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8-07 00:40
中国收藏家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Collectors,缩写:cac)于1996年3月12日成立,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文物局。是经国家文物局审查同意,民政部批准登记(社证字4187号), 由全国收藏家、收藏组织、收藏爱好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2024年3月18日,中国收藏家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
积极开展各种收藏知识讲座和学术研讨活动,培养会员学习与运用有关法规的自觉性,提高会员的收藏意识与修养,以及收藏的科学性;建立民间收藏咨询鉴定实体,为协会会员提供服务,指导、维护其正常收藏活动和权益;举办民间收藏品展示会、交流会,提高鉴赏及收藏水平,促进收藏者之间的交流;积极发展收藏文化产业,为收藏爱好者传递信息 ,提供展示平台,架起收藏者与社会的桥梁 ; 加强与港、澳、台收藏家之间的联系与友谊,广泛团结海外华侨、华人同好,以收藏为纽带,增进彼此交流与借鉴,拓展内地收藏家的收藏视野与市场,共同促进中国收藏事业的发展和祖国的和平统一;加强与国外收藏家、收藏组织的友好交往,发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增进相互了解;利用、开发影视传媒,全面客观地介绍和宣传我国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及民间收藏业绩,交流收藏经验,发布民间收藏活动信息等。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全国广大收藏家,收藏组织和收藏爱好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增强与提升民族的收藏意识、弘扬中华收藏文化,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政策,保护、抢救、开拓各种民间收藏品,提高广大收藏爱好者的收藏品位、收藏技艺,引导广大收藏爱好者配合政府逐步规范民间收藏品市场,促进收藏活动的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
最高权力机构
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选举产生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办事机构:
文创中心,秘书处,事业发展部,古陶瓷研究中心,(中国收藏家通讯)编辑部,宣传部等
分支机构:
协会已成立书画、太岁、陶瓷、服装服饰、文化研究、石刻艺术、明清宣德炉、钱币、赏石、玉器、红色、票证、汽车、工艺品、书报刊、扑克牌、文房之宝、紫砂艺术、古典家具、烟酒茶艺、体育收藏品、民族艺术品、国际艺术品等28个门类的收藏委员会。
咨询鉴定专家委员会:
根据广大会员及收藏爱好者的需求,协会组织一批具有较高理论研究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国内外文物界、收藏界享有盛誉的资深学者和高级专家组成“中国收藏家协会咨询、鉴定专家委员会”,担负各类收藏品的鉴定工作。
党支部书记、理事长:刘铭威
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岳峰
副理事长:杨土金、许若军、陈西、宋益群(女)、黄齐国、车志红、李祥、王邦华、彭令、吴越
顾 问:李学勤 杨伯达 沈 鹏 徐邦达 罗哲文 耿宝昌 廖静文 沈庆林 闫明复 崔乃夫 邹瑜 郑欣淼 吕章申
范 曾 杜廼松 张汉兴 黄 新 沈善文 纪海亮 张训彩 王金水 席小平 龚焕文 何乃华 陈二曦 熊光楷等
会 长:罗伯健
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杨晋英
副会长:石肖岩、周德田、肖燕翼、黄河浪、高可、严昌雄、曹春风、韦嘉(女)、崔新未、叶星生、郭正英、杨土金
会长助理: 姚兆
常务副秘书长: 彭德骏
分支机构
书画收藏委员会
主 任:程家仓
副主任 :刘胜利、张宝乔、张怀彬、刘新岗、张福利、张瑾、李拥军、谢坚、施鸿、毛小娟、陆宗润、阮连波
秘 书 长:张瑾(兼)
委 员:刘心亮、李志远、洪阿林、宗成振、秦东、姚志光、薛文明
太岁收藏研究委员会
名誉会长:蔡国声、陈吉根、严珍兰、胡雄伟、郑紫云
顾问:徐锦忠
会长:朱跃峰
副会长:胡昭兴、叶培栋、王刚
秘书长:曹冬生
副秘书长:陈俊、陈冠军、胡莹
委员:朱校华、蔡满芳、樊立虎、夏峰霞、阮天生、范士军、许永胜、王锡军、潘玉琴、许建、童岚珍、范贞江、陈向群、招石麟
陶瓷收藏委员会
名誉主任:张宁
主 任:荆志忠
副 主 任:黄效东、许明
委 员:刘久正、许渭、陈士龙、杨得志、朱震、王非忒 华国良、 刘洋、郭志宏、姚炜曾、余绍尹、幸永乾、李连昌
钱币收藏委员会
顾 问:王世宏、于恩和
主 任:韩守一
副主任:李军、张扬
秘书长:李军(兼任)
副秘书长:王春利、李键铭、王静美、贾晖、刘飞燕、殷敏、卞一冰
