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8-16 20:35
中国教育电视协会成立于1994年,挂靠中国教育电视台。工作业务指导单位为教育部办公厅。中国教育电视协会是广大教育电视工作者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相互学习、共同进步的平台。协会自成立以来,在教育部和国家广电总局的指导下充分利用社团组织的优势,为我国教育电视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构建起沟通教育电视和相关单位与行政部门之间的桥梁,积极组织开展中国教育电视发展战略和教育电视数字化对策等重大课题调研,积极搭建会员单位联合制作的平台。
协会自成立以来,在教育部和国家广电总局的指导下充分利用社团组织的优势,为我国教育电视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构建起沟通教育电视创业和行政部门之间的桥梁,积极组织开展中国教育电视发展战略和教育电视数字化对策等重大课题调研,积极搭建会员单位联合制作的平台。
中国教育电视协会高校电视专业委员会旨在宣传校园电视的意义和作用,推动社会各方面关心、支持校园电视台的建设与发展,将在促进校园电视节目的交流与协作、组织经验交流与工作研讨、组织业务培训及优秀节目评选、开展理论探讨和课题研究、整合及引入各类资源等方面提供指导、协调和服务。
宋成栋 中国教育电视协会会长
吕学武 中国教育电视协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教育电视台副台长、高校电视专业委员会主任
张德明 中国教育电视协会常务副会长、上海教育电视台台长
刘锦瑜 中国教育电视协会常务副会长、山东教育电视台台长
顾鼎镜 中国教育电视协会常务副会长、江苏教育电视台台长
韩建新 中国教育电视协会常务副会长、新疆教育电视台台长
于 禾 中国教育电视协会副会长
中国教育电视协会中小学校园电视专业委员会
中国教育电视协会中小学校园电视专业委员会是中国教育电视协会下设的专业机构。由教育部主管,主要开展全国中小学校园影视教育研究、校园影视节目评比、校园电影院线建设、影视教育人才培养等相关工作。二〇〇八年五月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秘书处设在江苏省无锡教育电视台内。
中国教育电视协会高校电视委员会
中国教育电视协会高校电视专业委员会(下简称高视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正式注册的,隶属中国教育电视协会的二级协会。高视会成立于2010年,会员单位为全国高校电视台、电化教学机构和电视教学机构,现有成员100余家,是广大高校电视工作、教学者沟通、交流、学习的平台。
协会成立以来,在教育部和中国教育电视协会的指导下,充分利用社团组织的优势,对外宣传高校校园电视的意义和作用,推动社会各方面关心、支持高校校园电视台的建设与发展。在协会内部,积极开展中国高校电视节目的交流、评比活动以及业务培训;组织成员对高校电视发展战略和电视教育教学等重大课题进行调研;搭建各会员单位联合制作的平台;整合并引入各类资源为高校电视提供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为我国高校电视和教育电视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高视会主任:中国教育电视台副台长、中国教育电视协会常务副会长 吕学武;
高视会常务副主任单位: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传媒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北京科技大学;
高视会秘书处设在北京大学。
中国教育电视协会城市教育电视委员会
中国教育电视协会城市教育电视委员会于2006年12月28日成立,隶属中国教育电视协会,委员会将团结各地省级以下教育电视台、电视台科教频道、电化教育馆、教育信息中心、现代远程教育中心,坚持改革创新,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教育信息化、教育电视工作的方针、政策,积极推进全国教育电视的建设,加强信息技术及网络技术的推广和应用,组织教育电视节目制作和联播,开展教育电视节目的协作与交流,为促进教育信息化的发展,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
中国教育电视协会城市教育电视委员于2006年12月28日-30日召开了中国教育电视协会城市教育电视委员会第一届年会,会议通过了中国教育电视协会城市教育电视委员会章程并选举产生了理事长一名和常务理事会副理事长8名,中国教育电视协会城市教育电视委员会理事长由中国教育电视协会会长宋成栋兼任,委员会设立副理事长8名,分别由河南郑州教育电视台台长张金庚、陕西西安教育电视台台长席震宙、河南新乡教育电视台台长颜秉黎、山西大同教育电视台台长潘月冬、安徽蚌埠电化教育馆馆长张从军、河北唐山市电化教育馆馆长李宗超、扬州市电化教育馆副馆长徐克、国家科教影视动漫创作(如皋)基地CFO江健华担任,江健华兼任秘书长。
中国教育电视协会城市教育电视委员会将为各会员单位提供一个联合发展、联手经营、成果联营的大合作平台;探讨城市教育电视台的发展政策及发展方向;加强节目协作与交流,促进城市教育电视节目的制作、联播;探索和研究城市教育电视在发展现代远程教育功能;研究信息化时代数字电视技术的应用;建立广告宣传媒介联合体,扩大传播覆盖面,放大社会效益,城市教育电视台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机遇。
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各城市教育电视台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中国教育电视协会城市教育电视委员会及秘书处设在上海。
中国教育电视协会章程
(The Association of China Education Television)
(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教育电视协会”,英文名称为:“The Association of China Education Television”,缩写为“CETA”。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性的教育电视行业协会,是由教育电视及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团结、联系全国教育电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国教育电视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团结全国教育电视工作者,积极推进教育电视行业的建设,努力为打造学习型社会服务,为“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服务。坚持以人为本,民主办会,维护教育电视行业和教育电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电视的繁荣发展和人才的茁壮成长。为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家教育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推动教育电视工作者自觉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传播先进思想文化的排头兵。
(二)积极组织教育电视工作者深入探索新形势下教育电视的发展规律,认真开展教育电视理论研究,踊跃开展国内外教育电视的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教育电视工作水平。
(三)坚持开展优秀教育电视节目、论文,教育电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不断完善评奖办法,形成健康的激励导向机制,努力办好面向全国教育电视行业的“教育电视奖”。
(四)组织行业内形式多样的业务交流、管理经验交流,开展台际间的节目合作,发挥整体优势,形成整体合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教育电视节目的质量和教育电视结构的社会、经济效益。
(五)组织开展“三项学习教育活动”,促进广大教育电视工作者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活动,适时进行各项岗位培训活动,培养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纪律严的教育电视队伍。
(六)积极宣传教育电视工作的意义和作用,推动社会各方面关心、支持教育电视台和教育电视机构的建设与发展。
(七)按照政策规定积极开展多种经营性活动,整合和调动社会各方面的资源,支持教育电视事业的蓬勃发展。
