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开发区协会

更新时间:2024-09-28 21:09

中国开发区协会(China Association of Development Zones,英文缩写CADZ)1993年9月经国务院特区办和民政部批准成立。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党建工作机构为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业务指导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本会是由国家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沟通我国开发区与政府部门的纽带和桥梁,是区域间信息交流的平台,是加强国际合作的渠道。协会现有会员842家,包括单位会员、团体会员、企业会员。其中团体会员23家。(各省市开发区协会覆盖全国1500多家的各类开发区)

发展历程

2024年9月27日,中国开发区协会人力资源服务与产教融合专业委员会成立。

协会宗旨

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秉承“务实、创新、诚信、开放、协作”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努力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积极宣传开发区发展经验,深入研讨开发区发展问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开发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发展目标

以“四个服务”(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为目标,主动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发挥行业协会自律功能,构建社会治理新格局,着力提高运行能力,着力构建开发区服务平台,发挥开发区间、开发区与政府、社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以规范运作为保障,聚焦品牌建设和数字赋能,全面构建科学、创新、务实的组织架构和服务体系,开展专业化、差异化、个性化特色服务,努力把协会建设成为具有国际视野、国家意识、行业引领和更大凝聚力、公信力、影响力的全国性一流社团组织。

业务范围

中国开发区协会作为全国性社会组织,经过近30年的实践与发展,形成了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顺畅有效的运行机制、凝聚共识的内部文化、专业担当的执行团队,具备较强的研究咨询能力、资源整合能力和专业服务能力,在政策研究、规划咨询、信息资讯、投资促进、人才培训、会议展览、文化创意、投融资支持、国际交流等方面独具特色。

1.承担国家相关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为政府加强宏观管理提出咨询建议,为国内外政府机构及开发区主管部门提供战略研究服务;

2.组织经验交流和理论探讨,研究中国开发区在发展和管理中的理论性、政策性问题,了解各开发区的诉求、意见和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并争取政策支持;

3.为开发区的总体发展规划,空间、产业、环境、投融资等专项规划,管理运行、政策设计等方面提供研究咨询服务,为开发区企业提供相关领域的发展研究咨询服务,组织开展横向合作课题研究;组织相关团体标准的编制、发布、宣贯、推广、应用和建设工作;

4.为会员单位及境内外园区、企业提供关于投资促进、项目对接、展览会议、投融资等服务,关注开发区发展新变化、了解开发区发展新需求,围绕开发区改革创新、转型升级、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搭建项目、信息、资金、技术、人才等多要素集聚的专业化投资促进平台;

5.增进开发区间的相互了解和多方面信息交流,以杂志、年鉴、网站、微信公众号的两刊两网平台打造我国各类经济功能区的信息汇集地,传播中国开发区经验,讲述中国开发区故事,研判中国开发区趋势,做好信息集成服务,宣传开发区的成就,促进开发区健康发展;

6.组织开发区主题论坛,年会交流活动;把握新时期开发区发展新动向,立足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开展开发区管理运营、深化改革、产业转型、创新创业、规划建设、企业培育等培训课程,搭建开发区全国性学习平台,为开发区专业管理人才培养战略赋能;

7.推动开发区的国际交流工作,同相关的自由贸易区、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工业园区等国际组织建立友好合作关系,积极开展交流活动,以多种形式促进经济、贸易、科技、人才开发等方面的合作;

8.提升宣传好中国开发区品牌形象,与各级媒体合作全面展示中国开发区的建设成效、最新动态、充分反映开发区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9.为开发区提供围绕智慧发展、数据分析、政策讯息、地方巡诊等方面的个性化定制服务;

10.开展会员单位要求的其他服务。

协会领导

会 长:

副会长:王磊(驻会)

王俊、王金忠、刘家平、何树山、赵旭、张伯旭、李莉、杨知评、杨新年、沈顺年、辛继平、陈晨、郭志君、顾剑玉、简大年、蔡刚强

秘书长:

常务副秘书长:李 原

副秘书长: 曾召贺

副秘书长: 孙杰

内设机构

分支机构

协会章程

中国开发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中国开发区协会。英文译名:China Association of Development Zones(缩写 CADZ)。本协会是由国家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等经济功能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沟通我国开发区与政府部门的纽带和桥梁,是区域间信息交流的平台,是加强国际合作的渠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二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秉承“务实、创新、诚信、开放、协作”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努力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积极宣传开发区发展经验,深入研讨开发区发展问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开发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协会的网址:http://www.cadz.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增进开发区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多方面的信息交流,宣传开发区的成就,促进开发区健康发展;

2、组织经验交流和理论探讨,研究中国开发区在发展和管理中的理论性、政策性问题,了解各开发区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3、推动开发区的国际交流工作,同相关的自由贸易区、出口加工区、工业园区等国际组织建立友好合作关系,积极开展交流活动,双方以多种形式促进经济、贸易、科技、人才开发等方面的合作;

4、为会员单位提供包括投资促进、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研究咨询、商务合作、展览会议、文化创意等方面的服务;

5、编辑、出版、发行开发区会刊、杂志和年鉴等出版物;

6、承担国家相关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开展会员单位要求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1、单位会员:经国家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或工业园区,以及开发区内的企事业单位;

2、团体会员: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地方各类开发区(园区)协会,以及与开发区工作有关的学会、研究会、协会;

3、个人会员:热心我国开发区事业的国内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3、单位会员在当地经济发展中要具有一定的影响,个人会员在开发区研究中要有一定的成就。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出入会书面申请书;

2、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刊物及相关信息资料;

4、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2、维护协会声誉和合法权益,维护会员的共同利益;

3、完成协会委托办理的事项,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信息;

6、对协会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由秘书处在会员登记册上除名,收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组织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订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并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1、3、5、6、7、8、9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行政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2、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对本协会各机构人员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参与协会重大事项的商议和决定;当会长暂时不能履行职能时,根据会长指定代行会长职权。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开展协会的日常活动;

2、组织制订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3、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4、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5、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财务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管理,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2年12月8日第五届(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所获荣誉

2021年3月3日,民政部公布2019年度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中国开发区协会评估等级为4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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