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05 16:51
中国意大利商会(CICC)是于1991注册成立,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的外国商会,是一家民间的、自发的、非盈利性组织,由意大利的法人和个人组成。其会员包括意大利主要的工业集团、银行、法律事务所、运输公司以及一些中小型企业。
会员全体大会(简称“大会”);
指导理事会(简称“理事会”);
会长;
副会长;
上海辖区的副会长;
广东辖区的副会长;
财务主管;
秘书长。
是促进意大利和中国商界人士、企业家和经济组织间的贸易、工业、文化关系的发展。
(一) 促进两国企业和经济组织间各种形式的经济和技术合作的发展,促进与在华意资企业
有联系的企业和经济组织间各种形式的经济和技术合作发展,为会员和申请人挖掘合作
创意并予以协助。
(二) 为会员和申请人收集并提供关于中国市场发展的经济、金融、商务、社会、税收和
法律方面的信息,为其提供商业项目和机遇,包括直接投资、技术转让、产业合作。
(三) 与有关机构合作组织两国商界人士的考察、技术研讨会、关于经济的会议、两国
的商务交流及其他有助于合作交流的活动。
(四) 协助会员和申请人解决商界人士、企业家、经济组织间发生的商业纠纷,尤其是
敦促他们求助于两国或国际性仲裁组织或协调机构的解决;
(五)吸引政府机构和公共行政部门对关系到会员共同利益的问题予以更多的关注。
(六) 与外交机构、意大利及外国公共和私人机构合作,促进、协调、实施共同计划和活动。
(七)举办并参加有利于促进两国经济和文化关系的各种会议、论坛、展览、展示会和其他
各种相关活动。
(八)为实现商会上述目标提出各种设想以及建议。
中国意大利商会会长: Lorenzo Riccardi(罗仁舟)。
第一条 名称
1. 中国意大利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是成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由意大利及其他国家的商界人士、企业家及经济组织自愿参加、经选举产生的社团。
2. 本商会各项活动须遵守本章程、意大利共和国各项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律。本商会
得到中国政府和意大利政府的承认。
第二条 会址、辖区
1. 本商会设立在北京。
2. 在北京、上海和广东三地设有联络办公室,其管辖范围与三地领事馆辖区相一致。
第三条 目的、职权
1. 本商会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意大利和中国商界人士、企业家和经济组织间的贸易、工业、
文化关系的发展,为此,本商会致力于:
(a) 促进两国企业和经济组织间各种形式的经济和技术合作的发展,促进与在华意资企业
有联系的企业和经济组织间各种形式的经济和技术合作发展,为会员和申请人挖掘合作
创意并予以协助。
(b) 为会员和申请人收集并提供关于中国市场发展的经济、金融、商务、社会、税收和
法律方面的信息,为其提供商业项目和机遇,包括直接投资、技术转让、产业合作。
(c) 与有关机构合作组织两国商界人士的考察、技术研讨会、关于经济的会议、两国
的商务交流及其他有助于合作交流的活动。
(d) 协助会员和申请人解决商界人士、企业家、经济组织间发生的商业纠纷,尤其是
敦促他们求助于两国或国际性仲裁组织或协调机构的解决;
(e)吸引政府机构和公共行政部门对关系到会员共同利益的问题予以更多的关注。
(f) 与外交机构、意大利及外国公共和私人机构合作,促进、协调、实施共同计划和活动。
(g)举办并参加有利于促进两国经济和文化关系的各种会议、论坛、展览、展示会和其他
各种相关活动。
(h)为实现商会上述目标提出各种设想以及建议。
2. 本商会为非赢利机构。理事会可决定将部分利润用于慈善事业。
第四条 会员之入会和期限
1. 商会对会员数量不做任何限制。
2. 下列主体有权加入本商会:
(a) 意大利或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在中国的代表机构或公司,或设立的机构,或投资人;
(b)意大利或外国自然人或法人。
3. 经相关法律批准后,本商会将允许中国自然人和法人实体入会,而无需修改本章程。
4. 指导理事会(“理事会”)将自提交申请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决定候选会员的入会与
否。如持反对,则自该决定通知日期的十[10]日内,通过秘书长向普通会员全体大会(以下简 称大会”)提交审议。大会将在下一次召开的会议上审议并作出决定。
5. 各法人将负责注册登记,并有权在任何时候,预先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商会,委派商会一
名代表来行使本章程赋予会员所有的权力。
第五条 会员之除名和退出
1. 商会会员,出于重大原因,可以按照理事会的决议由本商会予以开除。对于不服该措施
