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6-28 14:25
中国教育会计学会是由教育系统财会单位及人员自愿组成的、进行教育财会科学研究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1988年8月1日经原国家教委领导批准成立,1992年5月14日在民政部注册登记,成为全国专业性一级学会。中国教育会计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在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政策的指引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教育财务管理、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的改革和科学发展。
组织机构图示
学会主办的《教育财会研究》和《中国教育会计学会信息》两个会刊,业务范围各有侧重。《教育财会研究》系双月刊,是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国家一级刊物,注重学术理论研究和工作经验交流。《中国教育会计学会信息》侧重信息性和学会工作动态报导,以新、短、快为特色,内部发行。两个刊物自创刊以来,以内容翔实、信息量大,融理论、实用、可读性为一体,得到会员单位的好评。2001年1月,由学会组织编写、时任教育部财务司司长杨周复任主编的《学校财务会计手册》正式出版发行,受到了广大教育财会工作者的欢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教育会计学会(英文名称为 Education Accounting Society of China,缩写:EASC)。
第二条 本会是由教育系统财会单位及人员自愿组成的、进行教育财会科学研究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加强会计文化建设;积极倡导会计诚信,贯彻国家财经和教育方针政策,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开展教育财务管理和会计理论的研究;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为开创教育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新局面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积极组织会员学习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会员的政治思想水平,推崇廉洁风尚,增强职业道德。
(二)积极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经济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信息反馈、调研服务和开展咨询活动,为改进教育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提出积极建议。
(三)组织和推动教育财务、会计学科和相关学科的理论研究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更好地发挥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在教育改革、发展中的作用。
(四)总结交流各级各类学校财会工作的经验,根据财会工作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调查、研究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措施,为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出谋献策。
(五)推动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智力开发,协助主管部门组织教育系统财会人员的专业培训,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财会人员队伍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六)开展与境内外同类学术团体的交流和友好往来。
(七)维护各单位会员和广大财会人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在工作中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联系、协调各级教育会计学会工作。
(八)办好《教育财会研究》和《中国教育会计学会信息》,编辑、出版论文集、学术资料等,及时传递财会信息。
(九)其它符合本会宗旨的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组成: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下列单位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会计学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会计学会、教育学会或高等教育学会;
2.中央部委直属高等院校;
3.未设置教育部直属高等院校的省、自治区,由省级教育部门从本地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或“省(区)部共建高校”中推荐的一所地方高等院校。
下列个人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1.会计教学、科研等领域的教授、研究员、博士;
2.教育系统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的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或财务部门负责人;
3.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长期从事教育财会工作,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的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中国教育会计学会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三)优先取得或购买本会编印的刊物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通报信息,提供有关资料,提交学术论文、调查报告和专著等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和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各单位会员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在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行职务需要更换的,由原推荐单位另行推荐理事人选,经理事会批准后继任,并报下次会员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根据业务工作需要,本会设办事机构和分会、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下设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在章程规定范围内,处理其他应由会长决定的事项。
副会长协助会长履行上列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办理常务理事会交办的事项;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2年2月24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