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设计学会

更新时间:2023-10-02 19:49

中国建筑设计学会(CADI)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指示,由香港政府批准组建的建筑装饰设计行业全国性组织。

机构简介

中国建筑设计学会(CADI) 全称China Architecture Design Institute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指示,由香港政府批准组建的室内装饰行业全国性组织。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社会学术交流认定的团体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业务上受政府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并受政府委托承担行业管理工作。

中国建筑设计学会是由全国各地区和部分从事建筑装饰设计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专业院校、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社会团体。

主要业务范围: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有关政策、法规及其行业标准,进行行业管理;开展科技学术、经济政策、市场信息交流,组织学术课题研究,举办各种专题研讨、论坛、技术讲座等活动;

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服务,协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建筑装饰设计市场,为会员提供进修考察,发表论文、设计作品等方面的技术、政策和信息支持、并凝聚设计作品进行平台共享交流。

组织建筑装饰设计行业学术创作与技术交流平台,开展优秀设计作品、施工工程项目、优秀设计机构、优秀设计人员评选活动,丰富设计人员的创作灵感,打造行业标杆精品。

开展人才培训,组织学术交流,推介新产品新技术,促进企业素质与行业水平的提高对从业人员技术岗位资格评定考核,并其颁发学会评定荣誉资格证书。

开展建筑设计行业标志性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外的建筑装饰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专业院校、个人设计师、建筑师的友好交流发展平台。

开展讨论与学习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理念,提升我国建筑装饰设计企业和设计师的竞争能力;承担各种相关社会公益和行业发展活动,扩大室内建筑师、设计机构和装饰企业的社会影响,提升设计师在行业和社会上的地位,加强调查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门及反映设计人员和企业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履行行业责任,推动行业进步。

贯彻国家政策法令,联结全国从事室内装饰、室内设计、环境艺术设计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从业人员,起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政府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企业服务,为室内设计师服务,为消费者服务,维护会员合法利益,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促进室内装饰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中国建筑设计学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rchitecture Design Institute,简称:CADI。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专业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坚持贯彻党的路线,建立社会组织建筑设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外群体,发展优秀企业单位与行业优秀职业人员,促进社会与行业规范与发展。

第四条 第四条建筑设计学会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表现对建筑物(含商业性建筑物、公共建筑、居民住宅)等空间进行专业设计、施工、环境保护及室内配套与陈设布置的系统工程;是融合室内建筑、景观设计、室内设计、陈设艺术、装饰材料、建筑风水相关产业知识,集设计、产品、技术、艺术、劳务和工程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艺术性的生活服务业;它为人们提供安全、健康、自然、和谐、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

第五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六条 本学会包含港澳台地区事务。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与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发展建筑装饰设计行业的方针政策。

(二)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实行建筑装饰设计行业发展规划、创新技术、人员规范、服务规范,组织建筑设计行业从事人员与单位,进行个人专业资格评审与施工、设计企业评审与颁证工作,开展对行业人员与单位的规范与发展。

(三)组织关于建筑装饰行业设计师与企业进行学术交流、展示展览等相关活动。

(四)开展技术研究与调查,针对建筑装饰设计行业的创新技术与节约环保发展。

(五)开展全国性联盟机构、学院、从事人员的培训学习与研讨工作,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先进会员企业及先进个人表彰,推动行业进步。

(六)开展在线技术能力评审服务、咨询服务(包含网络咨询服务),出版建筑设计刊物,展会展览服务。

(七)加强与国外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并引进国外的建筑设计表现与施工工艺技术。

(八)举办建筑设计行业相关专业性的比赛活动,对其进行评选与评审工作,起到行业性的带动作用。

(九)承办建筑设计行业相关展览展示活动。

第三章:荣誉资格与会员管理

第 八 条 职业荣誉资格

本学会的职业资格技术专业种类:室内建筑设计师、室内装饰设计师、景观艺术设计师、室内装饰监理师、陈设艺术设计师、住宅装饰设计师、建筑艺术设计师、相关从业人员荣誉资质资格证。

第 九 条 会员与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与影响力。

(四)会员种类:个人会员。

(五)从业建筑工程、设计事业、装饰装饰以及相关行业领域内的专业人士等有关人员,可申请成为本学会个人会员。

第 十 条 申请职业资格证书与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相关职业资格申请表或入会申请书;

(二)经评审委员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委员会或委员会授权的合作机构发给申报人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提请本学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力;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学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委员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企业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六条 本学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学会开展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七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五八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九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章程修改

第二十条: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二十一条: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相关部门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终止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监督权属本学会的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执行权属本学会的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8年07月08日第二次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度如下次大会无提议无需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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