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23 15:59
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是经国家民政部批准,从事房地产及住宅问题研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上由国家建设部主管。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是由地方房地产研究会、学会或住宅问题研究会、从事房地产及住宅规划设计、开发建设、经营、管理等工作以及与之有密切联系的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对房地产研究有一定造诣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社会团体。
2009年3月,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在京召开。大会决定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改名为中国房地产研究会,并产生新一届理事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到会祝贺。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原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当选为中国房地产研究会第五届理事会会长。两院院士、原建设部副部长周干峙当选为名誉会长。
该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注重调查研究的作风,依靠广大会员单位,团结、组织从事房地产及住宅研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有关部门,对中国房地产业和住宅产业的改革、发展问题进行多学科理论研究和决策研究,探索房地产业和住宅产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及其发展规律,提出制定方针政策和进行企业经营决策的建议,为主管部门进行宏观决策服务,为广大会员单位服务,为发展房地产业服务。
组织会员并联合有关社会力量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房地产基础理论研究的决策研究,向政府部门和房地产企事业单位提出研究成果和决策建议,促进宏观决策和微观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承接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向领导机关、有关部门及会员单位提供咨询服务,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创造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服务;
通过多种途径宣传房地产及住宅政策,传递信息和交流经验,编辑出版刊物、教材、丛书和有关图书资料,交流学术思想和研究成果,培训管理和研究方面的人才;
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促进民间的国际科技合作;
推动建立我国房地产和住宅方面的有关学科;
表彰房地产及住宅研究的优秀成果、先进的研究会(学会)和积极分子,交流先进经验,促进各级研究会(学会)及其组织的研究工作健康发展。
住宅建设与房地产发展委员会、住宅设施委员会、住宅社会经济发展委员会、房地产综合开发委员会、房地产法学委员会、计划统计委员会、房地产地籍测量委员会、房地产金融委员会、房地产产权委员会、城市房屋拆迁委员会、军队营房问题委员会、人居环境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房地产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Real Estate Research Association,缩写:CRERA。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从事房地产规划设计、开发建设、经营管理、部品供应、投资融资、研究咨询等业务,并热心房地产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和地方房地产社会组织,以及对房地产问题有较强研究能力的人士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邓小平理论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建设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房地产学术研究和决策研究,向政府提出研究成果和政策建议;
(二)承接会员单位和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提供咨询服务;
(三)宣传国家房地产法律政策,开展学术交流,推广研究成果,传递信息经验,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刊物和有关图书资料,培训管理人才和研究人才;
(四)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促进民间的国际合作;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房地产方面的展览、展示活动;
(六)推动房地产方面的学科建设;
(七)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房地产业发展的研究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单位会员应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并热心房地产研究工作。其组成包括:
1、地方房地产研究会、学会、协会;
2、从事房地产研究服务的大专院校、研究机构和信息咨询、文化传媒单位;
3、房地产开发、中介服务、经营管理、金融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品生产、材料供应等与房地产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应是热心房地产研究工作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有较强的研究能力;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热心本团体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提名办事机构下设部门负责人,与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协商提名分支机构其它负责人,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9年3月26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住宅与房地产》、《中国住宅设施》、《中国地产》、《住房保障》杂志和《房改与住宅》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