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7-28 16:08
中国文教体育用品协会成立于1989年10月,是经国家民政部批准登记的国家一级工业协会,负责全国文体用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的行业管理。它是由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文化教育教学用品和体育健身休闲用品行业中生产、流通、科研、教学、服务等企事业单位及地方相关行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组织,是非营利法人社会团体。现有会员单位700余家。
维护行业共同利益,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为会员、行业和政府服务,促进文教用品和体育用品产业的健康和持续发展 。
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中国文教体育用品协会分为文教办公用品行业和体育健身休闲用品行业两个领域,700余家会员单位;有16个分支机构,分布在全国各地,基本形成了功能齐全、分工合作、优势互补、规范有序、覆盖全行业的组织构架。
(一)开展行业调研,掌握行业动态,提出有关行业经济技术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制订行业发展规划,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组织对行业内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开发等重大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及环境评审论证与初审;组织开展行业特色区域经济建设;
(三)根据授权进行行业信息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开展信息、技术等咨询;
(四)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组织团体标准的制定和推广,开展行业质量管理、品牌培育推荐等工作;
(五)组织行业科技创新活动和重大科研项目的推荐,进行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六)开展国(境)内外行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举办国际、国内展览会,培育专业市场;
(七)进行行业经济运行分析,建立行业预警机制,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反倾销、反补贴、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协调对外贸易争端,维护产业安全;
(八)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
(九)反映行业情况和会员合理诉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组织行业技术、经济、管理、法规等培训工作,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十一)发展与国外相关行业组织的关系,代表行业参加国际行业相关组织和有关活动;
(十二)承担政府和相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有关任务。
专业委员会:
学生专用文具专业委员会、纸品本册专业委员会、扑克牌专业委员会、美术用品专业委员会、办公用品专业委员会、教具专业委员会(筹)等。
健身和体育器材专业委员会、钓具专业委员会、羽网球运动器材专业委员会、运动球专业委员会、射击器材专业委员会、高尔夫球专业委员会、户外运动用品专业委员会、乒乓球运动器材专业委员会、棋类运动专业委员会、功能性体育装备专业委员会等。
中国文教体育用品网;全国文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网;中国钓具网;中国扑克牌网;中国美术用品网;中国高尔夫用品网。
《中国文体用品》和《文体用品与科技》。
中国文教体育用品协会热忱欢迎国内外各界同仁与我们加强联系,相互合作,共同推动我国文教体育用品行业的发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文教体育用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译名China Stationery & Sporting Goods Association, 简称CSSG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在中国登记注册的文教用品和体育用品行业的制造商、经销商企业、事业单位等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自律性行业组织,是经济类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行业共同利益,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为会员、行业和政府服务,促进文教用品和体育用品产业的健康和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及中国轻工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中国北京。
第六条 协会的会徽为蓝底白色图案的方形标志,整体图形为中国文教体育用品协会的英文缩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在企业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向政府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传达和贯彻政府对行业的指导意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本协会的具体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制定行规行约和管理规范并贯彻实施,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间、行业间的关系;保护公平竞争,加强行业自律。
(二)开展文教用品和体育用品行业的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与行业发展相关的产业政策、经济技术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接受政府的委托,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与发展战略;组织起草行业管理的有关法规和条例,对行业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性的咨询和评议。
(三)做好行业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和发布,实行行业的信息指导与服务,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的发展规划提供咨询意见,为会员提供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咨询服务。
(四)推动行业标准化工作。受政府部门委托并配合有关部门参与本行业相关的产品技术和服务的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组织开展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组织起草产品质量标准、企业等级标准;组织产品质量监督、质量认证工作;审查推荐省市级著名商标和国家名牌产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组织、推动标准的贯彻实施。
(五)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接受委托组织科学技术成果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聘选、鉴定及推广、宣传工作;组织学术讨论和技术交流,开展技术咨询活动;负责筹组建立行业基金,扶持行业发展新产品和开发新技术。开展行业的环保、节能和计量工作。
(六)促进文教用品和体育用品行业产品质量进步。配合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管理和监督考核;实施名牌推进战略,推荐优质产品和新技术产品。配合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考核,参与行检、行评、产品认证和发放生产许可证、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及企业资质审查等工作;
(七)发展与国外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行业在政策、信息、技术、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国际交流;组织和参加来华展览、出国展览和学术技术交流;组织企业参加有关国际交流活动,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
(八)协助会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参与行业相关的反倾销、反补贴等对外贸易争端的产业损害调查和应诉协调工作,保护产业安全。
(九)开展消费者教育活动,参与培育专业市场的成长。组织和举办国内、外展览会、展销会、定货会、交易会等,为企业拓宽国内外市场和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十)加强行业宣传,建立信息网络,进行市场预测,组织行业信息交流,开展咨询,主办行业网站,出版行业刊物。
(十一)开发和培训人才。组织行业技术培训、技术服务、专业技能教育和等级考核工作;配合政府部门制定文教用品和体育用品行业专业人员的职称评定方法;推动行业内优秀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成长。
(十二)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开展行业特色区域经济建设,对投资指南和科技发展指南的制定提出建议。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和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并参与组织评估、咨询与监督;
(十三)开展符合协会宗旨的其他工作,承担会员、其他团体和政府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有团体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愿意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提出书面申请。
(三)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文教用品和体育用品行业的制造、销售、经营、服务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教育机构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均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四)凡有志于为发展我国文教用品和体育用品行业贡献力量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高级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以及台湾同胞和海外华侨,均可被聘为荣誉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按照会员条件讨论批准,向理事会通报备案。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享用本协会提供的信息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对理事会的监督权和提出罢免理事的权利。
(六)提请本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团结、诚信、自律,自觉 维护本协会的声誉。
(三)接受和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会员有义务向协会提供企业相关数据。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新会员入会应缴纳一次性入会费1000元。
(六)定期进行会员登记。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损害本行业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协会的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也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单位两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将不再继续担任理事职位。理事会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每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指导秘书处的工作。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理事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 社会捐赠或资助;
(三)、 政府及国际组织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团体会员会费,名誉会员免交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财产处理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四日经六届一次理事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八届理事会领导成员名单
理事长:
易晓俐
副理事长:
胡红江(专职)
郝钢(专职)
张培生(专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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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长:
郝钢(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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