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更新时间:2024-04-30 14:13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简称:文基会;英文:CHINA LITERATURE AND ART FOUNDATION),成立于1994年,是由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管,在国家民政部注册的社会团体,注册资本金897万元。

建设宗旨

以广泛争取海内外热爱和关心中华民族文化艺术的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支持与捐赠,促进中国文学艺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为宗旨。

表彰、奖励对中国文化艺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艺术家和文艺项目;关爱老艺术家;组织文化艺术志愿者队伍。

组织活动

在历届中国文联党组的领导下,动员社会广泛参与,创新文化公益机制与实现方式,累积实施了100多项文化公益项目;数十个艺术院团和剧目、精品艺术工程、大型艺术展览和艺术家得到资助;近万名贫困地区有艺术天赋的少年儿童受到了艺术培训得以全面发展。特别是近两年,在社会有识之士的支持下,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加大了资金募集力度。先后举办了字典爱心援助活动、北京大红门爱村敬老公益活动、中国五老书画展、“时代的领跑者”绘画书法摄影展、纪念辛亥革命一百周年—孙中山肖像中国画作品展、文化中国·马尔代夫行暨中国青少年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翰墨书香 传播文化——苏士澍读书箴言书法展等文化公益活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其中:字典爱心援助活动是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秘书长姜昆在全国政协文艺界小组讨论会之际,在全体文艺界委员中发起的现场募捐活动。此次活动得到了刘云山同志的高度赞扬。两年的时间内,分别为河南新野、吉林四平、贵州平坝、宁夏银川、西藏几地共赠送了近七万本字典。

翰墨书香 传播文化——苏士澍读书箴言书法展等文化公益活动是由全国政协委员苏士澍先生赠送400万码洋的图书,资助文联阁建设。

“时代的领跑者”绘画书法摄影展是中国文联和全国总工会共同主办,以讴歌具有影响力的60位全国劳模的书法、绘画、摄影等艺术形式,歌颂时代的领跑者,教育青少年,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

2008年以来,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在财政部的大力支持下运用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资助了一批创作类项目,推出了《响九霄》、中国版《胡桃夹子》、《铡刀下的红梅》、《红河谷》、《延安记忆》、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美术作品展览、摄影展和“人间正道是沧桑”大型摄影展等一批精品剧目;其中《铡刀下的红梅》和《延安记忆》荣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

中国文联党组进一步推进基金会的工作,积极向财政申请支持,提高了专项基金的经费额度,加大了对创作类项目的扶持力度,同时增加了人才培养、送欢乐下基层及服务老艺术家等项目内容。在管理力度方面,在中国文联办公厅计财部的协助下,为专项基金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使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的管理更科学,使用更规范。

在中国文联党组的领导下,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奉行“以责任树品牌”的工作方针,努力打造一流的基金管理专业团队,强化公益文化品牌意识,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建设,大力弘扬主旋律,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文化艺术所特有的丰富形式和感染力推动社会和谐,为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做出应有的贡献。

业务范围

(一)资助国家级重大文化艺术项目、文艺精品创作集展演、展映、展示、展播等;扶持资助各省、市、自治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文化公益项目。

(二)表彰、奖励对中国文化艺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艺术家和文艺项目;关爱老艺术家;组织文化艺术志愿者队伍。

(三)举办各种文化艺术公益活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发起紧急募捐与救助。

(四)资助对外文化艺术交流与研修项目;为境内外机构、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开展的文化艺术公益性项目、活动提供咨询、代管和服务。

(五)开展文化艺术培训;资助有益于文化艺术事业的书刊音像编辑出版,服务文化建设。

组织机构

理事会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第六届理事会

理事长:左中一

副理事长:向云驹、高希希

秘 书 长:向云驹

副秘书长:雷彤、牛彤

理事:左中一、向云驹、高希希、俞晓敏、马锋辉、张天文、杨发航、柳斌、侯仰军、郑更生、李昕、唐延海、范宗钗、薛长绪、闫少非、徐粤春、冀彦伟、刘岩、雷彤、牛彤

监事会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第四届监事会:

主 席:屈程媚

监 事:郑旭东、刘一多

协会记事

2023年6月13日,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理事长左中一出席的癸卯年拜谒炎帝神农大典。

2009年01月 在北京主办“2008造型艺术新人展

2008年05月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主办“第五届劲歌王全球华人乐坛年度总选颁奖典礼”。

2008年05月 在北京主办“心系灾区·中国百名书画艺术家爱心奉献大联动”活动。

2008年04月 在北京主办“她的色彩空间国际女艺术家联展VIII-北京2008”暨“2008年女美术家联谊会双年展”。

2007年12月 在北京举行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会议。

2007年08月 在北京主办“中国骄傲——第五届中国时代新闻人物大型征文”活动。

2007年08月 在北京主办“黎昌第五届青年中国画年展”。

2007年05月 在广东省广州市主办2006年度第四届“劲歌王”总选颁奖典礼。

2007年05月 在北京主办“朝霞杯第三届全国儿童艺术表演大赛暨‘六一’文艺晚会”。

2007年01月 在北京主办“和谐中国·2006年度影响力人物”评选活动。

2007年01月 在北京主办 “第四届中国时代新闻人物大型征文”活动。

2006年09月 在北京主办“黎昌第四届青年中国画年展”。

2006年09月 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建立“朝霞工程——内蒙古文艺人才培训基地”。

