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7-03 21:52
我国救生工作经过几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不错的成绩,但还有很多工作要进一步完善。今后将在政府重视、制度完善,广泛影响;扩大交往,接轨国际;培育市场,寻求合作,广开财源;形成规模,有序发展,竞赛训练等方面继续努力。
展望未来我们主要围绕两大方面内容开展工作:一个是公益事业,另一个是经济效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坚持“以人为本、与时俱进、和谐发展”
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和关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救生工作也是全社会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以及“以人为本”的原则,更是党和政府关心群众利益的最根本的体现。全面提高人民对救生的认识,要做到与时俱进,提出适合于我国救生工作发展的新举措、新路子。将救生知识和技能的普及和推广通过做为政府为民服务的一项工作,使救生工作成为社会主义和谐发展的一项内容。
(二)建全救生管理体系
进一步强化行业管理。建立一个完整的救生管理体系。要通过各种途径,多种渠道,全面管理和开发我国的救生领域,要积极会同社会各有关方面,建立一个完整的救生管理体系,以快速防范溺水事件所造成的风险。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等加强对游泳场所的舆论监督,扩大社会影响,使管理好的单位获得更好的社会效益,进而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同时加强对江河湖海的救生工作的管理。我们一定要在扩大救生工作范围上狠下功夫,在继续抓好静水救生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国外在海浪救生方面的管理经验,推动我国海浪救生管理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救生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面向市场,走向市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求生存,求发展。这一观点早已得到了大家的共识。我们搞好这项工作的总体想法是:树立系统开发的观念,树立整体开发的观念,树立联合开发的观念。要在目前救生器材不全、质量水平不高、运用不太普及的情况下,培育、引导我国救生产业的健康、稳步的发展。要解放思想、敢于创新,紧跟世界潮流的发展,力争使我国生产的救生器材不仅能满足国内的需求,同时走向国际市场。
(四)寻求合作伙伴,加强市场开展力度
寻求支持中国救生事业发展的企业为合作伙伴,通过救生赛事和活动,扩大企业的影响,通过企业的资金推动救生的进一步发展。通过赛事宣传工作提高企业形象,实现中国救生和企业双赢的局面。力争在企业资金的支持下,在每年举办一次全国静水救生比赛的同时,每年还将举办一次全国海浪救生锦标赛。要不断扩大参赛队伍、增加新的竞赛项目、增加不同级别、放宽参赛人员的年龄等,使全国救生锦标赛不仅成为我国救生爱好者的节日,同时也是技术与理论的交流盛会。将比赛市场化,以救生这一项公益性事业,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宣传平台,实现救生事业的发展与企业双丰收的局面。
(五)与世界全面接轨,开创中国救生的新局面
我国救生事业要想取得全面的发展,必须与国际接轨,中国救生将努力走向世界,去学习更多的先进技术和理论,尽快提高我国救生的发展整体水平。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积极开展双边或多边活动,进一步提高我国救生在竞赛、培训、裁判等方面的水平,使更多的国家了解中国。目前国际救生协会正努力争取把救生比赛列入2012年奥运会,如果申请成功,那将使救生项目在世界上产生更大的影响。也将会对中国救生事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我们要以此为契机开创中国救生新局面。
游泳运动当中的互救在游泳运动当中,每个游泳者都有可能遇到有人溺水的危险事故发生。
游泳运动当中的互救
如果您在游泳运动中,听见有人高呼“救命哪!”,“有人落水啦”,或看见有人在水中拼命挣扎求救,且身体逐渐下沉及有人在水底长时间没有反应时,这是您就需要及时救生。
一.选择入水点:当我们发现溺者时,首先不要惊慌,应保持沉着冷静,快速观察,判断选择入水点。入水点的选择一是要距离溺者最近,二是要照顾到便于营救。
二.入水方法:
(1)头先入水法:当入水点距溺者距离较远时,宜采用头先入水的方法,动作同一般跳水技术。其特点是入水角度要小些(15°左右),以争取时间,快速出水,接近溺者进行拖救。
(2)脚先入水的方法:当距溺者较近时,宜采用脚先入水的方法。
跨步法: 同跨步跳。起跳后,两腿前后分开,两臂侧举,当脚触及水面后,快速并拢。入水后,两手用力向下压水,以阻止身体在水中下潜过深,然后改变身体姿势,使之进入游泳状态,此法适用于较近的距离。
打桩式:两手胸交叉,其中一手按住口鼻,跳起后,两腿伸直并拢,身体呈直线。当水没过腰部时屈体,两手压水,以阻止身体在水中下潜过深,然后,快速改变身体姿势,进入游进 状态。此法适用于稍远距离。
三.游近溺者:如果救生者选择的入水点距离溺者较远,或在游近溺者时,宜采用蛙泳或抬头式自由泳。 因为这两种泳姿都有利于观察到溺者在水中的情况和位置变化,以便救生员及时改变游进路线和救生方案。当游至距溺者1--1.5米时,若发现溺者面对自己,为了避免被溺者抓住或抱住,救生员应立即下潜至溺者腹部以下,用双手扭转溺者的髋部,使之转体180°背对自己,然后出水实施拖运。若在拖运之前被溺者抓住,则应实施第一节当中所讲的自救解脱技术,以摆脱溺者,然后再对溺者进行拖运。 四.拖运技术:当顺利接近溺者或救生者经解脱使溺者背向自己后,救生员即对溺者进行拖运。拖运是一项较难的技术,除掌握技术外还应有较强的身体素质。