的会员,则自该决定措施日期的十[10]日内,通过秘书长向大会提交审议。大会将在下
一次召开的会议上审议并作出决定。
2. 会员可在任何时候选择退会,退会立即生效。
3. 会员被开除或退会,已缴纳会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 会员之分类
1. 会员可分为以下类别:(a)名誉会员,(b)支持会员,(c) 非常驻会员,(d)普通会员。
2. 对中-意关系发展做出贡献的,或作出显著贡献的个人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名誉会员的
命名由会员全体大会决定。名誉会员免交会费,但不享有会员全体大会的投票权。
3. 支持会员是指对本商会做出更多经济贡献的会员。
4. 非常驻会员是指未在中国开设代表处的法人会员或不在中国居住的自然人会员。非常驻
会员在会员全体大会上不享有投票权。
5. 普通会员是指不属于上述类别的会员。
6. 会员全体大会的投票权属于普通会员和支持会员(“投票会员”)。
7. 各会员有权向会长提出建议,这些建议可以在会员全体大会或理事会会议的议事日程中
讨论。
第七条 会员期限及会费
1. 会员资格有效期为自然年制一年,可续费延期,每年会费自上一年度的10月1日起可
续缴;
(a) 会员须在注册或续约时缴纳会费;
(b) 下一年度会费数额,理事会根据商会预算需求提出建议,在每年第二次会员大会上
确定;
(c) 会费不得分发给会员,或汇往境外。
第八条 资金及运转
1. 本商会公共资金由会员缴纳的会费、使用会费购买的财产及其他来自意大利政府拨款、
意大利或其他外国公私部门或机构提供的捐款构成。
2. 经营必须的公共资金在理事会的指导下,由本商会不同辖区自主分配使用。理事会根据
实际需要,并听取大会意见,可不定期决定预算中的资金分配份额。
3. 资金运转周期以公历年计。
第九条 组织机构
1. 商会机构包括:
- 会员全体大会(简称“大会”);
- 指导理事会(简称“理事会”);
- 会长;
- 副会长;
- 上海辖区的副会长;
- 广东辖区的副会长;
- 财务主管;
- 秘书长。
2. 除秘书长外,商会所有的职务均须经选举产生且无任何报酬。不得兼任职务。
3. 在中国居住的支持会员和普通会员享有被选举权。竞选本商会地方辖区副会长及理事必须是定居于该辖区的会员。
4. 意大利驻华大使是本商会名誉会长。
第十条 全体会员大会:组成与职权
1. 大会由商会所有会员组成;
2. 大会是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具有以下专属权:
- 具有约束力地讨论和决定本商会各部门涉及本商会活动与目的的一切事务;
- 就理事会和财务年度工作报告进行讨论,作出决定并提出指导性建议
- 讨论和批准决算;
- 就预算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进行指导并提出修改意见;
- 讨论并决定有关理事会和会员的提议;
- 讨论并决定对本章程的各种修订;
- 选举商会职务;
- 讨论并决定本商会的解散。
第十一条 全体会员大会:召开与决议
1. 每年至少召开两[2]次大会,会议通知应由会长书面发给全体会员。大会一般应在北京
召开。每年第一次大会宜在2-3月间召开,第二次大会宜在9-10月间召开。
2. 大会也可在有十分之一[1/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会员或多数理事会成员提出书面要求
的情况下召开。在此情况下,会长应尽快召开大会。如在上述要求提出四十八[48]小时
内仍未能召开大会,则要求开会的会员可直接通知其他会员开会。在任何情况下,均应由会长 决定会期并主持召开大会。
3. 大会召开通知必须在会议召开日前至少十五[15]日书面发给会员。会议通知应包括召开地点、日期、时间和议程。如有十分之一[1/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会员在会议通知发出后七[7]日
内,书面要求会长在大会议程中增加内容,应就此进行讨论并向会员发出通知。
4. 大会正常召开,并有四分之一[1/4]以上具有投票权的会员出席或派出代表出席,或通过电子方式投票的会员时,方为有效。如不具备上述条件,出席的会员可以立即重新发出召集,三十[30]分钟后召开的会员大会同样合法有效。
5. 大会应由会长主持,如会长缺席,应由副会长主持。
6. 每一位具有投票权的会员在投票中拥有一[1]张有效票,亦可按照在召开的通知中指定的方
式,通过电子投票方式行使该表决权。
7. 大会按照出席的表决会员,或委派的代表,或通过电子方式投票的会员的大多数来决定。对商会章程修订的建议,必须至少有所有投票会员的四分之一[1/4]的批准通过(经会员大会,或经电子投票表决)。对本商会解散的建议,必须经全体会员投票,并以绝对多数(经会员大会或经电子投票表决)的批准通过。
8. 在投票表决相等的情况下,会长投票的一方将作为投票决定的多数方。
