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征信

更新时间:2022-06-28 21:12

中国征信是时代发展的产物,标志着中国将由市场经济走向信用经济。

征信业

征信业是市场经济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行业。征信机构作为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企业,按一定规则合法采集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加工整理形成企业、个人的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有偿提供给经济活动中的贷款方、赊销方、招标方、出租方、保险方等有合法需求的信息使用者,为其了解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提供便利。征信服务既可为防范信用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创造条件,又可使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得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获得较多的交易机会,而缺乏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或个人则相反,从而促进形成“诚信受益,失信惩戒”的社会环境。征信业在促进信用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我国征信业从无到有,逐步发展,作用日益显现,征信市场初具规模。但与信用经济发展和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征信经营活动还缺乏统一遵循的制度规范和监管依据,难以获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现象与不当采集和滥用公民、法人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现象并存,影响征信业的健康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征信业发展,对征信法制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必要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的出台,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有利于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管理,规范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行为,保护信息主体权益;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企业征信

目前市场上企业征信系统水平参差不齐,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办理备案”

根据央行征信管理局统计,

截至2015年6月底,全国共有17个省(市)的78家企业征信机构在人民银行分支行完成备案。

个人征信

截至2015年9月初,央行暂未下发个人征信牌照。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

“经批准设立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凭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个人征信业务。”

意味着目前暂时没有一家征信公司可以开展征信业务。

征信数据库

征信数据库分为以下几种:

1、央行征信数据库。目前最权威的征信数据库,详见“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地方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是归集、整合分散于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其他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的基础性设施。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地方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加快制定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计划。尚未建立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地区要加快制定建设方案,力争2014年年底前启动项目建设;已经建立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地区,要不断完善系统功能,提升数据质量,深化、拓展信息应用。

3、第三方企业自建的征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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