(1)用反蛙泳技术进行拖运: ① 两手扶住溺者下颚,用反蛙泳腿作为前进的动力。注意:用反蛙泳腿时,膝关节不可屈伸过大,身体尽量放平。 ② 两手扶住溺者腋下,用反蛙泳腿作为前进的动力。 注意:用反蛙泳进行拖运时,身体紧靠溺者,平躺在水面上;蹬腿时,收小腿,膝关节不要弯曲过大。
(2)用侧泳技术进行拖运: ① 侧卧水中,一手托住溺者的枕骨部(后脑),一手划水,两腿作蹬剪腿动作为前进 动 力。 ② 侧卧水中,一手从溺者腋下伸直其胸部外侧,并用手扶住躯体,另一手划水,两腿 作蹬剪动作为前进动力。
五.救生者帮助溺者上岸技术: 此法一般运用在游泳池或自然水域中上船的地方比较多。因为溺者处于昏迷状态,为了保 护溺者不再受到伤害,所以上岸技术也比较重要。
通常上岸的做法是:当救生者拖带溺者游近岸边时,应使用腋下拖运法。靠岸时,救生者左手应先抓住岸边,右手从溺者的腋下穿插迅速抓住溺者的右手,把溺者的右手搭放在岸上, 用右手按住,左手把溺者的另一只手快速的重叠搭放在右手之上,这是抽出右手把溺者两只手同时重叠按住,腾出左手按住岸边,两手同时用力上撑上岸。撑上岸后,右手抓住溺者的右手腕,左手抓住溺者的左手腕,翻转溺者身体180°,使其背向救生者,然后用力上提溺者,使溺者坐在池边;救生者用右腿抵住溺者腰背部,然后,用手托住溺者的颈部及枕骨,将溺者缓缓放倒在地上。
救生上岸一定要注意保护好溺者颈椎,避免溺者第二次溺水。把溺者救上岸后,可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心肺复苏和人工呼吸来救援溺者了。
游泳运动当中的自救
游泳运动当中的自救
游泳是一项全身发展的运动,以流体力学为主,加上身体在水中的协调能力,水感等多方面因素合成,使人能够像鱼儿一样,自由自在的在水中游动。呼吸以嘴吸气,口鼻呼气,游泳呛水的原因是用鼻子吸气。此外,如果用嘴吸气不当,也会喝水。防止呛水的办法就是调整好游泳时的呼吸,一定不要用鼻子吸气。
一.肌肉抽筋的自救:水中抽筋,是由于身体在水中电解质释放过多、水比较寒冷、体能消耗过大、陆上的准备活动做得不够充分等原因造成。一般为腿部和脚趾抽筋最为常见。如果您遇到这种情况,首先应保持身体在水中的平衡,腿部尽量伸直,然后用手抓住脚踝,脚尖向身体方向钩起,把脚尖尽量向自身方向扳拉,直到抽筋消失。如果抽筋过重,腿部已抽缩麻木,可一边扳拉,一边向岸边游进,也可大声呼救。
二.游进中的突然下沉:此危险常见于初学游泳者或泳技不高者。在游进当中会感觉身体突然没劲了,然后身体下沉。这种情况主要是对自身的体力估计不足,体力分配不均匀,体力消耗过大,自身没有觉察,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保持冷静,可在身体下沉时闭住呼吸,使体内肺部充满气体,片刻,身体会自然上浮,然后,划小蛙泳手(手部向下按压划水),蹬小蛙泳腿(主要以小腿,脚踝由内向外划圆),逐渐过渡到蛙泳。如果身边有水线等辅助设施,可借助休息一会儿再游。
三.在自然水域中被水草缠绕:在野外自然水域中游泳,一定要先观察水下环境。如果不幸遇到水草或渔网缠绕,一定要保持冷静 ,千万不要挣扎。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保持冷静,才有机会解脱。缠绕发现得越早越容易解脱。被缠绕后,首先应放松身体,观察缠绕情况,寻找解脱的方法,如果解脱不了,可大声呼救。(水草和缠绕的绳尖会随着身体的放松而向外向上扩散,只要仔细寻找根源就会解脱)
四.在救助他人时遇到危险的解脱与自救:在游泳是难免会碰上他人水中遇险,在他人危难的时刻,我们都需要伸出救援的双手,然而,在我们救助溺水者的时候,溺水者由于恐慌,害怕而神志不清,慌乱中往往抓抱救生者,有可能我们在实行拖运之前被抓住或抱住,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需要沉着冷静的运用解脱技术,摆脱溺水者,然后再实施救助。
(1)等待救助: 如果溺者在水中体力较强,乱抓乱挠,救生者可在溺者不远处,面向溺者,抬一脚在水平面下,对着溺者,等待并对溺者进行劝说(以防溺者进行抓抱),待溺者体力减弱时在进行施救。
(2)溺者抓住救生者一手腕的解脱方法: 如救生者一手被溺者在上方两手同时抓住,被抓之手应紧握拳,另一手由下穿过溺者两臂之间,紧握被抓之手向下抽动,迫使溺者拇指松开,然后再进行救助。如救生员一手在下方被溺者抓住,同样解脱,区别在于救生者一手由上方穿过溺者两手之间,紧握被抓之手向上抽动。
(3)救生者被溺者从后方抱住颈部解脱方法: 救生者一手按住溺者手背,另一手顶住溺者同一测手的肘部,身体下沉,并用力向上推其肘部,按住溺者手背处用力下压,即可解脱。同时握溺者手腕,顺势转动溺者,使其背对自己,并进行拖运。
(4)救生者被溺者从前抱住腰部的解脱方法: 由于溺者求生心理,往往会死死抱住救生者的腰部,并使脸部紧贴救生者的腹部,造成了解脱困难。此时,救生者应利用人体头部姿势反射的原理,只要以一手托住溺者的下颌,另一手扶住其贴近自己另一侧头部,两手稍用力转动溺者头部,即可使其松手并离开救生者,达到解脱的目的,救生者应从其背后从新接近溺者,实行拖运。
(5)救生者被溺者从后面拦腰抱住的解脱方法 : 首先,救生者被抱住后,用手触摸溺者手指,找其食指或无名指,并抓住它用力向外分开,再将溺者双手分别向上向下伸展,然后松开向下伸展之手,并立即退至其后,待溺者冷静后再进行拖运。
(6)救生者被溺者抓住头发的解脱方法: 如救生者头发被抓住,救生者应用与溺者相同之手(体位交叉之手)按住溺者之手,寻找溺者之手的小拇指,身体下沉,同时用手向上掀其手,另一手用力推其肘部,使溺者转动身体,被对自己进行拖运。
团结和组织全国从事游泳救生运动的工作者和爱好者,以及热心支持游泳救生运动项目的国内外社会各界人士,同心协力、拯溺救难,普及和发展全国的游泳救生运动;不断提高游泳救生运动技术水平;为保障全民游泳健身活动的安全、健康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加强与国际救生联合会、亚洲救生联合会的联系与合作,增进与世界各国和各地区救生协会和运动员之间的交流和友谊,为维护国家形象和增强国家软实力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一)根据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和国际游泳救生运动的发展现状,全面协调、组织游泳救生运动的业务,研究和制定全国游泳救生运动的发展规划、计划和行业管理规范。
(二)对全国游泳救生工作进行行业自律,加强行业规范;
