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微型小说学会

更新时间:2024-01-11 16:31

中国微型小说学会是1992年由上海文艺出版社、《小说界》发起成立的一个全国性学术团体。由中国作家协会民政部主管,是由从事微型小说(小小说)创作、评论、研究和编辑出版的单位与个人以及热心支持微型小说事业的人士自愿组织的全国性学术团体和非营利社会组织。

建设宗旨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恪守社会道德,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推动微型小说的发展和壮大微型小说作者队伍,充分发挥微型小说作为一个独立文学品种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理事成员

会长:夏一鸣

副会长:张越、顾建平、高健、刘斌立、戴希、纪晨、伍建强(秦俑)、赵淑萍、闫占士(雪弟)

秘书长:高健(兼)

常务理事:戴希、方东明、高健、顾建平、纪晨、刘斌立、伍建强(秦俑)、夏一鸣、徐福伟、闫占士(雪弟)、颜士富、杨静龙、张越、赵淑萍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学会名称为中国微型小说学会,英译名为Chinese Miniature Stories Society,简称微型小说学会。

第二条本学会是从事微型小说(小小说)创作、评论、研究和编辑出版的单位与个人以及热心支持微型小说事业的人士自愿组织的全国性学术团体和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学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恪守社会道德,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推动微型小说的发展和壮大微型小说作者队伍,充分发挥微型小说作为一个独立文学品种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第四条本学会接受中国作家协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在上海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1.团结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思想水平与艺术素养,繁荣微型小说的创作;

2.开展微型小说的理论研究与学术讨论,交流微型小说创作、编辑、出版的经验;

3.面向社会与读者,推荐与介绍微型小说作品与知识;

4.开展有利于微型小说发展的工作,如举办全国性的征文评选活动,

奖励优秀的微型小说作品与学术研究成果,举行笔会和其他联谊活动等;

5.编选有关微型小说的书刊,编辑出版会刊;

6.加强与台、港、澳以及国外创作、评论、编辑、出版微型小说同行的联系,开展海内外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有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赞同本学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3.在微型小说的创作、评论、研究、教学、编辑、出版以及组织活动上有一定成绩者。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1.个人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两位会员或一个团体会员介绍,由 本学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2.团体会员由单位申请,经本学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凡积极发表、教学、研究或组织、推动微型小说发展的报刊、教学单位、研究单位与文艺单位,得为本学会团体会员;

3.由理事会向会员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学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3.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1.执行本学会决议;

2.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作家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作家协会审查,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作家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学会会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学会设名誉会长1人,顾问若干人,聘请对微型小说发展有贡献有影响的老同志担任。人选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聘期与学会负责人任期同为5年。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学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中国作家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学会章程和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作家协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作家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中国作家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学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作家协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07年5月13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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