(八)积极为教育电视工作者服务,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九)主动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相关任务,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有关教育电视方面的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十)编辑出版会刊《教育电视工作简讯》和会员研究论文集。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正式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为本会团体会员:
(一)全国各地的教育电视台及相关教育电视机构;
(二)全国高校、中小学、职业技术学校的电视节目制作与播出机构;
(三)各综合电视台的科教频道、少儿频道;
(四)与教育电视相关的其它机构;
(五)为教育电视服务的相关企业等。
第九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由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团体会员单位的法人或法人代表是当然的会员。团体会员单位还可指定一名负责人作为会员单位代表,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模范遵纪守法,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定、决议和工作计划;
(三)会员间积极合作,平等互惠;
(四)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积极为本会提供有关教育电视方面的信息,并为本会在会员所在地的活动提供服务;
(五)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一)在理事会的选举中,会员单位可自我推荐为理事或被推荐为理事;
(二)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服务的各种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要求本会对其合法权益进行维护。
第十三条 会员可以声明退会,由理事会注销其会籍;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劝其退会或取消会籍;连续二年未缴纳会费者,作自动终止会籍处理。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章程推选出的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执行机构。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并监督章程的执行;
(二)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理事会理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会员代表大会所作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代表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执行机构。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其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定本会章程修改方案,制定本会工作计划;
(三)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常务理事。
第十八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其职权:
(一)常务理事对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
(三)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四)决定常务理事、理事的增补和卸任;审查批准新会员;
(五)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六)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经营实体;
(八)决定其他重要事项。常务理事会所作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代表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因故离职的理事、常务理事,属自动去职的,由秘书处通报情况,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增补。
第二十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其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决定本会重要工作事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长的任免,由会长、副会长协商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副秘书长的任免,由秘书长提名,会长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秘书长的工作对会长(法人)负责,其职权;
(一)贯彻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或决定;
(二)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三)聘用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经营实体专职工作人员;(四)组织评奖活动。
(五)协调并指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营实体开展工作;
(六)负责本会的财务、资产管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八)编辑出版会刊。
第二十三条 正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一般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会适时设名誉会长、顾问若干名,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咨询。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设若干必要的工作小组或专业委员会(教育电视管理、教育电视技术、教育电视制作、教育电视经营、高等学校教育电视、中小学校园电视、教育电视对外交流等专业委员会等),在本会在关管理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财务室、培训部、对处交流部等。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社会及个人的捐赠、企业赞助;
(三)政府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金额,由秘书处提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财务预算和决算由秘书提出,常务理事会审会。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人员,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民政部的有关规定,并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审查。本会的收支情况,每年由秘书长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终止活动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决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同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在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本会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教育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资产及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教育部审查同意,报民政部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理事有权对本会章程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充分讨论,修改后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并报教育部和民政部备案后方能生效。
中国教育电视协会
二OO九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