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执业药师

更新时间:2019-11-26 14:45

《中国执业药师》自2003年12月创刊以来,一直遵循服务于执业药师,服务于药品生产、流通、研究、使用领域的广大药学技术人员的办刊宗旨,力求使杂志成为执业药师提高专业水平、交流研究成果的重要平台。

杂志介绍

2008年7月,杂志的主办单位变更为中国执业药师协会,为进一步明确刊物定位特色,突出杂志的权威性、专业性与指导性,经新一届编审委员会研究决定,《中国执业药师》从2008年7月起正式改版,对杂志现有栏目和内容加以调整。 改版后的《中国执业药师》杂志将以推动药学服务工作,提高药学服务水平为,指导合理用药主旨,重点关注 药物治疗的安全、有效性、经济、适当,同时反映各地医药科研成果,实验研究与临床实践,传播医药新理论,交流药学新技术,帮助执业药师及广大药学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

主要栏目

合理用药

药物警戒

药学信息服务

药物经济学

药品审评

质量控制

实施办法全文

第一条

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要加强对考务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互相配合、密切协作。

第二条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日期定为每年10月,报名时间定为每年3月。

第三条

考试科目为: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四个科目。

考试科目中,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为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的人员,可根据从事的本专业工作,选择药学专业知识科目(一)、药学专业知识科目(二)或中药学专业知识科目(一)、中药学专业知识科目(二)的考试。

考试分四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

第四条

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参加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一)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第六条

凡符合《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九条和本办法第五条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第七条

报名参加考试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场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政专员公署所在的城市。

第九条

具体考务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办法。

第十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培训管理工作。各地培训机构要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审核批准,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培训收费标准须经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核准并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监督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及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章制度的,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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