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

更新时间:2024-03-01 11:11

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英文简称CMTBA)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于1988年3月正式成立,常设机构设在北京。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是以中国机床工具工业的制造企业为主体,由有关企业或企业集团、经营公司、科研设计单位、院校和团体自愿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不受地区、部门隶属关系和所有制限制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建设宗旨

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以维护全行业共同利益, 促进行业发展为宗旨。在政府、国内外同行业和用户之间发挥桥梁、纽带和中介组织的作用;在国内同行业企业之间发挥自律性协调作用。进入新世纪后,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坚持以服务为宗旨、发展是硬道理的指导思想;坚持以政策引导、经济规律运行、市场机制推动和法规约束的原则开展工作;坚持以突出时代感、讲究参与度、提高服务性、推进国际化为特征;为实现中国由机床大国转变到生产强国而努力奋斗。

主要任务

1、调查研究机床工具行业的现状及发展方向,向政府反映行业企业的要求;

2、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提出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方面的建议;

3、开展行业统计和信息管理工作,建立重点联系企业网络,定期发布行业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和进出口信息;

4、组织研讨行业共性热点问题,开展行业交流活动;

5、推动行业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为提高行业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提供服务;

6、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承担机床工具行业的产业损害预警工作;

7、与境外行业协会建立双边合作关系,为行业企业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提供服务;

8、通过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企业公平竞争;

9、建立行业网站、微信和微博等新媒体,出版行业报纸、杂志和专项信息资料;

10、举办机床展览会,为境内外企业提供产品展示、技术交流和贸易平台。中国国际机床展览会(CIMT)每逢单年在北京举办;中国数控机床展览会(CCMT)每逢双年在上海举办。

协会主要荣誉

1994年、1998年、2001年经国家有关部门评审,三次授予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全国先进工业行业协会”的荣誉称号。

组织机构

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以中国机床工具工业的制造企业为主体,由有关企业或企业集团、科研设计单位、院校和团体自愿组成。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拥有包括金属切削机床、特种加工机床、锻压机械、铸造机械、木工机床、量具、刃具、量仪、夹具、磨料磨具、涂附磨具、超硬材料及其制品、数控系统、数显装置、机床电器,机床附件,机床功能部件、机床辅机、机床零部件与维修、工业机器人等领域的会员1650多家。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常设机构(总会)设在北京。按产品类别分设25个分会,分布于全国各地,按工作任务设立7个工作委员会。

理事成员

名誉理事长:何光远、 于 珍、包叙定、梁训瑄、于成廷

特别顾问:于成廷

理事长(轮值)

杜琢玉

武汉重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

张志刚

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

严鉴铂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长

广州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何敏佳

董事长

常务副理事长

毛予锋

秘书长

王黎明

执行副理事长

郭长城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CHINA MACHINE TOOL & TOOL BUILDERS' ASSOCIATION 或缩写为CMTBA,以下简称“本协会” ),是以中国机床工具行业的制造企业为主体的,由有关企业或企业集团、经营公司、 科研设计单位、院校和团体自愿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不受地区、部门隶属关系和所有制限制的全国性行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二条:本协会以振兴发展我国机床工具工业为宗旨,代表和维护全行业共同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具有民间性、行业性、服务性、公正性、国际对应性的基本特征。

第三条:本协会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机械工业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在政府和会员之间、行业内企事业单位之间、本行业与用户及相关行业之间、国内外同行业及相关行业组织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中介组织作用和自律性协调功能。

第四条: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对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行业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等重大决策提供预案和建议;

(二) 对与行业发展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法规、规章的运行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反映行业意见,提出建议;

(三) 总结交流企业改革与管理经验,指导企业探索深化改革、完善管理的新途径、新方法,推广改革与管理的创新成果,开展咨询服务,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四) 受委托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等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并提供建议。为用户的采购、项目招标提供推荐意见;

(五) 协助政府组织制、修订行业技术、经济、管理等各类标准,并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和企业进行监督整改,直到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行政措施;

(六) 收集和反馈行业产品质量信息,组织企业对产品质量情况进行自检自查,为企业改进产品质量提供诊断、咨询服务,向国内外用户推荐行业的优质产品,协助政府搞好本行业的质量管理工作;

(七) 参与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跟踪检查发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质量控制状况,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提出整改建议,为政府复查、换证提供依据;

(八) 组建行业技术和经济信息网络,开展行业统计工作,对行业及企业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变化态势进行分析、研究和交流;广泛采取多种方式及时了解行业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并进行市场预测预报,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九) 沟通信息、协调关系,为企业资产重组牵线搭桥,促进行业结构的合理调整;

