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4-14 00:41
中国教育审计学会(CEAS)经审计署和原国家教委同意并报民政部批准,于1991年初成立,是国家一级社团组织。
学会从成立至现在,历经四届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努力,团体会员数目从第一届34个发展到现在近200个。学会配合教育部财务司开展教育审计工作,结合工作重点,积极开展教育审计理论和学术研讨、组织审计业务培训、出版《教育审计》,以及组织交流调研等活动,为教育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上海、山东、陕西、黑龙江、湖南、武汉、福建、天津等地区还成立了分会,这些团体会员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了各项学术研讨、业务培训、调查研究等活动,为教育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历任会长
现任会长
2012年2月28日,经中国教育审计学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学会工作机构设置和有关负责人任免决定,并经教育部社团办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
学会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教育审计学会,英文译名为 The Chinese Educational Audit Society (缩写为 CEAS)。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地方教育审计学(协)会和审计人员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学术性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团结广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者,组织和推动教育审计理论和实务的研究及学术交流活动,促进教育审计工作的发展和审计工作水平的提高,为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开展教育审计理论和实务的研究及国内外的学术交流;
(二)总结、交流教育审计工作经验;
(三)调查研究教育审计工作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探索解决的途径;
(四)培训教育审计人员;
(五)出版教育审计刊物;
(六)接受教育部和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和组织教育审计科研课题立项招标、评审和成果鉴定以及内部审计的相关技术规程、规范、准则的编审工作;
(七)表彰奖励在教育审计和学会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团体和工作者;
(八)其他符合学会宗旨的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审计学(协)会;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高等学校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九条 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具有审计师、会计师、经济师或工程师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从事教育审计工作两年以上。
审计、财会教学或科研方面的知名人士,可以成为本会的特邀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履行下列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个人会员经两名会员介绍,特邀会员经两名理事推荐;
(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学术活动和培训活动;
(三) 获得本会编印的书刊和资料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及时提交工作或科研成果;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订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增补或更换理事、常务理事;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本会各机构的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七、八、九、十、十一项职权。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两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在每届任期中,若因其所在单位内部工作调整而需变动时,由其所在单位重新选派人员接替。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方能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方能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必要时,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可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行使相应的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完成会长、副会长交办的任务。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社会资助;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 利息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会计监督,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教育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教育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教育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2年5月20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07年8月13日经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