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旅游协会温泉旅游分会

更新时间:2022-06-16 19:23

中国旅游协会温泉旅游分会(简称中温协)是经国家旅游局和国家民政部批准成立的行业协会,旨在为全国的温泉旅游行业创造一个信息交流、经验借鉴、共谋发展的服务平台,广泛团结和凝聚温泉企业的力量,促进我国温泉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和服务管理质量的提升,于2009年6月18日在珠海泉湾正式成立。

架构

会长

黄志敏 天沐温泉旅游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副会长

王 芃 北京龙熙维景会议中心

付 琳 大连安波鸿缘温泉山庄有限公司

杨永明 南京汤山温泉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包 赟 龙城旅游控股集团常州恐龙谷温泉有限公司

向 艳 湖北汤池温泉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徐 阳 广州最佳东方温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曾 莉 广州从化碧水湾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

黄展雄 广东古兜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徐 巍 恒大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赵 颖 重庆融汇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王 捷 重庆箱根温泉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马文波 云南腾冲火山热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王玉芳 云南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

陈宝珂 鞍山汤岗子温泉集团有限公司

王 岩 长春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包子广 枫叶小镇(哈尔滨)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张 虹 浙江云澜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秘书长

张 越

副秘书长

赵永明 中国温泉旅游网、《中国温泉旅游》杂志执行主编

荣誉会长

冯 刚 港中旅(珠海)海泉湾度假区

顾问

陈冠羽 厦门日月谷温泉渡假村

黄祖仕 重庆融汇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旅游协会温泉旅游分会。英文名称为CHINA HOT SPRINGS TOURISM ASSOCIATION(缩写为CHSTA)。

第二条本会是中国旅游协会的分支机构,由中国温泉旅游行业及相关的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国家有关旅游方面的方针政策,广泛团结和凝聚温泉旅游领域的各方面力量,代表会员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家旅游局和中国旅游协会的领导,接受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政府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向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

(二)收集国内外有关资料,开展与温泉旅游相关的调研,为会员单位提供有关信息,向业务有关部门提出本行业发展的建议;

(三)加强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各项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

(四)制定行规行约,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五)推动和促进会员单位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六)加强与国内外温泉旅游协会及相关行业组织之间的联系,推动相互交流与合作;

(七)编印会刊和有关信息资料,提供咨询服务;

(八)开展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规范服务标准,促进温泉企业建立先进、科学、完善的温泉旅游管理模式,塑造温泉旅游的品牌形象;

(九)承担国家旅游局和中国旅游协会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遵守《中国旅游协会章程》和本会的《管理办法》;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登记表;(二)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三)颁发标牌和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和负责人提出建议、质询、批评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和会员标牌。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规章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领导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经中国旅游协会授权可以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规章;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过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旅游局和中国旅游协会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可以授权秘书处负责吸收会员;

(六)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必须有2/3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温泉旅游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本会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旅游局和中国旅游协会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旅游局和中国旅游协会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为中国旅游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定本会重要文件和涉及全国性的活动计划等。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经国家旅游局和中国旅游协会同意,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财务由中国旅游协会统一管理,经费实行独立核算。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中国旅游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核准执行。

第六章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会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管理办法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旅游局和中国旅游协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意须征得会员同意,并报国家旅游局和中国旅游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国家旅游局和中国旅游协会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旅游局和中国旅游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旅游局和中国旅游协会批准,即行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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