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学会中小学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专业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3-06-14 13:06

中国教育学会中小学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专业委员会成立于2006年11月24日,专委会主要面向全国各高校和科研机构从事中小学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等领域研究工作的专业人员、全国各省市的教研部门和基础教育阶段各学校关注学生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教育实践工作者开展活动。

简介

中国教育学会中小学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学校教育研究部。

专委会的首任理事长由时任中国教育学会副会长、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农村教育研究与培训中心主任、北京师范大学农村教育与农村发展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朱小蔓教授担任;现任理事长由北京教育学院校长研修院副院长李雯副教授担任。

主要业务

卫生文化公安建设规划设计妇联等部门合作开展中小学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的学术研究与相关的改革实验;协助教育行政部门承担国家级和地区级培训活动;研究和编写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的相关读本,出版学术性书刊;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组织中小学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方面的读本、光盘等教育资料的鉴定与推广工作;关注国外中小学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的发展趋势,介绍国外的优秀成果,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以及与有关国际组织和研究机构的交流;组织开展有关中小学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的政策、法律咨询,以及因遭受侵犯而产生心理疾患的学生及相关教师、家长的心理咨询等;承办其它各项相关事宜。

主要活动

每年开展一次“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经验交流会暨学术研讨会”,主要面向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和广大一线的中小学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人员,为校园安全实践搭建交流和分享的平台;开展课题研究工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决策咨询服务,如2012年承担了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委托的课题“中小学校园安全管理标准研究”工作,研究成果获得刘利民副部长的好评。

主要负责人

理 事 长:李 雯

副理事长:俞伟跃 宗春山 张永华 顾林生 陈 虹 孙金鑫

李继星 张 迎 蒋运春 陈日文 卢 林 蔡荣富

赵 璞 谢友平

秘 书 长:徐美贞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

中文名称:中国教育学会中小学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专业委员会。

英文名称:The Safety Education and Management in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 Sub-commission of the Chinese Society of Education。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直属中国教育学会,遵守和依据《中国教育学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学校教育研究部。

秘书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46号,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学校教育研究部。邮政编码:10008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要业务范围:

(一)学术研究与实验:与卫生、文化、公安、建设、规划、设计、妇联等部门合作开展中小学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的学术研究与相关的改革实验;

(二)培训:协助教育行政部门承担国家级和地区级培训活动,培训对象为教育行政人员和学校校长及教师,培训内容为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知识与技能等;

(三)编写与出版:研究和编写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的相关读本,出版学术性书刊,在学生与学校中普及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方面的知识;

(四)鉴定与推广: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组织中小学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方面的读本、光盘等教育资料的鉴定与推广工作;

(五)国际交流:关注国外中小学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的发展趋势,介绍国外的优秀成果,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以及与有关国际组织和研究机构的交流;

(六)咨询:组织开展有关该学会的业务咨询,中小学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的政策、法律咨询,以及因遭受安全侵犯而产生心理疾患的学生及相关教师、家长的心理咨询等;

(七)承办其它各项相关事宜。

第三章 会员的发展

第五条 中小学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专业委员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六条 团体会员包括: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原计划单列市安全教育专业委员会;

2、相关学校、中心(基地)、企事业单位和有关教育学术团体。

第七条 团体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团体会员申请表》;提供申请单位详细介绍材料;

2、中国教育学会中小学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中国教育学会中小学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专业委员会颁发团体会员证书。

第八条 中国教育学会中小学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专业委员会与团体会员的关系是业务指导关系。前者通过以下途径对后者进行业务指导:

1、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各种学术活动;

3、开办网页及编发简报;

4、召开工作经验交流会或理论研讨会;

5、派人参加团体会员举办的重要活动;

6、评选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7、向有关部门反映团体会员的意见、要求、呼声和困难。

第九条 团体会员通过以下途径接受中国教育学会中小学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专业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1、参加中国教育学会中小学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专业委员会召开的工作会议或经验交流会;

2、参加中国教育学会中小学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完成中国教育学会中小学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条 学校(中心、基地)或教育科研单位团体会员每年交纳会费300元;企业团体会员每年2000元;每两年交纳一次。

第十一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中国教育学会中小学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专业委员会的个人会员:

1、具有相当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经验的中小学教师、教研人员、教育科研人员和教育行政人员;

2、关心和支持中小学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的专家、学者;

3、热心为中小学安全工作做好配套和服务工作的有关人员;

4、企业和生产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用品的有关人员。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个人会员申请表》;

2、经中国教育学会中小学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审查批准;

3、由中国教育学会中小学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专业委员会颁发个人会员通知书和会员证;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按登记周期交纳会费,每个登记周期4年,共80元,即每年20元;登记周期结束后,可重新登记,交纳会费,更换会员证。

第十四条 中国教育学会中小学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专业委员会定期向个人会员发放简报和相关资料,以便个人会员了解专业委员会工作情况,参加专业委员会相关的活动。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科研任务;

3.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 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参与学术交流活动;

5. 按规定交纳会费;

6. 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学术资料。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专业委员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未经同意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并无故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教育学会章程》和本专业委员会相关规定的行为,经本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和解释权属中国教育学会中小学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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