委员:夏峻、张宏志、陈文博、梁浩、朱超麟
赏石收藏委员会
名誉会长:白立忱(全国政协副主席)、寿嘉华(中国观赏石协会会长)、马启智
高级顾问:王仲夫、周克玉(上将)、李景(上将)、陈秀(中将)、刘华秋、文怀沙、兰天野、
、冯少康
顾 问:王金水、徐伟崇、唐正安、沈宽、张原、马占瑛
会长:何光
常务会长:陈西
副会长:黄林冲、张美云、文 甡、陈少华、梁向阳、庄伟才、 丘秀敏、刘 建、高万金、柴宝成、王国俊、梁伟岭、王长河、惠学耕、胡社军、李 群、胡志刚、毕傲霜、 朱旭佳、权治中、周川人、张建升、李 军等
副秘书长:李涛、刘友谅、魏岩真、贾少奎、石忠、陈实
玉器收藏委员会
常务副主任:李江涛(主持工作)
秘书长:向宏艾
副主任:冯华、刘志伟、何少峰、林峰、林磊、洪梅、黄刚
副秘书长:陈旭
红色收藏委员会
顾 问:侯磊、蒋自伟、樊建川、刘炳义、王兆连、王光胜、 张方
主 任:纪玉成
常务副主任:李岐山
副主任:马京军、马志方、王金平、王玉利、牛双跃等
秘书长:李岐山(兼)
第一副秘书长:洪荣昌(兼)
副秘书长: 王春虎、王连生、冯刚、闫新龙、刘日进、刘明际、 刘德龙、刘松林、刘平、阮厚新、李洪涛等
委 员: 马文年、王建民、王小兵、王洪、王存、王希禄、叶松、沈伟民、吴忠、杜国生、赵建欣等
联络部部长:何长海(兼)
理论研究室主任:黄淼鑫(兼)
徽章部部长:王金平(兼)
雕塑摆件部部长:王光胜(兼)
票证部部长:洪荣昌(兼)
红色收藏鉴定中心主任:纪玉成(兼)
票证收藏委员会
顾问:韦力
主任:蔡援朝
常务副主任:刘培君、范德月、吴力新
副 主 任:王安林、王远明、王泗红、宁 泽、刘克兢、孙守军、 余谷峰、吴 昊、李 俊、杨京明等
秘 书 长:季晓农(兼)
常务副秘书长:邓 林
副秘书长:马爱民、王建明、石言强、阴岭山、单保民、林振方
委 员:方 兴、王清丰、王 麟、付建祥、刘中峰、刘 丰、 刘 东、孙 玮、师清海、朱忆青、何 季、
吴远斌、吴炳炜、宋为平等
书报刊收藏委员会
主任:李润波 、 执行主任:彭令
副主任:冯建忠、冯艺、杨翔飞、刘昌年、苗世明、詹洪阁、刘根泉、
蒋含宇、王必成、张迪杰、王律、王希宏
秘书长:彭令(兼)
副秘书长:夏群、王希宏(兼)、姚家康 、瞿永发
委员:卢慧杰、姜小平、顾新辉、郝绍华、吴耀军
古籍研究中心主任:彭令(兼)
报刊研究中心主任:冯艺(兼)
事业发展部财物监理:夏群任部长(兼)
网络部部长:张迪杰(兼)
扑克牌收藏委员会
主 任:李维刚
常务副主任:周兴源、刘弢
副 主 任:牛双跃、姜海、毛健强、林如海、季成保、赵玉学、 杨旭超、杨春山、田中等
资 深 顾问:吕光平、吴津生、陆水平、白永宁、麦建华
委 员:冯辉峰、凤山、蒋正明、李传统、刘福长、孙运全、赵忠堂、朱 辉、朱竼棫等
文房之宝收藏委员会
顾 问: 张淑芬 蔡鸿茹 黎 铿 刘克唐 张庆明 胡中泰 金 彤 黄 新 等
常务副主任: 席洪义
副 主 任:王云龙 叶顺 叶浓 火来胜
委 员:许登云 王俊虎 裴建华 李哲伟 曹 增 张伟强 汪向群 晋王平 唐振香 傅志德 曹隽平 王鸿葆
工艺品收藏委员会
顾问:彭德骏、郭军
主任:万格格
副主任: 杨文华、肖文江、沈锦丽、刘学锋、洪 军、张春生、陈志忠、 王雄伟、王振宇、唐林华
秘书长:肖文江(兼)
副秘书长:原启长
古典家具收藏委员会
顾 问: 杨家驹 舒 乙 马未都 胡德生
主 任:陈代明
常务副主任: 陈明青
副 主 任:陶志侠 黎泰麟 黄效东 伍炳亮 马有林 连铁杞
秘书长:陈代明(兼)
体育纪念品收藏委员会
主席: 李祥
副主席: 朱敏、张春会、卜音珂、王少腾、匡皓、侯琨
秘 书 长: 朱敏(兼)
民族艺术品收藏委员会
主任:孙欣
副主任:丁建南、王治国、王宗泉、 刘锦升、李宝平、李岚、杨华勇、张德海、陈梅铭、纪宇、林淑蓓等
秘 书 长:孙欣(兼)
副秘书长:刘守海、刘敏、华国良、张忠华、陈炳锁、余皖生、范泽宏、周素琴、律海明等
办公室主任:范泽宏(兼)
办公室副主任:刘莲
烟酒茶艺收藏委员会
名誉主任:彭德骏(兼)
雷从云等
主任:王邦华
常务主任:胡建林
副主任:叶世洪、陈鹏飞、程选民、都本基、钱锋、崔绍松等
汽车收藏委员会
主 任:雒文有
副主任:段维连
秘书长:杨益军
紫砂艺术收藏委员会
负责人:周德田
副会长:汪荣荣
秘书长:王光辉
国际艺术品交流委员会
顾问:金旭、孙旭光、于振国、佘运高、程玉华、李国华、陈泰夏、郑玉衡、王联章
专家组组长:孔祥星
专家组成员:曹欣欣、张广文、赵宜明、刘静、王培根、Philip Tinari、马海鹏、吕淑玲
主任:王竹
常务副主任:田善亭
副主任:黄文叡、陆昕
秘书长:徐松梅
东方艺术部部长:王竹(兼)
国际合作部部长:田善亭(兼)
西方艺术部部长:黄文叡(兼)
信息资讯部部长:陆 昕(兼)
办 公 室 主 任:徐松梅(兼)
中国收藏家协会是 1995 年经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文物局批准,民政部正式登记注册(社证字第 4187 号),由广大收藏家、收藏爱好者、收藏组织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2014年1月,本会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进行了换届改选。中国收藏家协会第三届领导成员名单如下:
会长:韩守一,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杨晋英,副会长: 石肖岩、周德田、肖燕翼、黄河浪、高可、严昌雄、曹春风、维佳(女)、崔新未、叶星生、郭正英、杨土金。
