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16 22:36
中国教育学会外语教学研究会章程(1989)
研究会章程
第一条 中国教育学会外语教学研究会是中国教育学会所属的群众性的学术团体。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团结全国广大的中小学外语工作者,按照“双百”方针开展学术活动,坚特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动教育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发展我国中小学外语教育事业做出贡献,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外语教育科学体系、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
第三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 研究中小学外语教学的理论和实际问题;
(二) 组,总结交流外语教学经验;
(三) 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语教学研究会的一些较重大的科研项目和学术活动;
(四) 介绍国内外外语教学理论,交流外语教改信息;
(五) 进行国际间学术交流活动;
(六) 向中国教育学会和教育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本会只吸收团体会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全国性企业系统外语教学研究会,从事中小学外语教学研究的单位,面向中小学外语教学的出版社和报刊编辑部,遵守本会章程者,经申请并得到本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 推进参加本会代表大会代表;
(二) 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 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
(四) 得到学术研究和教学实验方面可能的协助。
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 向本会反映外语教学情况和问题;
(四)交纳会费。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由团体会员推选代表,每四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 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 通过、修改本会章程;
(三) 选举理事会,听取并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通过提案;向中国教育学会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
意见和建议;
(四) 审理经费使用情况。
第七条 本会理事会是本会的领导机构。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三人,常务理事十五人,理事若干人。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连选者得以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常务理事、正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下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二至三人,秘书若干人,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批准会员入会,接受退会申请;
(三) 制定研究会的工作计划;
(四)召开学术讨论会;推荐学术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