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9-10 08:13
中国旅游景区协会(China Tourist Attractions Association,CTAA),是由各类旅游景区及其相关企事业、社会团体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组成的全国旅游景区行业协会。协会是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协会凝聚了行业中知名度高、影响力大的4A和5A级旅游景区和在业内具有影响力服务于旅游景区的上下游知名企业。协会接受文化和旅游部的领导、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中国旅游景区协会是由全国旅游景区行业和与景区相关企事业单位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组成的全国旅游景区行业协会,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协会接受国家旅游局的领导、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2009年底,华侨城集团公司等企业作为成立中国旅游景区协会的发起单位向国家民政部申报成立中国旅游景区协会,2010年10月24日民政部批复成立中国旅游景区协会。
2018年11月26日,民政部公布2017年度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评估等级结果,中国旅游景区协会为3A级。
2022年12月29日,中国旅游景区协会县域文旅发展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在成都召开。
2023年4月25日至27日,中国旅游景区协会旅游名村名镇分会成立大会在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篁岭景区举行。9月20日,中国旅游景区协会露营分会成立大会在萍乡武功山举行。
2024年1月24日,中国旅游景区协会冰雪旅游专业委员会成立。
2024年9月9日,中国旅游景区协会数据要素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在福州召开。
中国旅游景区协会遵照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代表和维护景区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沟通协调、业务交流、岗位职务培训和市场开拓等活动,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努力提高景区行业服务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竭诚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我国旅游景区行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会长
姚军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董事/总经理
二、副会长(35名)
(按姓氏拼音排序)
白光明 中国天津盘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天津盘山旅游有限公司) 局长
陈斌 江西三清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
陈宗冰 传奇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
董冲 武汉市黄鹤楼公园管理处 管理处主任
关鹏 海南南山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总裁
韩忠胜 港中旅(宁夏)沙坡头旅游景区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
和念古 丽江玉龙雪山省级旅游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主任
侯钰蛇 内蒙古成吉思汗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
霍建军 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委会 副主任
江东斌 泰宁旅游管委会(福建省泰宁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主任
蒋志伟 浙江舟山市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党委书记、主任
喇海青 青海天地人缘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董事长
李新民 敦煌市鸣沙山月牙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处 管理处主任
廖志勇 贵州黄果树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总经理
刘洪 井冈山管理局 局长
刘涛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刘耀忠 中国园林博物馆 书记
马路军 阳城县皇城相府(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相府景区管理处 总经理
马树起 涞水县野三坡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主任
欧阳旭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孙建华 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特区办事处 纪委书记
万庆海 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副书记
王敬先 黑龙江省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 专职副主任
王永树 重庆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
魏铁平 陕西华清宫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党委书记
吴锋 上海野生动物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
吴小怡 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主任
杨林 大连市老虎滩海洋公园 总经理
叶文智 凤凰古城文化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于迎 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管理委员会 党工委书记、主任
张军 新疆天池管理委员会 管委会主任
张善久 山东龙冈旅游集团 董事长
章德辉 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
郑江 中国旅游集团公司 总裁助理
朱丽荣 江苏水乡周庄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三、秘书长
霍建军 中国旅游景区协会
四、监事长
阚跃 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党校 校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旅游景区协会(英文名称 China Tourist Attractions Association,缩写为CTAA)是由各类旅游景区及其相关企事业、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研究和探索各类旅游景区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提高旅游景区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在政府、会员和市场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我国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团体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相关立法、政府规划、公共政策、行业标准和行业数据统计等事务;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指南,根据授权,承担行业资质认证、共性技术平台建设、第三方咨询评估等工作;
(二)向会员宣传和介绍政府的有关法规法律和政策,提供信息服务和咨询服务,交流和推广会员在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市场营销、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工作经验,推动景区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倡导诚信经营理念,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建设;发挥对会员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作用,协助政府部门规范市场行为,为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加强景区品牌建设并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创造条件;
(四)开展调查研究,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发展情况和会员的愿望与要求,并争取政策支持,保护会员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受政府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景区管理人员岗位职务培训和各项专项培训;开展为景区输送技术服务活动,举办展览会和其他观摩交流活动,推广新经验、新标准和科研成果的应用,促进景区科学发展;
(六)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与行业内外有关组织、社团的联系与合作,充分发挥协会的协调、指导、咨询和服务作用,促进共同发展,合作共赢;
(七)开展和组织相关宣传活动,依据有关规定,办好协会官方网站、微博和微信,编辑协会内部刊物、工作专辑和业务书籍;
(八)接受政府部门转移的相关职能和委托的购买服务,依法开展促进旅游景区行业发展和满足会员需求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团体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
(一)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功能,或具有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二)与旅游景区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和科研机构;
(三)依法成立的与旅游景区相关的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团体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在遇到重大困难或认为其利益受到重大损害时,有请求本团体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
(五)对涉及会员间的重大利益冲突,有请求本团体调处的权利 ;
(六)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团体的决议,维护本团体的声誉和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并支持本团体的各项活动,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资料;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接受本团体的评议和调解,会员间的问题优先在本团体内解决;
(六)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团体和其他会员合法权益的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本团体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团体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会员代表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4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2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产生的程序:
(一) 第一届会员代表由发起人、党建领导机关共同协商确定;
(二) 会员代表大会换届改选时,具体办法由本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7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团体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团体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2/3;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300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本团体会员资格;
(二)经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 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团体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内部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团体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三)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团体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在30-50之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2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团体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35名,秘书长1名,监事长1名。
本团体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后,不再履行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团体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团体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的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 10 年。
理事、常务理事会、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团体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 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团体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团体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条 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一条 本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于2016年7月14日经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2座50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