热忱欢迎全国收藏界各类收藏家、收藏爱好者、收藏组织加入中国收藏家协会。
入会条件
1、 个人会员: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品德好,拥护本会章程,有较丰富和较高质量的收藏品,有一定的鉴赏、研究水平的个人,均可申请入会。
2、 单位会员:凡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拥护本会章程,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与收藏事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入会。
入会手续
1、填写《中国收藏家协会会员入会申请表》
( 1 ) 填写表格前,申请人要认真阅读《入会须知》,填写的内容 及提供的各类资料必须 真实、 清晰、完整 , 否则有关材料将被视为无效;
( 2 )表格中各项内容应认真填写,书写工整,字迹清晰,方便阅读, 可由本人手写(用黑色、蓝色墨水笔)也可由计算机打印;
( 3 )联系电话、通信地址要具体、准确,便于及时联系;
( 4 ) “ 主要藏品情况”一栏,请分别写出本人收藏的不少于 10 件(幅、专题)以上藏品的名称、年代、作者、产地、品相等情况,可另附页详细说明;
( 5 )“本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意见”一栏,必须由本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居委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申报
申报申请表时必须同时提交:
( 1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 张、 1 寸免冠照片 2 张;
( 2 ) 本人在相关报纸、杂志、书籍上发表过收藏方面文章的复印件,并注明刊登此文的出处及专著封面的复印件、简介等相关材料;
3、审核、发《入会通知书》
( 1 ) 协会会员组联部负责对申报材料的整理、审核,确保 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若有疑问,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原件进行审核; 对申报资料不符合前述要求,可要求申请人提交补充材料或退回;
( 2 )会员组联部进行审核后,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提交会长审批后,发给申请者书面“入会通知书”。
4、交纳会费
(1) 个人会员
a、通信地址在中国内地的申请者在接到“入会通知书”后,须一次性交纳五年会费;
b、通信地址在中国香港、澳门、台湾的申请者在接到“入会通知书”后,须一次性交纳五年会费。
(2) 单位会员
a、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收藏组织的申请单位,在接到“入会通知书”后,须一次性交纳五年会费;
b、从事与收藏文化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申请单位, 在接到“入会通知书”后,须一次性交纳五年会费。
5、颁发会员证、铜牌
(1) 个人会员: 会员组联部在收到会费后,办理个人会员入会手续,发给《中国收藏家协会会员证》及相关资料;
(2) 单位会员:会员组联部在收到会费后,办理单位会员入会手续,发给《中国收藏家协会单位会员》铜牌一个及相关资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收藏家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Collectors,缩写:cac)。
第二条 中国收藏家协会的性质是:由中国广大收藏家,收藏组织,收藏爱好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中国收藏家协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全国广大收藏家,收藏组织和收藏爱好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增强与提升民族的收藏意识、弘扬中华收藏文化,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政策,保护、抢救、开拓各种民间收藏品,提高广大收藏爱好者的收藏品位、收藏技艺,引导广大收藏爱好者配合政府逐步规范民间收藏品市场,促进收藏活动的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文物局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所在地:鞍山市铁东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收藏家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创办收藏业务培训实体,开展各种收藏知识讲座和学术研讨活动,培养会员学习与运用有关法规的自觉性,提高会员的收藏意识与修养,以及收藏的科学性;
