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化学会

更新时间:2023-09-27 20:56

中国报告编制管理协会China report management association成立于2013年6月,是在国家文化部信息交流中心的倡导下,由有志于中国文化编制撰写行业的专家、学者、企业工作者自愿结合组成的全国性民间文化团体。遵循党中央、国务院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方针、政策,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积极发展文化产业,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协会宗旨

整合行业资源,监督行业自律,规范行业标准,开展交流活动,加强内外协调,推广行业发展,搭建专业平台,促进国内外同行及业界内外的交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会员及各企业之间、行业与行业之间、行业与政府之间的协作,维护行业的正当有序竞争;积极推动报告编制的普及和应用,培养专业人才,促进中国报告编制行业的发展。

组织机构

会 长:黄敏

副会长:赵永军

秘书长:杨海龙

副秘书长:刘玉玺

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是理事会。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章

第一条 中国报告编制管理协会(英译名 ChinaReportManagementAssociation简称:CTA)。

第二条 协会是由有志于中国文化事业的专家、学者和实际文化艺术工作者自愿结合组成的全国性民间文化团体。旨在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 扩大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国文化向现代化与国际化迈进,为中国文化事业的蓬勃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条 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有序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提高我国的文化艺术水平,向海内外人士展示中华传统文化瑰宝,增进世界对中国文化的了解和认识,为加强世界人民之间的友好和人类的和平事业服务。

第四条 协会对会员进行联络、协调、服务,并在各项会务活动中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协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常驻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企业文化信息交流。2、政策研讨会及座谈会。3、商务考察及行业性调研。4、专业知识业务培训。5、企业交流与联谊会。6、商务活动论坛等

第七条 编辑撰写投资咨询报告,评估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信调查报告等文案,通过行业认定和采用。

第八条 举办各种形式的文化交流。文艺、书画、摄影、文学、影视、等各类学术讲座(论坛)和短期培训班。

第九条 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及有企业委托的文案撰写和文化课题研究和调研活动,提供文化咨询服务;

第十条 对优秀的文案内容(各类报告)举办大型专业化的评奖活动;

第十一条 协助地方政府和文化部门,宣传地方的历史文化、发掘保护地方的民间文化等。

第十二条 与国内外有关文化学术的团体、高等院校建立联系,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下,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组织专业人员外出考察学习;举办国内外艺术家的艺术交流和展览;邀请港澳台学者来内地和外国学者来华讲学或参加学术会议和文化活动;

第十三条 组织、论坛、文化、摄影等艺术门类的会展。

第十四条 组织领域的专业人士外出考察;与国内外行业人士合作交流等系列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本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不接受个人会员。

第十六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自愿接受本会监管的,编制撰写合法文案报告,各类中小企业单位、可向本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在中国传统文化艺术理论研究上具有一定建树者;

(二)在中国传统文化领域内,对艺术创作和表演方面具有一定的影响者;

(三)由本会专家或专业委员介绍,或经各地文化艺术团体推荐的中国传统文化艺术爱好者。

第十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附个人简历、免冠寸照2张及研究创作成果介绍);

(二)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报本会会长审批;

(三)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五)个人资料存入学会文化人才资源档案库。

第十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如在学会会刊上推广介绍作品和研究成果,大型征稿评奖活动专函通知,特邀参加文化沙龙,向知名企业和收藏家推荐艺术作品和研究成果转化等);

(四)优先享有本会提供的会刊、学术资料以及企业赞助的工艺品、文化藏书和纪念品等。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由协会民主协商,推举产生组织领导。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会员代表大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会务工作。协会可根据需要建立必要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秘书处召集。

第二十六条 本会视需要设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等荣誉职务。由秘书处聘请名誉顾问。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2000年6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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