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化产业协会

更新时间:2024-07-22 09:51

中国文化产业协会,成立于2013年6月29日,是由从事文化产业经营的优秀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登记、文化部主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文化产业的行业领域的国家一级协会。

发展历程

中国文化产业协会乡村文化创意分会成立。

2022年9月,中国文化产业协会、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协会发起成立全国文化产业(协会)联盟。

2022年11月26日,全国文化领域首个元宇宙专业委员会——中国文化产业协会文化元宇宙专委会正式揭牌。

2024年7月,中国文化产业协会沉浸式文旅产业专业委员会在北京成立。

协会宗旨

以“搭建平台、提供服务、统筹协调、创新发展”为宗旨,以建设成为文化领域的国际知名社会组织为要求,着力建设跨越政、商、学界的交流平台,通过发展国际传播、交流合作、产业研究、文化金融、产业投资、实体运作六大核心业务,形成相互联系、相互激发、相互促进的发展格局。

协会章程

中国文化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文化产业协会;本会英文译名为:China Cultural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CCIA。

第二条 本会是从事文化产业经营的优秀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在发展文化产业进程中,在政府部门的领导下,整合行业力量,实施文化产业项目,加强文化企业之间的联合与合作,提升和发挥优秀文化企业的示范作用,推动中国文化产业“走出去”,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为尽快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作出积极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文化产业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接受政府委托进行专题调研,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在政府部门的领导下,联合、组织会员,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加强优秀文化产品供应,以切实的举措推动文化产业发展;

(三)建立合理机制,解决会员在市场渠道、投融资、人才等方面的瓶颈,支持一批优秀的会员做大做强,培育一批优秀的文化企业家;

(四)积极推动、鼓励会员之间的合作,鼓励多种所有制文化企业深入合作,培育更加完善的文化产业链;

(五)积极总结、宣传、推广协会会员的成功经验,搭建网络平台,帮助会员推广产品和服务;

(六)优先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贫困和边远地区文化产业发展,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其政策需求和产业需求,挖掘、传播民族文化。

(七)开展文化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开展行业自律,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八)组织信息交流,制订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九)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开展咨询服务;

(十)积极推广与展示先进的文化科技,开展文化艺术、技术与管理人才的培训,不断提高会员单位的企业素质;

(十一)发展与外界的友好往来,组织企业间文化、技术、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交流,推动横向经济合作与技术进步,与国外相关团体、机构建立友好往来关系,推动中国文化产业“走出去”;

(十二)依照有关规定收集、编辑、出版行业有关政策法规、市场信息、刊物和资料;

(十三)为协会会员提供咨询、策划等服务;

(十四)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五)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会的其它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只吸收单位会员。

第八条 从事文化产业经营的优秀企事业单位,承认本章程,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加入本会需提交申请书,通过审查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由理事会授权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颁发会员证书。

会员提交的申请材料应保证完整、真实、有效,并对其负责。

本会接受会员申请时,优先考虑以下单位:

(一)来自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贫困地区、边远地区的;

(二)从事特色文化内容生产并取得突出成绩的;

(三)注重与科技融合、符合未来文化产业发展趋势的。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取得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五)自愿入会、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出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书。会员1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法违规经营、不诚信经营以及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协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六)决定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经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换届,理事会任期相应调整。理事单位代表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代表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任免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每一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经常务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集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单位应主要由本行业的领军型会员组成。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经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召集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团结群众,善于听取不同意见,特别是会员意见,积极为会员服务;

(八)善于思考,为行业发展和主管部门的工作献计献策;

(九)有一定的组织工作能力,能起到纽带、桥梁作用;

(十)清正廉洁,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实干精神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聘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除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职务;

(一)不能胜任其职务的;

(二)有损害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行为的;

(三)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企业赞助;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四十一条 本会应在每一会计年度制作财务预决算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由会员代表大会作出终止决议或由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作出决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13年 8 月 30 日临时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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