二、建立民间收藏信息咨询鉴定实体,为协会会员提供服务,指导、维护其正常收藏活动和权益;
三、举办民间收藏品展示会,提高鉴赏及收藏水平,促进收藏者间的交流,活跃群众文化生活;
四、利用、开发影视传媒,全面客观地介绍和宣传我国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及民间收藏业绩,交流收藏经验,发布民间收藏活动信息等;
五、创造条件,组建中国民间收藏展览馆或博物馆,为会员提供展示场所;
六、加强内地与港、澳、台收藏家之间的联系与友谊,广泛团结海外华侨、华人同好,以收藏为纽带和桥梁,增进彼此交流与借鉴,拓展内地收藏家的收藏视野与市场,共促中国收藏事业的发展和祖国的和平统一;
七、加强与国外收藏家、收藏组织的友好交往,发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创办协会会刊、会报、工作通讯,组织出版与收藏文化有关的藏品图录和收藏论著、中外著名收藏家传记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各类收藏家、收藏爱好者为个人会员,各类收藏组织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有较丰富或较高质量的收藏品和有一定的鉴赏、研究能力;
四、经本协会两名会员介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并附本人1寸免冠照片两张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 由本协会“会员组联部”讨论通过,会长签批;
三、由本协会“会员组联部”办理会员证等具体入会手续。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对本协会发行的书籍、报纸刊物和有关资料,享有购买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协会组织的活动有优先参与权;
五、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
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组联部讨论并报会长办公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由会员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一、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负责选举常务理事会。
二、 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 举产生,并对其负责。常务理事人数
四、常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 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和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三、在收藏界和文物界有较大影响;
四、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换届或根据需要更换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领导协会工作,并对其负责。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需要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报国家文物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实施会长的各项委托。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会长委托,审核协会的有关文件;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因工作需要,设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若干人,人选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聘请,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或以其它形式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接受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根据需要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文物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 3年2月21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