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23 22:34
中国服装协会服饰专业委员会是中国服装协会下设的分支机构,是全国从事服饰生产、科技、教育、流通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本专业委员会以振兴和发展中国服饰行业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党和国家经济建设的总任务,结合行业情况,积极地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在会员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当好政府部门的参谋和助手;反映行业情况及会员的愿望与要求,维护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竭诚为会员提供多方面的服务。
本专业委员会由中国服装协会报经民政部核准注册登记,业务上受中国服装协会领导。
1. 开展专业委员会基本情况的调研、分析工作;
2. 召开年度工作会议,总结工作,安排计划;
3. 组织开展产品质量检测工作,表彰优质产品、优秀企业;
4. 组织专业委员会开展讲技术、讲工艺、讲产品、讲材料的开发及应用;
5. 加强专业委员会信息交流及网络建设、编辑出版行业专业材料;
6. 采取各种形式,开展生产、管理、技术交流和咨询工作;
7. 组织企业间参观学习、经验交流;
8. 组织加强国际同行业联系、交流、参加国际有关的展览和参观等活动;
9. 邀请国内外有关专家、管理人员进行讲座;
10.接受政府、协会及有关单位委托的有关事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中国服装协会服饰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以振兴和发展中国服饰行业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党和国家经济建设的总任务,结合行业情况,积极地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在会员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当好政府部门的参谋和助手;反映行业情况及会员的愿望与要求,维护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竭诚为会员提供多方面的服务。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由中国服装协会报经民政部核准注册登记,业务上受中国服装协会领导。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服饰行业的发展方向和战略,接受政府部门和中国服装协会委托,拟定服饰行业长远发展规划;向政府部门提出服饰行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和行业立法建议并协助政府贯彻实施。
(二)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促进企业平等竞争。在服饰行业内推动企业的社会责任建设与实施,提高服饰行业整体素质,维护服饰行业整体利益。
(三)推动服饰行业的科技创新。开展服饰行业内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开发与推广应用工作,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
(四)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国服装协会搞好服饰行业的技术、经济、管理等各种标准的制、修订及宣贯工作。经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国服装协会授权,开展行业产品质量监督、认证及科技成果鉴定等工作。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国服装协会授权开展服饰行业基本情况调查,为制定服饰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六)研究分析国际经济形势,关注国际贸易发展趋势,建立健全服饰行业的产业保护机制,协调解决贸易争端;开展服饰行业对外交流与合作,参加并组织国际性专业会议及活动。
(七)提供服饰产业咨询服务。接受委托对服饰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并参与项目责任监督;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服饰产品的政府采购和招标工作。
(八)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培育专业市场。组织开展服饰行业及上下游企业间的经营、生产、管理、人才、技术的交流和咨询服务工作;经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国服装协会批准开展服饰行业推荐表彰活动;大力推进自主品牌建设,提高自主品牌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九)开展服饰行业各类专业人才培训、推介等服务工作。
(十)承办国家有关部门、中国服装协会、其他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授权或委托的其它工作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中国服装协会会员单位;
(二)承认并拥护本专业委员会的管理办法;
(三)有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的意愿;
(四)在服饰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凡从事本专业生产、科技、教育、流通,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相关的社会团体,承认本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均可申请成为本专业委员会会员。
凡从事本专业生产、管理、科技、教育、流通,对本专业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和热心支持促进本专业发展的知名人士,承认本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均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退会,需按本专业委员会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专业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本专业委员会出版的有关书刊和资料,享用本专业委员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
(四)可向本专业委员会提出对本单位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调研和帮助改进工作的要求;
(五)会员的科研成果论文专著等方面资料可在本专业委员会出版物上优先发表;
(六)有提请本专业委员会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及行规行约,执行本专业委员会决议,维护本专业委员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二)承担本专业委员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为本专业委员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三)在本专业委员会组织下有协助解决其它会员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科技开发、人才培训等方面问题的义务;
(四)按《中国服装协会团体会员缴纳会费标准》规定缴纳会费。本专业委员会不再另外收缴会费。
(五)个人会员只承担(一)、(二)、(三)项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不履行会员义务,本专业委员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第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会议,会员代表会议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本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及行规行约;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三)审查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并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会议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报中国服装协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会。主任委员会由副秘书长以上人员组成。
第十七条 主任按中国服装协会章程规定的程序产生,领导本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常务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会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报中国服装协会批准;由主任提名聘请顾问。
第十八条 主任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研究本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会员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需要决定的重要事项。年度工作计划及决定的重要事项要报经中国服装协会批准。
第十九条 根据主任提名,聘任专职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聘任专职工作人员要报经中国服装协会同意。
第二十条 正、副主任委员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会议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在主任领导下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报经中国服装协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常设机构秘书处办公室。
秘书处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会议的各项决议;
(二)完成本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负责本专业委员会其它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的捐赠和国内外团体、个人的赞助;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专业委员会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等福利待遇,按中国服装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须经会员代表会议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服装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专业委员会秘书处。
第二十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终止活动须经会员代表会议半数以上代表表决同意,并报中国服装协会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经2009年11月7日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