9. 大会作出的决议应以会议纪要形式发布,并由会长和秘书长签署。纪要应由秘书长在大会召开后的五[5]日内起草,并分发给理事会的各成员,由理事会成员在七[7]日内传阅、提出意见并退回秘书长。纪要的最终稿应在大会召开十四[14]日内,通过本商会的网站公布,传送给每一位会员。
10. 各会员可派其他会员作为代表出席大会。每个会员不得接受三[3]个以上的代理委任。并不得再转派该委任。
11. 大会邀请意大利外交高层代表,使馆商务处负责人,意大利对外贸易促进会代表处负责人,以及不同领区的相应代表与会,他们不具有投票权。根据大会涉及的内容,可邀请非会员以观察员或发言人身份与会。
第十二条 选举大会:商会职务选举
1. 商会职务选举须在全体会员大会(“选举大会”的简称)上进行。有关选举大会的召开,生效和其他条件将按照会员大会的规定,但召开的期限为三十[30]日。选举大会每两[2]年召开一次,宜在2月和3月之间举行。
2. 竞选事务应在会前十五[15]日之内通知其他会员。不得同时竞选多项职务。
3. 所有具有投票权的会员均可竞选会长、副会长、财务主管和其他八[8]名理事职务。
4. 来自地方辖区的具有投票权的会员另可竞选如下职务:
- 二[2]位理事,在居住在北京地区的会员中选出;
- 一[1]位副会长和一[1]位理事,在居住在上海地区的会员中选出;
- 一[1]位副会长和一[1]位理事,在居住在广东地区的会员中选出。
5. 选举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每一位参加竞选者须指明所属辖区。
6. 理事会须在选举大会召开前三[3]个月,确定选举的标准和程序,在商会网站上发布信息。电子投票只要它能够保证投票的保密性则可以被允许。在召开选举会员大会的通告中,会长将发出有关投票规则的通知。
7. 当选者在选举结束后即开始履行商会职务,为期两[2]年,直到下次选举大会召开前为止。在新一届选举大会选出商会各项职务以前,担任原职务者继续留任会员的职务。
8. 商会职务因任何原因出现空缺时,应由具有第12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的被选举资格的未当选者中排名第一者担任。如不存在符合上述条件的人选,则须根据本条规定重新举行空缺职务的选举。
第十三条 理事会:组成与职权
1. 理事会包括十三[13]名成员,均由本章程规定之程序选举产生。
2. 理事会成员包括:
- 一[1]位理事长;
- 一[1]位副理事长;
- 二[2]位辖区副理事长;
- 一[1]位财务主管;
- 八[8]位理事。
3. 理事中包括二[2]位北京辖区。上海、广东辖区理事一[1]位。
4. 理事会邀请意大利外交高层代表,使馆商务处负责人,意大利对外贸易促进会代表处负责人,以及不同领区的相应代表与会,他们不具有投票权。根据大会涉及的内容,可邀请非会员以观察员或发言人身份与会。
5. 理事会成员任期二[2]年,可连选连任,最多连续三 [3]次连任。
6. 理事会成员任理事会是本商会行政机构,专门处理如下事务:
- 决定与商会活动有关的路线和指导方针,并安排各项活动的年度计划;
- 决定本商会同其他机构、组织和团体的合作协调事宜;
- 决定本商会有关的计划项目和执行措施;
- 建立办事处和工作人员的组织机构,决定与本商会的正常运作有关的所有事宜;
- 任命秘书长;
- 制定年度预、决算交由大会审查;
- 决定各辖区资金使用额度,并预先授权将这些资金用于各种项目和具体的计划;
-就接受捐助、赠款和遗赠以及决定动产的采购和出售;
- 向大会建议年度会费数额;
- 向大会建议修改本章程;
- 行使其他的、除只属于大会以外的所有权利。
7. 理事会可向理事长及诸理事交办特别的委任。
第十四条 理事会:召开与决议
1. 理事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4]次会议,会前应由理事长向各位理事发出书面通知。理事会每年在每一辖区至少召开一[1]次会议。可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建议将主会场设在北京。
2. 理事会也可在有至少五[5] 位理事提出书面要求的情况下召开。在此情况下,理事长应尽快召开理事会。如在上述要求提出四十八[48]小时内仍未能召开理事会,则要求开会的理事可直接通知其他理事开会。
3. 理事会召开的通知必须在会议召开日前七[7]日内以书面发给各位理事。会议通知应包括召开地点、日期、时间和议程。任何一位理事在会议通知发出后二[2]日内以任何形式要求理事长在理事会议程中增加内容,均应就此进行讨论。
4. 理事会有效的条件包括:(a) 理事会正常召开;(b) 当在确定的时间内,出席了至少半数以上成员。如不具备上述条件,该理事会会议则不成立,并不能作出决议。
5. 理事会应由理事长主持,如理事长缺席,应由理事会召开地的辖区事务副理事长代为主持。
