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化网络传播研究会

更新时间:2022-01-13 15:56

中国文化网络传播研究会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指导成立并主管的第一个全国性社会组织,于2015年4月29日召开成立大会。

主要职能

文传会四大宗旨:传统文化现代应用,网络文化未来发展,中国文化海外传播,世界文明交流互鉴。

文传会口号: 文以载道·网络天下

文传会成立以来,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领导的亲切关怀下,在国家网信办各局的具体指导下,已经围绕三方面宗旨,做出大量工作。

中国文化网络传播研究会是由从事中国文化研究的专家学者和从事网络传播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旨在团结各界有识之士,借助网络社会各种有效模式,发挥线上、线下桥梁与纽带作用,实现中华优秀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引导网络文化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网络文明建设服务,为提升国家软实力贡献力量。自2014年7月开始筹备以来共有近300个会员申请入会。

组织结构

领导机构

研究会领导层,由会长、副会长领头,秘书处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会长:黄朴民

副会长:金海峰 毛佩琦 杨青 刘祯 张智华

秘书长:金海峰(法人代表)

副秘书长:曹雅欣(常务副秘书长) 王一

专家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张喜才

分支机构

为适应研究会发展的需要,做好各地方中国文化的网络传播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管理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成立中国文化网络传播研究会上海办事处、江苏办事处。

办事处是我会开拓事业发展需要而设立的,其性质为我会的工作执行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办事处工作职能为在研究会的领导下,组织地方特色的学术研讨、网络文化传播和其它活动;对接和配合地方网信管理部门、文化宣传部门开展中国文化网络传播工作;承接研究会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办事处部门的设置和工作人员任用均由我会核批。

中国文化网络传播研究会上海办事处(筹备)

负责人:冯英囡

中国文化网络传播研究会江苏办事处

负责人:戴巧兰

联络人:李君

组织章程

中国文化网络传播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文化网络传播研究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从事中国文化研究的专家学者和从事网络传播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各界有识之士,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发展教育文化事业和文化信息产业、网络安全建设的重要方针政策,发挥线上、线下桥梁与纽带的作用,借助网络社会各种有效模式,实现中华优秀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引导网络文化健康发展。提升中国文化国际影响力、传统文化现代转化力、优秀文化网络传播力,推动中国文化的发展与繁荣,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网络文明建设服务,为促进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与提升国家软实力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整理网络文化,支持网络文化事业发展,开发网络文化产业资源,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网络文化;

(二)组织开展中国文化网络传播课题研究;

(三)组织举办各种学术讲座、专题研讨、教育培训和文化展演,开展国际间文化交流;

(四)开展线上线下文化传播事业,根据规定,组织相关学刊、会刊和书籍等编发;

(五)研究中国文化网络传播的自律机制,引导网络传播质量的提升;

(六)对会员进行联络、协调、中介、咨询等服务;

(七)从事法律允许内的其它相关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在中国文化理论研究和实践传承上具有一定贡献者;

(二)从事网络信息传播、网络技术和文化艺术研究以及文化事业发展的有关单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单位会员附单位相关证照、单位业务介绍及业务成果证明;个人会员附个人身份证明、个人简历、免冠寸照2张及研究创作成果介绍);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集中审核并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四)单位及个人资料存入组织及人才资源档案库。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推荐会员,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本会提供的会刊、学术资料及相关活动参与、项目参与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不执行本会决议、违反章程、损害本会名誉、利用本会从事不法行为的情况,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直接开除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业务范围。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合并、分立、终止事宜。

(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包括: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人数的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人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候选人,由理事会选举。

第二十九条秘书长的职权是: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本会近、中期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六)处理会内其他日常业务。

第三十条本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和会员组成特点,可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由本会的会员组成,应当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章 经费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应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告,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5年 4月29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处罚事件

2019年12月2日据民政部官网消息:民政部对中国文化网络传播研究会作出停止活动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经查,中国文化网络传播研究会2017年度、2018年度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接受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民政部对中国文化网络传播研究会作出停止活动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民政部将中国文化网络传播研究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0年12月11日,民政部发布公告,因中国文化网络传播研究会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连续三年未按规定接受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民政部对中国文化网络传播研究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民政部将中国文化网络传播研究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