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更新时间:2023-11-29 22:37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英文名:China Building Materials Federation)是由全国建筑材料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的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形式限制的行业性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经济团体。

发展历史

2011年4月19日,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四届十一次理事会在京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为大会发来贺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等部门领导和理事单位近300人参加了大会。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苏波委派,原材料工业司司长陈燕海到会并致辞。

陈燕海对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发挥参谋助手和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推动建材工业实现转型升级取得的成绩表示充分肯定,并对今后的发展提出了几点建议:一是要把调整结构、推动建材行业转型升级作为联合会工作重点。要加强对行业发展的指导,以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作为主攻方向,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优化产业组织结构,加快发展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二是把推动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作为行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支撑。指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大新产品的开发,新材料的推广,新技术的应用,促进建材行业转型升级。三是把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作为行业转变发展方式的着力点。四是要加强联合会自身建设。

2023年4月,国资委已与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等14家行业协会取消主管主办等关系。

主要职责

1.围绕建材行业与企业在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反映会员和企业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组织制定行规行约,协调同行业价格争议,规范企业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3.为企业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技术、管理咨询、人才资源开发等多方面、多层次的服务;

4.加强与国外同业间的联系,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参与协调经济纠纷,组织国内外展销会、展览会,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5.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有关工作;

6.接受国家经贸委委托,对代管协会实施管理,主要是:指导代管协会依据章程开展业务活动,监督代管协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向国家经贸委提出代管协会改革、调整和规范发展建议及代管协会机构改革变更等事宜的初审、报批工作;负责代管协会的人事管理、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查处代管协会违法、违纪行为;审批代管协会工作人员临时出国等;

7.管理直属(挂靠)事业单位,负责直属(挂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党建、思想政治工作,以及财务、资产管理的监督,审批工作人员临时出国等;

8.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理事成员

党委书记、会长:阎晓峰

党委副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国庆

党委常委、专职副会长:张东壮

党委常委、纪委书记:张广沛

党委常委、专职副会长:刘建华

党委常委、秘书长:贺军

党委常委、工会主席:商雁青

副监事:刘标

执行副会长:周育先、杨军、王刚、李叶青、姜英武

副会长:王 刚、王彦庆、邱风雷、彭 寿、薛忠民、王家安、缪昌文、纪友红、丁焰章、马江黔、王 兵、王爱贞、曲 阳、吕 国、刘 燕、孙立强、李卫国、李志辉、肖家祥、何新明、张晓葵、林孝发、官山月、信思金、姜长禄、徐贵生、殷 俊、何 进、马振珠、和建生

特别副会长:孙向远、高登榜、曹江林、张毓强、叶德林、李新华、吕志坚、胡景山、孔祥忠、朱冬青、齐子刚、张佰恒、武庆涛、屈交胜、晋占平、徐洛屹、徐景颜、高 玲、曾令荣、缪 斌、潘 驹、潘东晖、张立君、曾光安、王 耀、付红旗、孙凯文、胡幼奕、尹自波、孟庆林、洪 杰、刘春华、张安平、张岚嵘

联合副会长:印志松、赵新军、徐贵生(代表江苏金峰水泥集团)

代管协会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是由全国建筑材料行业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本会简称建材联合会,英文名称为China BuildingMaterials Federation,缩写为CBMF。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为己任,搭建政府与行业、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协助政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践行“宜业尚品、造福人类”行业发展目标,助力行业、企业实现生态化、数字化、智能化、国际化、现代化、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发展,服务人类健康美好生活需求,为人类社会文明进步做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工作机构是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建材行业发展政策建议,推动建

材行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加快形成“双循环”发展新格局,实现“宜业尚品、造福人类”建材行业发展目标;

(二)坚持绿色低碳和创新驱动,推进建材行业科技进步与

标准质量提升,助力行业、企业实现市场化、生态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精益化、国际化、现代化,推动建材行业实现绿色低碳安全高质量发展;

(三)开展国际经贸、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提升建材行业

国际化水平,推进形成互通共融、合作共赢的国际合作新格局;

(四)加强组织协调,开展行业自律工作,反映行业企业需

求和呼声,切实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和诉求;

(五)坚持人本理念,开展行业人才培养与职业能力水平评价等工作,推进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六)承担党和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的有关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建材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和代表性。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单位简介;

2.登记表;

3.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三)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优惠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交办工作。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有对行业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

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50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常务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和良好口碑;

(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和声誉;

(四)积极参加并支持本会的工作,认真履行理事的职责和

义务,能够认真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团结会员,反映会员的意见及要求;

(五)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

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党建工作机构沟通;

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

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

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

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

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

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该负责人应同时为常务理事。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35-38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

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

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工作有创新意识,综合能力强,知识面广,具有独立

观察问题与判断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事业心强,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敢于担当责任,敢于攻克艰难,敢于作为的行业优秀人才;

(九)在现岗位任职以来,业绩良好;本单位经营业绩和履

行社会责任方面有良好业绩记录和良好的口碑;

(十)热爱与关心行业协会,遵守协会章程和道德规范,模

范执行行业产业政策与有关规定,积极参加行业的会议和本会的各种重要活动,履行责任和义务,按时交纳会费;

(十一)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五)组织研究本会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组织研究行业发

展规划;

(六)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七)组织研究行业发展和经济运行,科技进步,节能减排

和结构调整等重大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措施;

(八)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

常务理事会决定;

(九)提出理事会会议议题的建议。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协助会长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季度、

月度工作计划。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

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

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

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五十条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条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2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二条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八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经2022年11月16日六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所获荣誉

2021年12月,被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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