2006年06月 在广东省广州市主办2005年度第三届“劲歌王”总选颁奖典礼。

2006年05月 在广东省珠海市主办“国苗杯第二届全国儿童艺术表演大赛暨‘六一’颁奖晚会”。

2006年05月 在北京出品并首映《朝霞》电影。

2006年04月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主办“魅力校园庆新春”文艺展演活动。

2006年02月 在广东省广州市主办高占祥艺术展。

2005年11月 在北京主办“第三届中国时代新闻人物大型征文”活动。

2005年10月 在北京主办“黎昌第三届青年中国画年展”。

2005年05月 在广东省广州市主办2004年度第二届“劲歌王”总选颁奖典礼。

2005年04月 在贵州省平塘县建立中国文艺家科普创作基地。

2005年04月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主办“全国朝霞工程工作会议暨朝霞工程表彰大会”。

2005年02月 在北京主办“岭南之春-周树坚书法篆刻展”。

2004年11月 在北京主办“黎昌杯第二届全国青年国画年展”。

2004年09月 在北京主办“第二届中国时代新闻人物大型征文”活动。

2004年05月 在广东省广州市主办2003年度第一届“劲歌王”总选颁奖典礼。

2004年05月 在广东省广州市主办“国苗杯全国儿童艺术表演大赛暨‘六一’颁奖晚会”。

2004年04月 在云南省昆明市主办“全国朝霞工程艺术成果展示活动”。

2003年12月 在北京主办“黎昌杯首届全国青年国画年展”。

2003年09月 在北京主办“第一届中国时代新闻人物大型征文”活动。

2002年01月 在北京主办“全国‘小童星’艺术大赛”。

2001年12月 在北京主办“中流砥柱”报告文学征文活动。

2001年10月 在北京主办“中国企业文化论坛与展示” 活动。

2001年07月 在北京主办“全国企业徽标艺术大赛”。

2001年06月 在北京主办为申办2008年奥运会在居庸关长城举办的“奥运龙”暨“全国鼓舞大赛”。

2001年04月 在山东省临沂市举办中国文联朝霞工程二期工作会议。

2001年02月 在山东省临沂市举办中国文联朝霞工程二期工作会议。

2000年06月 在北京主办“中国文联朝霞工程成果汇报会”。

2000年04月 在北京举办“中国文联参与西部大开发文艺系列工程新闻发布会”。

2000年03月 在广东省广州市主办大型公益活动“朝霞工程新闻发布会”。

1999年12月 在北京主办“全国舞龙大赛”及中央电视台现场直播在天安门广场举行的迎澳门回归舞龙联欢活动。

1998年10月 在北京主办“爱我中华98抗洪赈灾义演大型文艺晚会”。

1997年06月 在北京举办为庆祝香港回归而接受巨鼓的捐赠仪式。

1995年09月 在北京举办“纪念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50周年美术作品展”。

1993年08月 在北京主办“北京国际音乐节”。

申报办法

根据《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章程》和《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用途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将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选题立项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八次文代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和“三贴近”原则,把握繁荣先进文化、建设和谐文化的工作主题,为推动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大发展大繁荣、兴起文化建设新高潮做出积极贡献。

二、申报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项目,要着眼于促进社会主义文艺事业的繁荣发展,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多样性的精神文化需求,着眼于扩大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重点扶植优秀文艺作品、优秀文艺人才、有重要影响的公益性惠民文化服务项目和对外民间文化交流项目。

三、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的项目申报,可按照《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的用途和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申请者要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并参考有关规定详细填报项目主要内容和拟申请的资助额度及预算细目,以增强项目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四、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的项目申报范围涵盖11个文艺专业门类。申请单位和个人在各文艺家协会进行项目申报,经各文艺家协会审核同意后向基金会项目部申报;全国综合性文艺活动和涉及多类别的专项活动经中国文联国内联络部向基金会项目部申报;涉外活动项目经中国文联国际联络部向基金会项目部申报。所有项目的申报都须按照我会公布的《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文化艺术项目资助申报表》、《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舞台艺术演出项目资助申报表》、《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影视剧项目资助申报表》填写。项目申报所需的各资助项目申请表可向我会领取或从我会网站下载。

五、申报者要如实填写申请材料,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争议。凡在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项目申请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后,取消申请单位和个人申报资格,如获准立项一律按撤项处理。

六、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项目实行信誉管理制度。项目责任主体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间要遵守各项承诺,履行约定义务,能够保证项目按预期目标顺利完成。在申报项目实施完成后一个月内,项目责任主体单位和个人须将项目总结报送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项目部。