(十) 根据行业的特点,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十一) 认真抓好行业内部的价格协调和价格自律工作,对机床工具行业产品价格,特别是出口和投标价格进行指导、监督、协调,防止低价倾销、价格垄断及压价招标,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 组织企业开展技术交流与联合开发活动,培育完善技术市场,受委托组织行业产品、技术鉴定,大力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及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不断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十三) 组织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国际技术经济交流活动,举办本行业的国内及国际展览,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

(十四) 组织企业开展塑形活动,培育企业精神和企业文化,提高企业和产品的市场形象和市场信誉。

(十五) 对行业职工队伍素质和结构进行分析、研究、预报;制定行业人才发展规划;根据需要组织专项培训和人才交流;为政府提供加强职工队伍建设的政策建议;

(十六) 协助国有企业抓好扭亏解困、减员增效工作,配合政府指导企业实施再就业工程

(十七) 指导企业抓好财务成本、工艺技术、节能节材、安全卫生、设备维修、内部审计等专项管理工作,推动企业加强以现场管理为核心的基础管理工作,不断为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十八) 承担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能力和条件的,从事金属切削机床、特种加工机床、木工机床、锻压机械、铸造机械、量具、刃具、量仪、夹具、磨料磨具、涂附磨具、超硬材料及其制品、数控系统、数显装置、机床功能部件、机床附件、机床电器、机床辅机、机床零部件制造与维修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专业公司、科研设计单位、院校及其它有关单位,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提交入会申请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即可成为本协会会员。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本单位另一名负责人是该单位在本协会的代表人。

第七条:各分会发展的本专业会员为该分会管理的“统计会员”。各会员单位根据需要可向有关分会申请参加其它有关分会的活动。综合性的或难以按专业划定为某一分会的单位,由总会直接发展入会和管理,为总会的“直属会员”。同行业的地方协会等团体会员申请加入本协会,亦为总会“直属会员”。

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三资”企业中的外方负责人不能担任协会负责人);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信誉,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入会费和会费;

(五)遵守行规行约;

(六)不损害协会其它会员的利益。

第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停业、转产、破产或被撤销时,视为自行退会。

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经劝告无效,视为自行退会。

第十一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本协会组织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产生。

第十三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审查和通过协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

(二)审定和修改协会章程及会费缴纳办法;

(三)选举或调整罢免理事单位,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

(四)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决定,并报业务部门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最长不超过半年。会员代表大会须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五条:理事会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负责本协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审批分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调整;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长单位和半数以上的副理事长单位应是制造企业或制造企业为主体的集团。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分别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根据理事长提名,聘任秘书长(总干事长);

(五)根据秘书长(总干事长)提名,聘任副秘书长(副总干事长);

(六)审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聘请名誉理事长;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除第十五条第二、四、七款以外其它各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九条:本协会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坚持改革开放,在机制创新、制度创新、技术创新等方面有较显著特点;

(三)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在行业中有一定知名度;

(五)办事公正,热心行业工作,热心为会员服务。

第二十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总干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行业、热爱行业、协会意识强、办事公正,在行业中有一定声望;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总干事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总干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总干事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总干事长)。

第二十四条:秘书长(总干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总干事长)、副秘书长(副总干事长)参加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能担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秘书长(总干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主持协会常设机构(简称“总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三)提名、调整副秘书长(副总干事长),并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四)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协会高级顾问;

(五)决定常设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和常设机构专职人员、实体机构负责人的聘用;

(六)审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

(七)处理其它各项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分 会

(一)本协会的基层组织是按产品专业类别设立的分会,为非独立法人单位。在总会的统一部署要求下,在本专业范围内开展工作;

(二)各分会根据本章程,结合各自专业特点制订《分会工作条例》,并报总会审定后执行;

(三)分会须执行本协会的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积极承担总会布置的各项任务,定期向总会报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预决算,及时提供有关经济技术信息、数据资料和出版物;

(四)分会可根据本专业发展情况和会员的基本条件,自行发展会员,并报总会备案;

(五)分会设理事会。根据分会理事单位数量决定是否设分会常务理事会。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产生和调整由《分会工作条例》规定;

(六)分会常设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分会理事长提名并经分会理事会确认。分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分会理事会和分会常务理事会;

(七)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须事先报总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工作委员会

(一)根据协会的工作范围及工作需要设若干工作委员会,在总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工作委员会根据本章程,按各自业务特点,制定《工作委员会组织条例》,并报总会审定、备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本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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