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

更新时间:2023-12-25 14:10

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是经民政部批准,由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以及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由中共中央宣传部主管,在中央文明办的具体指导下开展日常工作。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积极履行引领、联合、服务、促进的职责,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推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推动社会文明进步,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中国志愿力量。

会员代表大会

新华社北京2019年7月24日电 在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之际,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发来贺信,向大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广大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工作者致以诚挚的问候。

习近平在贺信中指出,志愿服务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党的十八大以来,广大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工作者积极响应党和人民号召,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走进社区、走进乡村、走进基层,为他人送温暖、为社会作贡献,充分彰显了理想信念、爱心善意、责任担当,成为人民有信仰、国家有力量、民族有希望的生动体现。希望广大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工作者立足新时代、展现新作为,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继续以实际行动书写新时代的雷锋故事。

习近平强调,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要认真履行引领、联合、服务、促进的职责,为广大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服务他人、奉献社会创造条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为志愿服务搭建更多平台,给予更多支持,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凝聚广大人民群众共同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宣部部长黄坤明24日在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上宣读习近平的贺信并讲话。他说,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牢记初心使命、锐意改革创新,坚定走中国特色的志愿服务之路,广泛汇聚志愿服务力量,激发新时代志愿服务活力和创造力,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在民族复兴伟业中书写志愿服务新篇章。

会议选举产生了新一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表决通过了《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章程》《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第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和《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第一届理事会财务报告》。

组织结构

领导机构

会 长:王晓晖

常务副会长:孙志军

副会长:阎京华、奇巴图、吴海鹰 (女)、李前光、李 波、郭明义、赵津芳 (女)、王 波 (女)

秘书长:黄永生

常务副秘书长:邓丽娟(女)满

副秘书长:张朝晖、廖 恳、郭新保、段桂青(女)、陈振民、白 石、董俊山

常务理事

理事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简称“中志联”),英文译名为China Volunteer Service Federation,缩写为CVSF。

第二条 本会是由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以及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引领广大会员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培养时代新人,培育时代新风,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履行引领、联合、服务、促进的职责,推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推动社会文明进步,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中央宣传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在中央文明办的具体指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弘扬志愿精神,培育志愿文化;

(二) 加强对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的团结引导,联合志愿服务力量,培育和壮大志愿服务队伍;

(三) 组织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会员开展志愿服务,打造志愿服务品牌,开展激励表彰;

(四) 加强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注册、管理、评价机制建设;

(五) 协调会员力量,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诉求,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 开展志愿服务培训和调查研究;

(七) 开展志愿服务国际交流合作;

(八) 争取党和政府有关部门支持,整合各类社会资源,积极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九) 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从事志愿服务的有关单位和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长期从事志愿服务工作的代表性人士或在志愿服务领域有重大影响力的代表性人士,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 从事或关心、支持志愿服务事业;

(四)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资料;

(二) 经本会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四)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承担本会安排的工作;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或严重违法、触犯刑律,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 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和志愿服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本会常务副会长受会长委托,主持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工作,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决定召开或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召开,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 监督本团体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的实施;

(三) 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 研究决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活动方案;

(五) 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研究决定会员的吸收;

(六)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七) 研究决定本会各机构等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处,负责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承担本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常务副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协助常务副会长工作,列席会长办公会议。常务副秘书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主持本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机构聘用的工作人员,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志愿服务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9年7月23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所获荣誉

2021年12月,被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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