七、项目申报委托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项目申报工作的组织和指导,严格把关,努力提高申报质量。要依据《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的用途和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对申请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申请表所有栏目填写的内容,特别是对前期项目策划的真实性,选题和论证的科学性和可行性,项目承办单位的实施能力和必备条件,进行认真审核,签署明确意见,确保申报工作的质量。

八、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受理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项目申报时间原则上每年一次,项目申报时间自11月20日起至12月20日止。申报单位必须于截止日期前把审查合格的申报表原件一式二份报送受理单位,逾期不予受理。

专项基金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环保文化基金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中国曲艺艺术专项基金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中国书法事业发展专项基金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中国电视艺术发展专项基金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中国国标舞事业发展专项基金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中国舞蹈艺术专项基金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陈爱莲舞蹈艺术公益专项基金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刘岩文艺发展专项基金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贾作光艺术专项基金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吴震启艺术专项基金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五老专项基金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非遗校园传承专项基金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艺谷专项基金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文房四宝发展专项基金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红歌中国行专项基金

捐赠管理

关于鼓励社会捐赠的管理办法

为充分利用社会团体自身的优势,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募集资金的办法发展事业,广泛争取海内外热爱和关心中华民族文化艺术的团体和个人的支持与赞助,组织、资助国内外文化艺术交流合作的创作类、展演活动类、研究出版类和综合类项目,培养优秀文艺人才,促进中国文学艺术与社会公益事业的繁荣与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国家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的捐赠,其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保护。

第二条 按照《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章程》规定,我会接受海内外、社会各界团体和个人捐赠的款物,捐赠应本着自愿的原则,双方协商,互利互惠。

第三条 向我会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向我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二、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法律规定向我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五条)。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境外向我会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六条)。

第五条 本会对支持中国文学艺术发展的捐赠团体或个人,将通过多种形式予以鼓励。为保证捐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凡向我会捐款捐物,均需双方签订捐赠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捐款需待捐赠款项进入我会指定账号,捐物需双方办理物品交接手续。我会需向捐赠团体或个人颁发捐赠证书,并根据捐赠情况举行捐赠仪式大会或新闻发布会,授予荣誉称号,进行相应的社会媒体宣传(此项须事先征求捐赠人意见并尊重捐赠人意愿)并履行捐赠协议中我会所承诺的回报条件。

第六条 本会与合作方将严格按照资助款、捐赠款的用途,设立和募集相应的各类基金,签订设立专项基金的合作协议及相应的名称和具体的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基金的使用范围和审批手续,定期向合作方提供专项基金的资金情况报表。遵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本会各项基金接受国家民政部统一的年度检查。

第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具有健全的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本会有权对各类基金的使用和实施过程进行考察、监督。各类基金在项目实施后,被资助的单位,均需提供基金使用情况的说明和账目清单。

第九条 本会基金的使用严格按照《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章程》和《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接受本会监事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理事会。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二○○八年九月八日

组织章程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章程

(2012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英文译名CHINA LITERATURE AND ART FOUNDATION。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根据国家文艺政策,资助精品文艺项目创作工程,培养优秀文艺人才;资助国内外文化艺术交流合作活动,扶持多元文化发展;致力于增进中国文学艺术界的国际交流,推动中国文化艺术“走出去”;广泛争取海内外热爱和关心中华民族文化艺术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支持与捐赠,有效整合社会资源;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扶持老、少、边、穷地区文学艺术事业;开展有益于社会,有益于人民生活的文化活动,促进中国文学艺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97万元。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国家级重大文化艺术项目、文艺精品创作集展演、展映、展示、展播等;扶持资助各省、市、自治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文化公益项目。

(二)表彰、奖励对中国文化艺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艺术家和文艺项目;关爱老艺术家;组织文化艺术志愿者队伍。

(三)举办各种文化艺术公益活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发起紧急募捐与救助。

(四)资助对外文化艺术交流与研修项目;为境内外机构、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开展的文化艺术公益性项目、活动提供咨询、代管和服务。

(五)开展文化艺术培训;资助有益于文化艺术事业的书刊音像编辑出版,服务文化建设。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任职资格:

(一)热心于中国文学艺术事业的知名人士;

(二)对中国文学艺术事业有重要贡献者;

(三)本基金会主要捐赠人;

(四)文学艺术公益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热心人士。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二)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机关备案。

(四)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理事会会议;对本会重大决策发表意见;行使理事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三)对基金会日常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热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

(六)不得连续两次缺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可由提议理事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须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至5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 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主持商讨、策划、决策每年的工作计划。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常务副理事长具体指导基金会工作,秘书长负责基金会日常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批准;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国家财政资金;

(二)组织开展社会募捐活动的收入;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四)投资、增值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开展公益活动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集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章程规定的文化项目、文化活动的公益性事业支出;

(二)公益资助项目的项目管理费用支出;

(三)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面向社会公众,实施规模较大的募捐活动;

(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投资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金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继续履行已经签定的文化艺术资助项目的合同和其他符合基金会宗旨的业务范围的资助项目的合同。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2年2月2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所获荣誉

2021年12月,被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称号。

2021年3月3日,民政部公布2019年度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评估等级为5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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