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播剧研究会

更新时间:2019-12-22 09:16

中国广播剧研究会(Radio Drama Society of China)成立于1980年,是全国广播系统成立最早的社团之一。

发展历史

中国广播剧研究会成立于1980年。多年来,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文艺方针、政策、积极开展工作,组织业务交流和理论研究活动,扶植各台进行剧目制作。从1984年开始,组织创办了全国广播剧评奖活动,对中国广播剧事业的繁荣和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国家民政部对全国的社团先后进行了多次整顿和重新登记,都保留了中国广播剧研究会这一全国广播剧界惟一的国家级艺术社团组织。

截至2010年,研究全会员台80家,每年定期搞评奖,业务研讨、节目交易活动,并出版专刊。

业务范围

一、组织关于广播剧的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编辑出版广播剧业务、理论书籍和刊物;

二、组织有关广播剧导演、编剧、音乐、音响效果、制作等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辅导;

三、组织优秀广播剧和论文评析;

四、组织优秀广播剧的交换、交易和展览播出;

五、开展业务咨询,为广播剧制作播出机构、管理部门及社会各界服务;

六、贯彻“一国两制”的方针,加强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广播剧工作者及团体的联系与合作;增进与海外华侨、华人广播剧工作者及团体之间的友谊交流与合作;

七、发展同各国广播剧工作者及团体之间的友好往来,增进友谊、了解与合作。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广播剧研究会”,可简称“广播剧研究会”。本会的英文名称为“Radio Drama Society of China”,英文名称缩写为:“RDSC”。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性的广播剧学术团体,是由广播剧艺术工作者和制作、播出、营销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在党和政府领导下团结和联系广播剧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推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学风,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艺术追求。用先进文化引领文化产品的生产与管理,创造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广播剧生产力。团结国内外广播剧工作者,开展广播剧学术研究,以促进我国广播剧事业的改革和从业者素质的提高,为发展广播剧事业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会接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关于广播剧的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编辑出版广播剧业务、理论书籍和刊物;

二、组织有关广播剧导演、编剧、音乐、音响效果、制作等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辅导;

三、组织优秀广播剧和论文评析;

四、组织优秀广播剧的交换、交易和展览播出;

五、开展业务咨询,为广播剧制作播出机构、管理部门及社会各界服务;

六、贯彻“一国两制”的方针,加强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广播剧工作者及团体的联系与合作;增进与海外华侨、华人广播剧工作者及团体之间的友谊交流与合作;

七、发展同各国广播剧工作者及团体之间的友好往来,增进友谊、了解与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制作、播出广播剧的广播电台,以及省(含)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的广播节目制作、营销机构,均可申请作为本会集体会员,不发展个人会员(特殊情况者除外)。

第九条 新会员入会,须由单位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

第十条 本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各项活动、订阅本会编印的业务资料、对会务提出建议和批评等权利。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提供工作研究成果和按规定交纳会费等义务。不按期交纳会费者,必须申明原因,并于规定期限内补交,否则被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及正副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指导、部署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以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8年9月12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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