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

更新时间:2023-12-29 07:36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China Construction Metal Structure Association)(缩写为CCMSA)于1981年8月经原国家建委批准在北京成立。协会是经国家民政部核准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上受建设部指导、接受民政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可同国内外相应组织签订有关经济、科技等交流与合作的协议、协定和其它文件。

发展历程

2023年12月27日,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幕墙设计及顾问咨询分会正式成立。

建设宗旨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贯彻改革开放的总方针,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通过为政府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企业服务、为市场服务,促进企业适应市场经济,加快企业转换机制,推动全行业的技术进步,提高产品的质量,增加经济效益,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主要任务

研究探讨我国建筑金属结构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方向;

根据国家建设事业的发展,提出本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技术政策的建议;

认真贯彻政府有关经济技术政策和法律法规;

协助政府部门制订、修订产品与工程技术标准;

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做好生产许可证、企业资质审查和产品质量认证的工作;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科技攻关工作,组织本行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奋和新材料;

组织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积极扶持出口企业走向国际市场;

开发智力,培养人才。提高全行业的技术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推动企业开展健康的竞争,积极促进会员间的横向联合;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向社会推荐、宣传名、优、新产品,积极为企业拓展市场;

承办政府部门或会员的委托事项,当好企业与政府的桥梁和纽带。

积极依据法律、法规兴办行业公益事业。

机构发展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的会员采取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家各产业系统的凡从事建筑钢门窗、铝门窗、幕墙,塑料门窗、建筑钢结构、采暖散热器建筑扣件、建筑模板脚手架及给排水设备生产企业;为本行业产品配套服务的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及有关设计院、科研所、大专院校等企事业单位,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工作,缴纳会费,均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成为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会员。协会现有近3000个团体会员。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理事由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行业主管部门或金属结构协会负责人、大专院校的代表、专家及金属结构企业的代表共406人组成。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主要任务是: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协会工作任务,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等。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由167名资深人员组成,主要任务:是执行理事会的决议,提出理事会讨论的各种议案,领导协会秘书处和指导协会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理事会设常设机构——秘书处。秘书处下设办公室、信息部、培训部、质量部、财务部、编辑部等工作部门。为了加强各项专业工作的开展,协会设立了若干个专业委员会和分会,这些专业委员会和分会分别是钢门窗委员会、铝门窗幕墙委员会、塑料门窗委员会、采暖散热器委员会、建筑钢结构委员会、建筑扣件委员会、建筑模板脚手架委员会、建筑给排水设备分会等。在协会的统一协调组织下分别负责本专业内协会章程所赋予的各项任务的组织与实施。

所获荣誉

2004年被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民间组织”称号;

2005年被中共建设部党组授予“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

2009年被民政部评为“全国先进社会组织”;

2009年被民政部评估为4A级协会。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八号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英文名称:China Construction Metal Structure Association,缩写:CCMSA。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从事建筑门窗、幕墙、建筑钢结构、采暖散热器建筑扣件、建筑模板脚手架、光电建筑构件、建筑门窗配套件、建筑给排水排水设备、辐射供暖供冷、喷泉水景及配套产品服务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设计单位等)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倡导自主创新和可持续发展为动力,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转变行业发展方式;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认真履行服务行业企业、反映会员诉求、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的职责,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三里河路九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从宏观与微观、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行业改革中出现的难点和会员关心的热点以及技术创新、市场动态、国内外行业发展趋势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本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技术政策的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

2.认真贯彻国家有关经济技术政策和法律法规,以科学技术进步为先导,组织本行业为建设事业提供合格产品与服务。

3.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承担产品与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制订、修订以及产品质量认证等工作,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4.积极参与和组织国内外技术交流,发展同国内外相关社团组织和企业的友好往来与合作。为企业提供信息、疏通渠道、传播技术、开展技术咨询、开拓市场,积极促进会员企业的国际化。

5.开发智力,培养人才。举办技术、管理培训班、研讨班,委托有关院校开设MBA、EMBA、大、中专班,提高全行业的技术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6.引导会员依法经营,推动生产企业开展健康的竞争。

7.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合理生产规模,规范行业行为,协调会员关系,反映会员诉求,组织行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的调查,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采取措施,保护行业安全。

8.引导和推动企业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积极促进会员间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和横向联合,相互协作,取长补短,有效利用资源。

9、组织行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会员的知识产权。

10.受政府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产品展览展示,积极为企业拓展市场;采用必要的方式,抵制伪劣假冒产品进入建筑市场。

11.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12.积极兴办行业公益事业,依照有关规定,做好行业杂志、技术书籍编辑、出版、发行工作。利用本团体网站为行业提供信息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2.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3.履行本团体章程规定的义务,愿意参加本团体工作;

4.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5.单位会员应当依法登记,个人会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3.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有权使用“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会员”的名义和标志;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2.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3.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团体《章程》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有欺诈行为及其它违法行为的会员,经举报查实,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可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报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团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6.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8.批准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常设办事机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处人员须是本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秘书处的职责是:

1.组织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2.提出并组织制定本团体秘书处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3.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和落实工作计划;

4.以秘书处会议决议方式决定本团体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宜;

5.批准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其产生和任免程序执行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本团体《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继续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或委托他人主持会员大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批准本团体秘书处会议重要决议、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领导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2.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置方案;

3.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组织制定本团体的各项规章制度;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因合并、分立、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简单多数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2012年11月22日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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