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28 15:36
中国日用杂品流通协会(CHINA GROCERY PRODUCTS FOR DAILY USE MARKTING ASSOCIATION,CPDMA),于1994年成立,是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布“AAA”级中国社会组织评估等级荣誉称号,接受民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自1996年起,连续8年召开了全国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座谈交流各地的经验和做法,推动全国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的深入;举办了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培训班;开展了行业凋研和政策协调沟通工作;编印了《中国日杂》期刊,开通了中国日杂网,进一步提高了行业服务质量和水平。连续5年举办了“全国日用杂品交流会”,2007、2008连续两年举办了“中国(湖南)烟花爆竹产业博览会”,以及“国际酒店用品展览会”和“炊事机械推介会”等活动,促进了行业间的商品交流与技术合作,推动了行业发展。经过十五年的发展,协会工作力度不断加大,会员队伍不断壮大,已经成为具备行业综合服务能力、在行业内外有一定影响力的国家一级社会团体。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部门的行业方针、政策,承担政府委托的有关工作,参与制定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措施。组织和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对本行业的规范。(二)制定行业自律制度并监督实施,协助政府部门整顿规范市场秩序,打击违法活动,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三)沟通和协调本行业产、供、销关系,加强会员间的联系与合作。组织和开展经贸流通、技术合作,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展销、订货会等活动,为行业和会员提供合作交流的服务平台。(四)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本行业市场行情分析与预测,通过召开信息工作会、组织和发布信息、办好网站、信息刊物,网上交流等多种方式进行信息传递与交流。(五)接受政府部门委托进行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行业优秀企业和个人的评选。(六)组织开展国内外同行业的广泛交流与合作,拓展业务活动领域,提高行业社会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七)为本行业和会员提供服务,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行业诉求,维护行业企业的基本利益。(八)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引导本行业会员单位开展各项社会公益事业。
协会下设烟花爆竹专业、日用消费品、日化、家居用品、陶瓷制品、教育培训、农业产业、连锁品牌、地标产品9个专业委员会和专家工作委员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秘书处下设:办公室、会员部、会展部、财务部等。
协会的宗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在日用杂品行业内发挥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的作用,发挥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我国日用杂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日用杂品流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GROCERY PRODUCTS FOR DAILY USE MARKETING ASSOCIATION,缩写:CPDM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日用消费品、日用杂品生产、经营、加工、科研和教学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改革开放,坚持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的宗旨,促进本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本协会坚持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部门的行业方针、政策,承担政府委托的有关工作,参与制定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措施。组织和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对本行业的规范。
(二)制定行业自律制度并监督实施,协助政府部门整顿规范市场秩序,打击违法活动,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沟通和协调本行业产、供、销关系,加强会员间的联系与合作。组织和开展经贸流通、技术合作,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展销、订货会等活动,为行业和会员提供合作交流的服务平台。
(四)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本行业市场行情分析与预测,通过召开信息工作会、组织和发布信息、办好网站、信息刊物,网上交流等多种方式进行信息传递与交流。
(五)接受政府部门委托进行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行业优秀企业和个人的评选。
(六)组织开展国内外同行业的广泛交流与合作,拓展业务活动领域,提高行业社会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
(七)为本行业和会员提供服务,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行业诉求,维护行业企业的基本利益。
(八)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引导本行业会员单位开展各项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支持协会工作,愿意按期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单位会员包括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个人会员包括身份证的复印件等);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要求协会在职权范围内为其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协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高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5月17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