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24 09:14
詹天佑于1911年在广州约集工程界同志,创立中华工程学会,是工程师有团体组织之始;后颜德庆先生又在上海创立中华工学会,又有徐文炯先生等组设路工同人共济会; 不久三会合并,改名为中华工程师会,选詹天佑为会长,以汉口为会址。民国元年(1912年),改名为中华工程师学会,迁总会於北平,会务等皆以北平为中心。后于1951年正式将总会迁于台北。
自前清同治光绪年间,政府设立制造局、船政局,以及织造、火柴、造纸等工厂,并开发煤矿,建造铁路,始有近代式之工程事业,其中大都为政府经营组织,技术人员则多借材异国;光绪31年,詹天佑先生主持京张铁路之建筑,始开国人主办钜大工程之端;嗣后教育革新,工程人才辈出,工程界人士鉴于国家需要之殷切,本身责任之重大,乃谋互相之团结,切磋学术,群策群力,以求事业之进步,其时国外工科留学生,已有关于学术性质之集会,国内如南洋、北洋、唐山及上海兵工学校之毕业生,亦多联络;辛亥革命,民国肇基,学会组织始应运而生,时詹天佑先生主办粤汉铁路工程,于民国元年在广州约集工程界同志,创立中华工程学会,是为工程师有团体组织之始;嗣颜德庆先生又在上海创立中华工学会,又有徐文炯先生等组设路工同人共济会;三会名称虽不同,而宗旨相仿,且皆推詹先生为会长或名誉会长;不久三会合并,改名为中华工程师会,选詹先生为会长,以汉口为会址,会员有148人;民国3年,改名为中华工程师学会,迁总会于北平,嗣后会务胥以北平为中心。
民国6年,在美留学研究或工作之工程界20馀人,又发起组织中国工程学会,会员有80馀人;嗣后以会员回国日众,国内入会会员日多,乃将总会移至上海,并在上海、北平、天津等地,组织分会;12年在上海举行国内第一次年会,是时会员已增至350馀人,至19年则增至1,500馀人。
中华工程师学会及中国工程学会,成立虽有先后,而宗旨则同,会员亦多相同。民国19年,双方会员多人提出将两会合并,俾得集中力量以谋发展,因各推出代表,商讨并拟新会章草案;20年8月,在南京举行两会联合年会,通过合并方案,更名为中国工程师学会,以民国元年作为本学会创始之年,设总会于南京,合并时,会员共计有2,169人;嗣后逐年选定地点召开年会,会务日益发达。
抗战开始,政府内迁,会务曾一度停顿。27年10月,在重庆召开临时大会,将总会移至重庆,在后方重要城市,积极组织分会,并曾在昆明、成都、贵阳、兰州、桂林、重庆等地,召开年会,甚为热烈。
抗战胜利还都,总会亦在首都恢复,曾在南京及台北召开年会。38年,京沪撤守,总会干事人员,未曾撤出,以致总会一切财产、基金,以及档案纪录、会员登记卡等,皆归散失,会务又陷于停顿。
台湾光复后,旋即成立分会,加强与总会及内地各分会间之连系,会务之推展极为顺利。迨大陆退守后,各地渡海来台之工程人员云集,为连络工程界同志、研究工程学术,协助国家建设,在台会员共同决议将总会迁台改选,1951年3月,总会正式在台复会,除每年召开年会及积极办理各项学术活动并加强连系在台会员外,另定期发行会刊、会报及其他各项有关工程学术方面之图刊,会务持续蓬勃发展,各项重大会务活动亦因应时代变迁和国家发展需要,持续办理中。
1965年,为纪念孙中山百年诞辰,表彰工程学术界人员对于实施 国父遗教有关工程建设及工程教育之重大成就者,经本学会第29届理监事暨执行部第7次及第8次联席会议讨论决议,对光复后之台湾省或金门、马祖两地工程建设实际工作有卓著贡献者,或从事技术研究及工程教育有重要成就者,由本学会组织审查小组委员会就各方提名推荐候选人依章审定,并提经本学会第29届理监事暨执行部第12次联席会议决议,以会员丁道炎等138名合于颁奖简则之规定,于1965年11月第30届年会时颁赠以「国父百年诞辰工程建设纪念奖状」以资鼓励。
又为纪念发扬本学会创会之宗旨,分别于1961年、1970年、1981年、1991年,每届满10年之周年时,均编印纪念特刊与各该年之年会合并扩大举行庆祝大会,会员注册人数恒约两三千人,国内外贵宾亦多应邀参加,共襄盛举。而每年年会均蒙 府院级长官躬临致训,语多嘉勉。
自1966年起,每2年与美洲中国工程师学会共同在台北举办近代工程技术讨论会,邀请旅居美国及欧洲之学人、专家回国主讲,国内专家、教授参与讨论会者逾千人。又自1980年起,每年与本学会日本分会共同举办中日工程技术研讨会,邀请日籍工程技术专家来华与国内专家、学者共同研讨最新之工程技术,以增进两国先进工程技术的交流与互动。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工程师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以联络工程人员,研究工程学术,协力发展中国工程建设为宗旨。
第三条
(一) 本会设总会于中华民国中央政府所在地。
(二) 本会以全国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凡在同一区域有个人会员人数超出三○○人以上者,得依法设分级组织,其名称为中国工程师学会○○省(市)县(市)会。
(三) 大学校院之工程相关学院及工业专科学校得设立学生分会。
(四) 本会之分级组织及学生分会之设立及解散均须经理事会之通过。
第四条
本会会务如下:
(一) 举行工程学术演讲及设立分类研究机构。
(二) 徵集图书、标本、模型,调查国内外工程事业以供参考。
(三) 接受公私机关之委托、研究并解答工程问题。
(四) 刊发会志、会报及有关工程之各项图书刊物。
(五) 研究有关工程之各项学术及其教育事项。
(六) 协助会员介绍职业。
(七) 联系各专门工程学会工作。
(八) 其他有关工程事项。
第四条之一
本会之主管机关为内政部。本会之目的事业应受各该事业主管机构之指导、监督。
第五条
本会会员分为下列六类:
(一) 个人会员
(二) 团体会员
(三) 荣誉会员
(四) 赞助会员
(五) 学生会员
(六) 国际会员
第六条
凡国内外大学或独立学院毕业者,由个人会员一人之证明,请求入会,经理事会审查合格,照章缴费后,得为本会个人会员。但专科学校三年制毕业者,须有一年之工程经验;专科学校二、五专毕业者,须有二年之工程经验;高工学校毕业者,须有四年之工程经验。
第七条
凡与工程界有关系之机关(构)、学校或其他学术团体,由个人会员二人之介绍,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得为本会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得依其意愿申请为本会甲、乙、丙、丁或戊级团体会员,甲级会员得推派代表五人,乙级会员得推派代表四人,丙级会员得推派代表三人,丁级会员得推派代表二人,戊级会员得推派代表一人,行使会员权利。
第八条
凡对工程学术、工程事业或本会会务有特殊贡献或杰出成就者,由本会荣誉会员或曾任、现任理监事十人以上之署名推荐,并详列特殊贡献或杰出成就之事迹,经理事会聘设审查小组初审合格后,送请理监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复审,经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理监事之通过,得聘为本会荣誉会员。凡曾任本会理事长者,当然为荣誉会员。
第九条
凡对工程事业、工程学术或本会会务有特殊贡献而非本会会员者,由理监事十人以上之署名推荐,并详列特殊贡献之事迹,经理事会聘设审查小组初审合格后,送请全体理监事之通过,得为本会赞助会员。
第十条
(一)凡具有大专校院工程相关科系之学生资格者,由所属系科主任之证明,得向所属学生分会请求入会,经分会审查合格,照章缴费后,得为该分会学生会员。学生会员之会籍,由各分会自行管理并按期将名册向本会报备,本会不个别接受学生会员之申请。
(二) 学生会员毕业后,得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之一