(三)开展游泳救生运动优秀运动队建设和人才的培养,管理游泳救生国家队。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承担对全国游泳救生员培训基地、培训讲师、各级游泳救生员进行业务指导、业务培训、年度审核等工作。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游泳救生运动的全国性或国际性竞赛制度、计划、规则等,承担游泳救生运动的全国竞赛管理,制定竞赛规程,审定运动成绩等工作。
(六)依据相关规定,组织游泳救生运动的科学研究、科技服务和业务培训工作,组织和开展宣传工作,出版刊物。
(七)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提出游泳救生运动的国际活动计划,组织本会参加国际竞赛的队伍、集训和参赛事项,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承担在我国举办的国际比赛的有关组织工作。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组织全国游泳救生运动的表彰、奖励先进工作。
(九)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十)参加国际救生联合会、亚太救生联合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十一)接受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国际救生联合会和亚太救生联合会的委托开展有关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救生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LIFE SAVING ASSOCIATION,缩写:CLSA。
第二条 中国救生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由爱好、支持和从事游泳救生运动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游泳救生协会、解放军相应的体育组织及有关体育组织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运动协会;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救生联合会、亚太救生联合会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国从事游泳救生运动的工作者和爱好者,以及热心支持游泳救生运动项目的国内外社会各界人士,同心协力、拯溺救难,普及和发展全国的游泳救生运动;不断提高游泳救生运动技术水平;为保障全民游泳健身活动的安全、健康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加强与国际救生联合会、亚洲救生联合会的联系与合作,增进与世界各国和各地区救生协会和运动员之间的交流和友谊,为维护国家形象和增强国家软实力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和国际游泳救生运动的发展现状,全面协调、组织游泳救生运动的业务,研究和制定全国游泳救生运动的发展规划、计划和行业管理规范。
(二)对全国游泳救生工作进行行业自律,加强行业规范;
(三)开展游泳救生运动优秀运动队建设和人才的培养,管理游泳救生国家队。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承担对全国游泳救生员培训基地、培训讲师、各级游泳救生员进行业务指导、业务培训、年度审核等工作。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游泳救生运动的全国性或国际性竞赛制度、计划、规则等,承担游泳救生运动的全国竞赛管理,制定竞赛规程,审定运动成绩等工作。
(六)依据相关规定,组织游泳救生运动的科学研究、科技服务和业务培训工作,组织和开展宣传工作,出版刊物。
(七)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提出游泳救生运动的国际活动计划,组织本会参加国际竞赛的队伍、集训和参赛事项,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承担在我国举办的国际比赛的有关组织工作。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组织全国游泳救生运动的表彰、奖励先进工作。
(九)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十)参加国际救生联合会、亚太救生联合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十一)接受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国际救生联合会和亚太救生联合会的委托开展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愿意参加本会活动;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游泳救生协会;
(四)全国行业系统游泳救生协会;
(五)中国人民解放军主管救生运动的体育组织;
(六)经相应机构批准的有条件的基层游泳救生协会、俱乐部。
(七)热心支持游泳救生运动的专家学者、运动员、教练员、新闻工作者、管理者及社会各界的爱好者;
(八)持有中国救生协会颁发的“中国救生协会游泳救生员注册证书”者。
第九条 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常委会讨论批准;
(三)由本会办事机构在会刊或中国救生协会官方网上发布会员公告;
(四)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优先获得技术指导和咨询的权利。
(三)有按规定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有权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支持并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经本会认可,即可注销其会员资格。
会员如果2年内不按时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将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的行为,经本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表彰、奖励先进;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行业系统的会员协会、解放军相应的体育组织、体育主管部门、热心支持游泳救生运动的有关方面以及本会常设机构选派代表,参加中国救生协会代表大会。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全国委员会(简称“全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全委会由主席、副主席、司库、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全体委员组成。全国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1次。
全委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全国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和常务委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入会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任委员的聘任;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本会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十)决定荣誉、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是全委会的执行机构。常委会由全委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全委会人数的1/3。
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职权,对全委会负责。
常委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委会须有2/3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秘书处,是中国救生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常委会的领导下,根据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和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体育总局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三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协会秘书长担任。
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全委会、常委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全委会和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全委会或常委会决定。
(五)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对本会工作做出重大贡献者,经常委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称号或担任顾问及名誉职务,任期视情况而定。
对长期与协会合作并为游泳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领导及社会人士,可特邀担任协会领导荣誉职务。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按照规定设立若干分支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会费;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将接受民政部和体育总局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八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报体育总局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全委会或常委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体育总局审查同意后,在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体育总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会旗、会徽图案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布。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和使用。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于2014年12月22日经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全国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