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后勤协会

更新时间:2023-06-09 18:46

中国教育后勤协会成立于2013年,是从事各级各类学校后勤服务、管理和研究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组织

发展历程

2023年5月29日,中国教育后勤协会民办院校后勤分会成立大会暨民办院校后勤服务创新发展论坛在西安欧亚学院召开。

机构简介

中国教育后勤协会成立于2013年,是从事各级各类学校后勤服务、管理和研究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组织。协会的宗旨是: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服务为立会之本,努力为会员、行业和政府服务;实施教育后勤行业规范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在政府与行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单位会员分为社团会员、学校会员和企业会员三类。

中国教育后勤协会接受教育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会现任(第二届)会长为天津大学原党委书记刘建平,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为中国人民大学原党委常务副书记、副校长牛维麟。协会理事会成员主要包括各省市教育后勤协会(研究会)理事长(会长)、知名高校主管后勤工作校长和从事教育后勤服务的企业负责人等。

中国教育后勤协会将建设遍及全国、联系各级各类学校、覆盖后勤科研和管理领域的组织网络。协会设立伙食管理专业委员会、学生公寓管理专业委员会、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能源管理专业委员会、商贸管理专业委员会、思想文化建设与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委员会、信息化建设专业委员会、安全管理专业委员会、房产管理专业委员会,中小学后勤分会、接待服务分会等分支机构。协会设立专家委员会,作为协会重要的决策咨询和工作指导机构。协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作为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高校后勤研究》和《教育后勤参考》是协会会刊,与中国教育后勤协会网共同组成协会的宣传平台。

机构职责

一是推进教育后勤改革。协助教育部,以推进深化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为重点,带动各级各类学校后勤改革的稳步实施。把解决教育系统广泛关心的焦点问题和对后勤改革发展影响较大的突出矛盾作为推进改革的重点,组织力量,调查研究,梳理问题,研究对策,提出政策建议。要着力研究“公益性投入与市场化运营相结合”原则的具体政策和实施举措;完善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配套措施,研究落实政府对高校后勤的公益性投入政策和建立后勤公益性服务成本补偿机制。要按照教育部的要求,推进校园后勤服务市场开放,引入竞争,形成外部压力和倒逼机制,促进改革的深化。积极开放校内经营性市场,稳步扩大校内服务性市场,鼓励有实力的教育后勤实体转制为企业,为更多学校提供后勤服务,支持学校自主选择社会优质企业进校服务,促进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公平、有序竞争,为学校自主选择服务主体,满足师生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提供切实保证。学校要加强监管,完善校内后勤市场秩序。二是规范行业管理引领行业发展。要切实履行协会“提供服务、规范自律、反映诉求”的职能,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教育后勤行业和广大后勤职工的桥梁纽带作用。要加快建立健全有中国教育后勤协会特色的行业规范自律管理制度体系,引进新模式、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推进教育后勤行业服务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和现代化。要以加强学生食堂和学生公寓工作为重点,以建设节约后勤、质量后勤、科技后勤、平安后勤、文化后勤和推进农校对接、培育后勤服务市场主体为抓手,充分发挥协会的功能,引领行业健康发展,促进会员单位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的持续提高。

主要工作

一是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发挥咨政作用,协助教育部,将后勤社会化改革成功的经验模式上升为国家制度,释放改革红利,建设升级版的后勤,努力提高后勤服务水平,使学生吃住享受更加舒适、优质的服务;二是按照“五位一体”的小康建设路径,加强节约、低碳、环保、绿色校园建设;三是加强学生食堂工作和学生公寓工作;四是促进“农校对接”工作;五是加强高校安全管理;六是加强行业管理制度建设和协会自身建设。

协会定位

按照“大后勤”的定位,协会将广泛整合全国教育系统后勤服务和校园管理资源,建中国设一个涵盖会员单位众多、业务领域宽广的行业组织。 广泛发展协会会员。从高等学校入手,逐步扩大至职成院校、中小学校、学前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和从事教育后勤服务的社会企业,对全国教育后勤服务管理单位实现全覆盖;拓宽服务管理领域。以学校餐饮、公寓、物业、房产、能源 、商贸等后勤服务为主,逐步拓展至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建设规划、医疗保健、安全管理等校园管理的诸多领域。

领导班子

现任(第二届)领导班子

中国教育后勤协会会长:刘建平

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 牛维麟

副会长(以姓氏笔画为序):田备、冯旭东、李有增、李向成、李瑞阳、杨定忠、邱显清、张凤宝、张志勇、张宏建、张柳华、周先意、柳娜、高聚慧、谈广鸣、黎玖高、薛徽

常务副秘书长:黎玖高

第一届领导班子

中国教育后勤协会会长:程天权

常务副会长:谢焕忠、高聚慧、张柳华、张文忠

副会长(以姓氏笔画为序):丁忠民、王军哲、吉俊民、刘士祥、刘东志、刘晓、许征、朱卫国、朱孔军、朱宝铜、李向成、李承恩、张世民、张宏建、宋光兴、郑登文、钱昌炎、谈广鸣、黎玖高

秘书长:黎玖高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教育后勤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for Campus Management(缩写CACM )。本会是由全国从事各级各类学校后勤服务、管理和研究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服务为立会之本,努力为会员、行业和政府服务;实施教育后勤行业规范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在政府与行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本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会的网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代表会员整体利益,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广大会员的愿望和行业诉求,为行业与会员服务;

(二)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发挥咨询作用。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教育后勤行业的管理,传达、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开展教育后勤行业调研和改革发展战略研究,提出行业相关政策、立法意见和建议,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的研究制定,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三)规范行业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教育系统后勤管理服务行业活动准则,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和组织建设行业信用体系,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的和谐与稳定;

(四)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教育后勤行业团体标准,参与制定行业标准体系,参与制定与本行业相关的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授权,开展行业等级资质管理、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开展行业评估、资质认证、新技术的鉴定及推广;

(五)建立行业专家库,组织开展教育后勤改革发展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搜集、整理、传播教育后勤行业最新改革与发展、管理与技术研究成果,促进行业管理创新和技术进步;

(六)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与分析,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建设协会网站等宣传平台,促进信息沟通与交流,提供咨询服务;

(七)组织教育后勤领域的业务和技术培训、交流与研讨,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会等会展服务;

(八)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后勤行业的对外交往;

(九)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单位会员;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

2.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所属后勤服务实体、管理部门;

3.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教育后勤服务三年以上、无不良记录的企业。

(二)个人会员:对教育后勤事业具有突出贡献,在业内具有较高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后勤工作者,本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和相关材料;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积极提供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成果和实践案例等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连续两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监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7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定,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64人,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20%。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人担任理事代表。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本会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荣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八)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11-51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的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5-23人、秘书长1名。本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荣誉职务的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提名秘书长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审批协会日常经费开支;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11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协调、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具体标准与收取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也不得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年3月31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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