凡符合第六条至第十条之资格及入会规定,但未具中华民国国籍之个人或未设籍中华民国之机关(构)、学校或其他学术团体得申请为本会国际会员。
国际会员之权利与义务依其性质同于本会之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荣誉会员、赞助会员或学生会员。其权利义务依据本章程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凡本会会员有自愿出会者,应具函申述理由,并经理事会认可,方得退会。
第十二条
凡本会会员言行有损及本会名誉者,经个人会员十人以上之署名检举,报经监事会查明属实者,送理事会将其停权,或送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除名。会员有下列情事之一为出会:
(一) 死亡。
(二) 丧失会员资格者。
(三) 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除名者。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应有下列之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信条及决议案。
(二) 担任本会所指定之职务或任务。
(三) 缴纳会费(荣誉会员及赞助会员免缴常年会费)。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应享下列之权利:
(一) 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推派之代表有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权。
(二) 学生会员在本会举办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时,得推选代表参加,其代表有发言权,无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权。
(三) 国际会员、赞助会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权。
(四) 本会会员得享受本会所举办各项事业之利益。
(五) 本会会员得在本会业务范围内请求可能之协助。
第十五条
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个人会员人数超过三百人以上时得分区比例选出会员代表,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定为壹佰陆拾名,依本会个人会员人数比例选出,任期二年,连选得连任。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另订之。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置理事二十七人及候补理事九人,均由有选举权之会员(会员代表)票选之。理事互选五人为常务理事,并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举一人为理事长。理事长、常务理事因故出缺时,应于一个月内补选之。
第十七条之一 本会得设名誉理事若干名,由与本会有合作关系之各专门工程学会理事长担任,并得列席本会理事会。
第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置监事五人及候补监事一人,均由有选举权之会员(会员代表)票选之。监事互选一人为常务监事。常务监事出缺时,应于一个月内补选之。
第十九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及理监事每届选举由理事会授权司选委员会办理有关选务工作。本会司选委员会委员就上届理事长、上届常务理事、当时在国内之卸任理事长二位及现任常务理事中,七至十三人组成之,并以上届理事长为召集人。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及理监事候选人,由个人会员自由向本会登记候选,登记名额为应选名额同额以上,如登记名额不足时由司选委员会提名补足,其补足部份经理事会通过后并列选票,但被选举人不以参考名单所列为限。
(一) 上列选票应由司选委员会在选举前二个月内备妥以利选举。
(二)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全体会员票选,其选举办法由司选委员会订定,提理事会通过,报主管机关核备后办理。
(三) 理监事选举由会员或会员代表集会票选,并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必要时得以通信选举,但不得连续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监事均为无给职,任期二年,连选得连任,但理事长连选不得连任。
本会理监事执行职务,如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事者,除依有关法令及章程处理外,得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罢免之。
本会理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即解任,其缺额由候补理监事分别顺序递补,并以补足所补人员之任期为限。
(一) 死亡、丧失会员(会员代表)资格者。
(二) 辞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
(三) 被罢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权处分期间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条之一
本会理事、监事应亲自出席理事、监事会议,不得委托他人代理;连续二次无故缺席者,视同辞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置秘书长一人,并得置副秘书长一人,均由理事长就个人会员中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聘任之,秉承理事长及理事会之命,负责推动本会会务。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为推行会务,得设立委员会,其组织与任务由理事会订定之。
本会为推行特定会务,得视需要成立专案小组,其组织与任务由理事会订定之。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为业务需要,得置会务工作人员若干人,其任免与管理办法由理事会订定之。
第二十五条
本会新旧任理事长之交接,应于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闭会后二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六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 订定或变更本会章程。
(二) 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三) 会务重要计画与预算、决算之审核。
(四) 财产之处分。
(五) 本会之解散。
