保主张、工作理念、研究成果、重要活动以及各类服务等。通过月度性通讯简报、移动客户端等各种媒介,推送环保工业信息资讯,为广大会员和公众服务。走出一条为广大会员和公众服务的新路子。

CIEP推进六项主要工作:

1、政策研究。受政府部门或其它有关单位委托,承担与工业环保产业有关的研究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和行业统计工作,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行业信息,参与制定国家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行业技术标准等。

2、技术推广。组织实施工业环保领域的产品认证、技术评估、鉴定与推广等。

3、咨询培训。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活动。

4、国际交流。开展有关工业环保方面的经贸、技术、学术等领域的交流;主办或参与非官方的双边和多边的国际活动,与国际组织和跨国公司就共同关心的领域和问题开展合作;以共同举办专题研讨会、报告会和展览会等方式,组织国内外企业开展务实合作。

5、科技创新。3D打印技术是一种增材制造技术,极大地减少了锻削切过程中的污染,提高研发质量,加快创新进程。党中央和国家对3D打印技术的发展应用十分重视,要密切跟踪全球3D技术发展趋势,支持国内研发积极有序发展,争取重点突破。

6、发展会员。日常联系企业会员单位,组织会员参加有关会议或调研咨询活动;开展行业协调,反映会员合理要求,协调会员关系;对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等。

CIEP内设研究部、国际部、会员部、展览部、培训部、办公室等职能部门,下设中国工业环保研究中心、中国工业环保金融创新委员会等工作机构。可以承担环境规划与政策、政策法律咨询、环境标准与技术规范、有关环保认证评估与核查、技术交流与推广等业务;推动工业环保与金融创新相结合,为中国工业环保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营提供智力支持和服务。

CIEP通过搭建五个服务平台、推进六项主要工作,努力将自身打造成为政府管理的“助手”、企业运营的“帮手”、行业发展的“推手”、社会治理的“抓手”。

组织结构

中国工业环保促进会机构设置

六个部门:国际部、研究部、会员部、会展部、培训部、办公室

1.国际部

负责制定本会中长期对外工作计划,安排本会对外活动,组织协调国内外国际活动,落实促进会出访及交流活动,建立与各国对口组织的联络渠道,定期开展相关活动,协助会展部组织好境内外的会展事宜,协助会员部开展好境内外企会员发展工作,负责境外代表处及基金管理工作。

2.研究部

开展环境经济政策研究,组织有针对性的政策调研活动,提出建设性意见,撰写专报及研究报告,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宏观政策交流会、研讨会;承担部委及地方政府部门委托的研究课题;负责本会领导出席会议的发言稿件。

3.会员部

承办全国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发展会员,组织开展活动,反映诉求,收缴会费等工作;协调好境内外企会员的活动及关系,研究其工作特点和问题,提出发展和管理境会员的新举措;负责会内活动、行业和企业有关重大活动的报道,收集国内外工业环保领域的热点信息,负责网站建设、运行和维护,编辑和发行<中国工业环保通讯>;协助其他各部开展的相关活动。

4.会展部

组织、策划和安排促进会的各项会议和展览活动,举办大型环保成果展,搭建绿色产品展示和先进环保技术交流合作的国际平台,促进国内外工业企业和行业组织双向互动,探索有促进会特色的中外企业和行业兼容会展工作模式。

5.培训部

负责组织促进会开展的各项培训活动,与国内相关组织建立合作关系,根据境内外企会员的需要,组织相关环保法规、环境经济政策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开展有针对性的短期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按照促进会工作的需要,组织开展相关境内外培训工作。

6.办公室

负责与民政部联系,通报并组织落实上级部门的指示和要求;负责日常文件收发,整理汇总;会信函电登记转送,上级电话记录,审核签发的文件,印章保管及使用;安排会领导活动及出行;协调各部安排的会领导活动日程。

组织章程

中国工业环保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工业环保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

英文名:China Council for Industri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缩写: CIEP。

第二条 本会是我国工业环境保护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的宗旨,充分发挥促进会优势,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促进我国工业行业环境保护水平的提高、环保意识的普及、环保成果的推广和环保人才的成长,为我国工业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行业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包括:

(一)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和授权,组织课题研究,重点研究解决我国工业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环境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我国工业环境保护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二)组织相关工业环境经济政策应用的专题研究,搭建论坛、展览、培训等交流平台,推动工业环保政策、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三)开展工业环保统计、专题调研、数据采集、整理加工、分析发布工业环保信息;

(四)创建中国工业环保产业基金,汇集工业、科技和金融等领域优质资源,利用产业基金等金融工具,为企业提供服务;

(五)组织开展政府部门、研究机构、院校、重点企业之间关于工业行业环境经济政策问题的交流和咨询研究;

(六)创办工业行业环境经济政策刊物、教材、内参;发布中国工业环保年度报告;组织工业环保评奖活动;

(七)组织参加国际同行组织的活动,促进国内外工业行业环境保护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八)开展工业行业普及环境经济政策理论与实践技能的工作,总结推广工业行业环境保护经验,促进相关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

(九)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提供公共、市场、技术服务;

(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接受会员和社会的委托,提供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有: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热心从事工业行业环境保护研究及实践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承认本会章程,依据本会会员条例,经申请并得到本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赞同并遵守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自觉意愿;

(三)在本会的研究及工作领域内有一定的成就和影响力;

(四)能够参加本会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需由一名理事推荐介绍);

(二)经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可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优惠获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及信息服务;

(四)研究成果及有关论文,享有在本会刊物上发表的优先权;

(五)享有接受本会若干内部服务的优先权利;

(六)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支持配合本会举办或组织的活动,完成所委托的工作;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与本会有关的相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逾期一年不续缴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理事会决定可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犯罪并受到刑事处罚的,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十六条 本会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制订具体的会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贯彻会员大会的决议, 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含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七)审定促进会工作计划;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授权,理事会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研究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的日常事务;

(六)在得到授权后,可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及有关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登记单位审查同意,并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由于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登记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一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