6. 每一位理事在投票中拥有一[1]票权利。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7. 理事会的表决,将按照出席成员简单多数的公开投票决定,在投票表决相等的情况下,主席投票的一方,或作为替代主席人的一方将作为投票决定的多数方,根据出席理事会议的多数理事会成员的要求,投票将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8. 理事会作出的决定应以会议纪要形式发布,并由理事长和秘书长签署。纪要应由秘书长在理事会召开后五[5]日内起草,由理事会成员传阅、提出意见并退回秘书长。纪要的最终稿应在理事会召开后十五[15]日内完成。并下一个首次会议上批准通过。会议纪要是与理事会的内部文件;如果认为合适,会议主席可以安排摘录该纪要的某些部分,或某些决议,通过本商会的网站公布。
9. 连续三[3]次缺席理事会的理事,按照第12条第8款的程序予以序撤销和更换。
10. 秘书长以书记员身份参加理事会会议。
11. 对于需要理事会通过的日常行政事务,可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电子投票,实行默许原则的投票除外。
第十五条 商会会长及副会长
1. 会长负责协调和主管商会各项事务;接收大会和理事会的各项决定和指令并交由秘书长执行;代表本商会与第三方打交道。会长代表全体会员管理和执行商会日常执行既定目标的情况。
2. 在会长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下,由副会长代行会长职责,但时间不得超过两[2]个月。如果会长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超过两[2]个月,副会长应提请选举大会选举新的会长。
3. 会长可向有关机构、组织或项目中派出个人代表,这些代表宜为理事会成员。
第十六条 财务主管 审计
1. 财务主管监督本商会资金的使用,并对全体会员负责。
2. 本商会资金,除由理事会决定的支付日常开支的必要部分外,均应存入由理事会指定的银行帐户内。划拨到地方辖区的资金亦应遵守此规定。
3. 辖区秘书长和副会长,根据理事会规定,自主掌握供本商会日常支出的资金。辖区秘书长和副会长将按照商会一般经济状况,应制作一份关于本商会及各辖区机构财务的季度报表报告。
4. 理事会负责指定一家地方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审核。
第十七条 秘书长
1. 秘书长人选由经济发展部征得外交部同意后作出任命。
2. 秘书长负责领导商会日常行政事务,执行大会和理事会各项决定,起草各项活动计划,起草预决算草案,起草大会、理事会、商会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各类纪要。定期向理事会提出最新问题。参加商会内部各组织、机构召开的会议。
3. 秘书长是所有接受薪酬人员的负责人,负责接受会长和各位副会长在主管领域内事务的指令。
4. 秘书长应是意大利籍公民。秘书长不得为商会会员,不得在商会内外从事任何商业或职业
活动。
5. 秘书长的报酬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 内部规定及语言
1. 内部规定根据本章程,为商会内部各机构和部门限定和协调了权利与职责。
2. 理事会根据本章程的原则,有权协调各项具体的业务与行政措施。
3. 意大利语和汉语是本商会的正式语言。本章程由意大利语汉语构成,在存在差异的情况下以意大利版本为准。
第十九条 与政府机构的沟通
1. 理事会在下列文件形成之后三十[30]日内应通过外交机构向经济发展部发回报告:
(a) 理事会和全体会员大会根据法律通过的决定的副本;
(b) 预算、决算报告副本,并附审计报告;
(c) 会员名单,注明与前一年的变化;
(d) 关于前一年举办的活动和取得的成果的报告;
(e) 有关新计划中活动安排的报告;
(f) 商会的机构成员名单。
第二十条 章程的变更
1. 对于本章程的修改和补充,须由理事会提交大会依照第11条第7款之规定的方法实行审议并通过。
第二十一条 商会期限及解散
1. 对本商会存在期限不作任何限制。
2. 大会可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决定解散本商会。大会在作出解散本商会的决定后,应以简单多数选出清算人。如大会未选出清算人,应由商会会长和三[3]位副会长负责商会的清算事务。
3. 商会在任何理由解散的情况下,商会的资金、动产、设备及档案和任何其他活动等应交托给意大利驻华使馆外交代表负责人或其委托代表。会员无权对商会财产提出任何要求。
4. 如本商会解散三[3]年内后未能建立新的、受到意大利政府承认的商会,本商会经过清算的一切财产将根据前述外交代表作出的、不受工会组织影响的决定,上述物资将捐献给慈善机构。
第22条 有效期及过渡条款
1. 本章程自大会批准之日生效。
2. 会员机构自批准之日起至2014年会员大会选举继续留任。
地址: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14层1403
2023年4月,中国意大利商会天津办公室在天津港保税区揭牌,正式投入运行。这是中国意大利商会在中国设立的第8个办公室。
2024年2月,中国意大利商会成都中心揭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