(六) 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
(七) 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
前项第七款重大事项之范围由理事会定之。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对内综理会务,并担任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主席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之决议,并对外代表本会。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常务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常务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 议决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二) 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及临时大会决议。
(三) 拟定会务方针,年度工作计画及重要事项。
(四) 审查会员入会及退会。
(五) 审定会员代表之资格。
(六) 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
(七) 议决理事、常务理事或理事长之辞职。
(八) 聘免会务工作人员。
(九) 拟定经费预算与决算。
(十) 其他有关会务事项。
第三十条
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 监督本会会务之进行及理事会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及临时大会之决议。
(二) 审定本会预算决算。
(三) 监督本会基金及财产之保管。
(四) 选举或罢免常务监事。
(五) 议决监事或常务监事之辞职。
(六) 调查处理有关纪律事项。
(七) 其他有关监察事项。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承理事长之命,实际处理事务,并沟通各部门之业务关系。
第三十二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由理事长召集,召集时除紧急事故之临时会议外应于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之。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于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会员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召开之。
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临时会议经会员(会员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请求召开之。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以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过半数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项之决议,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订定与变更。
(二)理事、监事之罢免。
(三)财产之处分。
(四)本会之解散。
(五)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
(六)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
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章程之变更应有全体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之出席,并经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体会员(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书面之同意行之。本会之解散,应经全体会员(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第三十二条之一
会员(会员代表)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会员代表)代理,每一会员(会员代表)以代理一人为限。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酌情延期或召集临时会议,由理事长决定之。但每年至少举行四次。会议以过半数为法定人数,监事列席会议。理监事不能出席或列席时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秘书长及各委员会、专案小组负责人列席并得因讨论关涉事项,邀请前任理事长及常务理监事列席会议,理事长并得为决定重要会务召集理监事联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各级会员之会费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之。
如会费收入不敷会务开支时得授权理事会调整并提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追认之。
第三十五条
个人会员一次缴足十年之常年会费作为永久会员,以后免缴常年会费,此项永久会费应储存为基金,非经理监事会之议决不得动支。
第三十六条
各项会费皆由本会收取,各分级组织得视举办活动情形申请补助,由本会执行部编列预算,经理事长同意后给予补助。
第三十七条
凡各专门工程学会之各级会员加入本会时,得免缴入会费,但各专门工程学会入会费低于本会标准时,应补足其差额。
第三十八条
各种会员常年会费,应于该年六月底前缴齐之。
第三十九条
凡会员逾期至年底仍不缴会费者,经由理事会核定后列为停权会员,停权会员停享会员应享之权利,但仍保留其会籍。停权会员申请复权时,除缴付当年度会费外,并补缴上一年度会费后即予复权。
会员停权达一年未办理复权者,即丧失会员资格,经理监事会同意后,提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后行之。
第四十条
本会经理监事会之决议,得接受捐款,其用途并由理监事会决定之。
第四十条之一
本会会计年度以历年为准,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各项办事规则另订之。
第四十二条
本会如解散后,所有賸馀财产归属主管机关指定之机关团体所有。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议决通过后,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变更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