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9-05 12:48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组织展览展示、学术研究、文化交流、国际合作、编辑出版等活动,团结全国扇艺界及企业、企业家、专业人士和广大书画艺术家,为继承弘扬中国扇子艺术传统文化,为书画艺术家和广大书画爱好者服务,为政府和企业文化建设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做贡献。
(一) 组织和开展中国扇子文化艺术的学术研讨、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和出版;
(二) 以扇艺为媒体,促进文经结合,提供与扇子艺术相关的咨询服务;
(三) 组织和开展以扇艺为主的民族传统文化艺术培训;
(四) 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扇艺发展需要,组织和开展国内外文化艺术的交流、展览、展示;
(五) 组织和开展社会公益活动,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
中国扇子艺术学会于1981年由著名艺术家、收藏家张伯驹先生发起成立,原名为“中国扇子书画艺术鉴赏会”。
其初衷有二:
一是借扇(善)的谐音,弘扬中华民族传统仁、善美德;
二是借扇的造型,寓为桥梁,大业做贡献。
张伯驹先生曾用瘦金体作书,撰写了该会“章程”。
“章程”得到了宋庆龄、万里、习仲勋、谷牧、雷洁琼、蒋兆和、吴作人、刘海粟、启功、关山月、潘洁兹、关良、亚明、宋文治、侯宝林等百余位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和著名艺术家签名和参与。
1983年,“中国扇子书画艺术鉴赏会”更名为“中国扇子艺术学会”。
1994年,在民政部和中国文联的领导下,重新登记注册,并经批准“中国扇子艺术学会”为中国文联直接领导下的一级社团。
2018年7月3日,中国扇子艺术学会挂牌仪式于北京举办。
2016年8月,民政部对中国扇子艺术学会作出停止活动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经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中国扇子艺术学会未按规定接受2013年和2014年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民政部决定对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中国扇子艺术学会作出停止活动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扇子艺术学会,英文译名称:Chinese FanArt Institute,缩写CFAI。
第二条 本团体是与扇子艺术相关的收藏者、专家、企业家和生产单位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广泛团结热衷于继承、发展中华民族扇文化艺术的专家、学者、企业家、收藏家和业余爱好者,以扇文化为媒体,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进行发掘、研究、组织、宣传,同时在通过开展各种民族文化艺术的活动中,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市场经济有机的结合,共同为繁荣我国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为我国的两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和开展中国扇子文化艺术的学术研讨、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和出版;
(二) 以扇艺为媒体,促进文经结合,提供与扇子艺术相关的咨询服务;
(三) 组织和开展以扇艺为主的民族传统文化艺术培训;
(四) 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扇艺发展需要,组织和开展国内外文化艺术的交流、展览、展示;
(五) 组织和开展社会公益活动,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热衷于扇艺术的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项目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支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1月10日第五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